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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营改增之浅见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7-08-02

小额贷款公司营改增之浅见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5)07-0000-00

  营改增这一新政策的主要内容是将以往为营业税的应税项目归为增值税,改革后仅对一部分增值以及服务进行缴税,从而避免重复缴税。营改增政策的实施,是我国税收制度改革的必然趋势,我国财政部于2014年7月强调,营改增这一改革制度要争取在十二五末也就是2015年年末全面完成。也就是说包括小贷公司在内的各类企业都要在2015年内全面实施营改增。我国从2008年起开始有小贷公司成立,在短短几年间实现快速增加,行业规模的加大,推动着行业不断向规范化的方向发展。根据银监会及央行共同发布的23号文指示,小贷公司由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以及自然人投资成立,不得吸纳公众存款实现融资。和其他类公司相比,2008年颁布的相关法规中规定小贷公司应被定义为工商类企业,不能定义为银行金融机构。因小贷公司的特殊性,尚没有制定出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出现的税收差异还需在实践中不断改善。

  一、现阶段小贷公司面临的发展问题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自2008年实施颁布以来,已经在六年多的运行中取得一定效果,新版的小贷公司管理办法可能在近期正式出台,业内预测包括融资、业务范围等都将得到一定程度的放宽,还有望突破地域,实现跨省经营,随着国家对这一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不断完善,监管体系以及市场环境也会随之相应地好转。根据银监会及央行所规定,小贷公司这种只贷不存的经营模式以及其作为工商企业的身份,从成立的一刻起,就注定要面临着资金困难等一系列问题。小贷公司是以股东出资作为资金主体,要想扩大企业的资金规模,只能通过股东增资、银行融资等形式实现,但现阶段我国相关政策对于小贷公司仍然由银行融资上限限制,在这种环境下,小贷公司就难以实现公司扩张。资金筹资困难是现阶段影响小贷公司发展的重要问题。在小贷公司定义上不明确的背景下,必须另辟蹊径实现公司扩张。

  二、小贷行业营改增的必要性

  营业税与增值税均为流转税,但两者不同的是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主要是营业额,增值税则是将商品流转过程中以及劳务等环节带来的产品增值作为计税的主要依据,增值税因其计税方式的独特性,可有效避免重复征税,并促进产业分工。目前税法对小额贷款公司是按营业税征税,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有:一是小额贷款公司征收营业税导致没有抵扣链条,势必重复征税。根据现行的营业税征缴制度,小贷公司需将5%营业额作为营业税上缴,公司购入如设备、运输工具、各类耗材以及水电费等支出所承担的增值税则不能进行抵扣,这也就一定程度加大了税负,与此同时,小贷行业还不可开具增值税发票,无法实现增值税进项抵扣。二是小贷公司一般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会计核算,就是说贷款利息无论是否收回,均计入当期应纳税额交纳营业税,从而增加了资金成本。当滞收利息较多时,就影响到小贷公司资金的流动,加重了小贷公司整体运营的负担。三是若小贷公司提供的跨境服务享受不了出口退税的优惠。

  通过营改增,对小贷公司在税收方面的影响:一是实现了从道道征收、全额征收向环环抵扣、增值征税方向转变,有效的解决了重复征税的问题 ,体现能量负税的原则,有利于促进社会分工细化和公平竞争。二是有利于小贷公司促进贷款结构的调整,提高工作效率。三是可以延伸合作企业之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推动企业发展模式和经营方式的转变。四是可享受对外业务的出口退税,增强小贷公司的竞争力。

  三、小额贷款行业营改增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计税方式

  增值税主要有简易征收与一般征收这两组计税方式,简易征收是根据某一税率进行税额计算,一般征收则是用当期销项税额抵减当期进项税额的余额的方式进行税额计算。相对而言,简易征税法操作及监管较为简便,现实操作中此法针对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根据征收率以及销售额进行纳税额的计算,同时不能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也就没有对增值税进项无法抵扣的这一问题进行有效解决。一般征税法可以解决上述问题,但操作较为复杂,取得的增值税要凭票认证抵扣制度使小贷公司在发票管理、系统改变、纳税申报等方面需做出相应的调整。

  (二)应纳税额

  我国现行增值税税率有17%、13%、11%、6%四档。营改增后,据有关专家测算,小额贷款公司若按简易征税法可能按6%税率计征税额,一般征税法按11%计征税额。按照行业属性及相关规定,小贷公司在业务上只贷不存,不得从事贷款以外的诸如票据贴现、信托、股权投资、融资租赁等其他金融业务,因此小贷公司的主要收入就是利息收入,若按简易征税法计税每100元利息收入应纳增值税额为5.66元(100元÷1.06×6%=5.66元)较应纳营业税额5元(100元×5%=5元)多0.66元应纳税额;如果以11%的税率进行计税,那么进项税可以实现抵扣,小贷企业的营业支出有营业税金、管理费用、业务附加费用以及资产减值损失等费用,这其中的管理费用及业务费用为小贷公司能够实现进项税抵扣的主要支出款项。营改增实施后,上游企业基本都缴纳了这些费用的增值税,所以作为下游公司,小额贷款企业也应当允许对企业购入商品或服务中所含有的进税进行抵扣。但因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的需要外购商品及服务有限,取得进项抵扣额也只有业务及管理费用中的办公用品及其他零星外购服务可忽略不计,若银行金融业在营改增后都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小贷公司在银行金融业的融资成本也应允许抵扣,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贷企业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取融资的余额需保证在资本净额的一半以下,利率以同期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以确定。这样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进项税额与利息收入产生的销项税额相抵后纳税额将远远高于按5%营业税率计征的应纳税额,且因小额贷款公司虽被相关政府部门按其他金融行业监管,但相关金融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却享受不了,这样无形加重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税负,将成为影响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

  四、总结

  国家财政部指出,我国包括小额贷款的各类公司企业都要在2015年年末前全面实施营改增,面对紧迫的改革形势,小贷公司必须结合企业现状,并参照海外国家这一行业的先进经验,尽快制定出包括增税、缴税、税率等方面的行业规范,以此带动我国小额贷款行业的不断前行,推动我国相关行业税制的进一步优化,从而促进小额贷款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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