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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何为信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7-08-26

公司以何为信

  作者简介:张文莎,兰州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6.190

  一、“资本信用说”从神话倒悖论

  “资本信用说”是肯定注册资本制度对形成和维持公司信用起主导作用的观点,以其为理论依据建立的是以注册资本为基础的信用机制。2013年《公司法》修正案通过,对公司法中相应的资本与登记制度进行了修订,在公司设立阶段废除了注册资本最低法定限额和实缴制,这一举措从立法上撼动了资本信用说的基础。从1993年公司法颁行始,并伴随着公司法四次修订,“资本信用说”一路以来在学理界饱受诟病,直至今日渐已式微,昔日的神话被视为悖论。

  但是,任何学说、法律制度的确立都与特定的时代背景有关,我们不能盲目将其置于当代现实的框架内进行肆意的批判,“资本信用说”及依其而建的信用体系,依其而设的《公司法》上相关的制度,在我国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渡阶段所起到的维持稳定与交易安全的作用不容质疑,历经2013年《公司法》的重大改革,它在维持公司信用方面的制度价值与实践效用也并非日薄西山。

  (一)“资本信用说”兴盛的背景

  1.从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任务看:上世纪80年代中国正处于从计划向市场过渡的转型时期,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伊始,国有企业的改制便成为了主导,相应地,立法对于资本制度的设计上也会以此为主导,注册资本的高低不会对其改制后的设立产生较大影响,至于公司设立门槛的高低与否对于当时投资积极性的影响实在不是此次立法的主要任务。

  2.从社会思维理念看:过渡时期不可能彻底地阻断计划时期的惯性思维,改革刚刚开始,在对社会经济环境以及企业本身无法完全信任的情况下,政府这只手是不会完全放开的,因此立法中体现了很浓的立法者的主观关怀色彩。

  3.从过渡时期经济秩序的状况看:1979年中国实行改革开放,随着经济政策愈加开放,只有开放与鼓励未有配套的措施加以规制,上世纪80年代各地出现了公司热现象,欺诈现象严重,严重扰乱经济秩序。因此,立法者规定了较高的注册资本,意图通过设定较高的准入门槛对公司进行规范和清理。

  上个世纪80、90年代立法者以注册资本为信,是一种无奈之举。就在这样一个处处充满变革风险而且社会信用体系缺位的过渡时期,当时急需一个判断公司信用的机制,构筑在注册资本之上的公司信用体系承担起了保障债权人利益和社会交易安全的使命。

  (二)对资本信用质疑

  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以及对于公司信用理论研究的持续深入,资本信用对于经济发展的束缚等弊端日益显现,其意图实现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的目的,在实践中的效果与其立法初衷并不契合,学理界对于资本制度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问题更是质疑纷纷,直至2013年《公司法》修订后在理论上对其更是大加挞伐。

  资本信用的弊端:

  1.对于采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制度的批判主要包括:第一,人为抬高了公司设立的门槛,不利于公司设立和鼓励投资;第二,《公司法》为各行各业统一规定了较高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这种“一刀切”的行为没有考虑不同行业在设立公司时对于资本的需求,造成公司资本使用上的浪费。

  2.作为与资本制度配套实行的出资形式制度自然难逃诟病。第一,这一问题的关键仍旧在于公司成立需要的资本形式是由谁决定的问题,不同行业对于公司设立所需的出资形式需求不一,公司作为市场的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理性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出资形式,法律强行干预的结果就是对于高科技企业施加过高的设立成本,这对于我国经济发展活力会产生负面影响。第二,出资形式的法定究其原因,是因为它也得屈从所谓债权人保护的要求,牺牲了投资者的自身投资优势和公司的实际需要。公司的设立,经营才是一切的出发点,而偿债则是经营行为的后果问题,但在资本信用之下,弱化了出资的经营功能,过分强调偿债功能,这使得资源配置效率低下,市场主体活动起来束手束脚。

  二、“资产信用说”的兴盛

  “资产信用说”主张资产而非资本才是判断公司信用的核心,依其而建立的是以公司信息公示为核心的公司信用机制。这一学说强调资产的动态性与资本的静态性,因而资产较资本而言更能贴切地反映公司设立后、运营中的财产状况,因此资本信用说意图以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公司责任财产,不应是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而应该是公司运营过程中时刻变化着的公司资产。2013年此次对于《公司法》大刀阔斧的修改更加鼓励了这一学说的兴盛之势。但是,“资产信用说”在判断公司信用的效用上并非充分的,在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信用环境中,依据资产对公司的信用状况进行判断,需要在信息公示和信息质量这两方面进行更多的制度探索。

  (一)资产信用对资本信用的取代

  公司运营的高速化、财务服务的专业化、信息获取的便捷化、市场主体交易经验的丰富化、市场的熟人化、“资产”范围的扩大化,这些实践中的巨大变化,无一不显示出注册资本信息的单一、及时性差、获取成本高、过于抽象,对于公司运营与实力反映能力差的弊端,相对而言资产信息优势愈发凸显,获取途径广泛、获取成本低、更贴近公司运营现实情况而且市场主体具备通过资产信息进行风险判断的经营与能力,这显示了资本信用的地位岌岌可危。   (二)“资产信用说”的逻辑分析

  1.公司资产与公司负债静态下的绝对对应关系。负债是公司资产的来源之一,公司对外承担债务的同时相应的资产即产生,对于公司财产而言,负债说明其来源,资产表明其存在状态,因此从静态条件下看由资产对负债做担保断然不会产生资不抵债的情况,此时是一种绝对资产信用。

  2、 资产与负债的脱节。实践中,资产对于负债的担保功能不会如静态条件下那样完全,因为公司运营过程中,资产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处于变动状态,例如公司盈亏状况,资产的市场价值增贬,以及人为原因的干预,都使得资产与负债脱节。

  3、 公司信用受到资产规模和资产有效性的合力影响。首先,从资产规模角度来看,资产总额反映的是总资产对于个别债务的清偿能力;资产负债率体现的是对于总体债务的清偿能力,无论资产规模大或小,资产负债率越低对于总债务的清偿能力越高,因此,净资产率能够更加直接地反映公司的清偿能力。其次,资产对于债务的清偿效用取决于资产的可变现性和可转移性的大小,因此资产的构成,具体而言是有效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的比重决定了资产的有效性大小。

  三、注册资本不是制度阑尾

  随着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废除,注册资本制度好像成为了公司法上的制度阑尾,过去在保障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方面,对于资本信用赋予了过高的期望,将资本信用视为公司信用体系的唯一支柱,因此在立法中,资本制度的设计也在这一过重的期望之下承受重压,遭到了扭曲,最明显的即是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制度,“高门槛”的设计使得这一制度注定要在市场经济的自由主义洪流中被废弃,这是由于对这一制度认识和利用的方法错误,注册资本制度其本身的制度功能不可被湮没,注册资本制度绝对不是公司法上的制度阑尾而是一个对维持公司信用其实质作用的具有现实活力的制度器官。

  (一)资本信用与资产信用判断和显示机制的区别

  1.资本信用通过工商登记资料直观显现,因而其公示针对的不特定对象;而资产信用的判断,判断主体会根据自己掌握的渠道,信息进行,因而具有特定性。

  2.工商登记的公示作用供多次交易、多个相关方对企业资本信用进行查阅,体现出资本信用的反复利用性,而资产信用由于其具体、特定、专业因此具有针对特定交易的一次性。

  3.资本信用的判决较为直观,注册资本制度为此判断提供了明确而少数的几个要素;而资产信用由于其更加贴近公司的运营动态因此判断需要综合较多的因素。

  (二)“注册”这一制度的意义

  首先,注册要解决的是公司设立运行中的对外关系问题,注册即通过法律手段起到公示作用,目的就是为了处理公司未来运营过程中与其之外的不特定多数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其次,注册具有法律强制性,其目的在于以注册资本作为公司责任担保,保证公司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时能够得到有效救济。

  (三)注册资本维护公司信用的制度功能

  1.确定股东出资责任。注册使得公司资本得以向外部公示,出资可以将其看作是股东对于公司的直接责任,在公司的运营过程中此直接责任则会转化为股东对于债权人的间接责任,因此股东以其缴纳或者承诺缴纳的“出资”作为其责任担保。

  2.限制股东对公司财产进行分配。第一,对于分配公司财产决议的生效设定较高的门槛。以注册资本数额为限,公司若要将其资产减少至这一限额以下,需全体股东或出席会议股东绝对多数才能决定。第二,一定条件下公司财产分配情况需进行公示。同样以注册资本数额为限,公司若要将其资产减少至这一限额以下,减少公司资产这一公司内部事项就应当转化为外部事项,需要对此进行公示,以此便于公司的债权人及时获取公司运营信息,采取相应措施,维护自身利益。

  四、结论

  第一,资本信用与资产信用面对复杂的市场交易情形,在公司信用的判断和显示机制上各有力所不及之处,因此不主张资产信用完全取代资本信用,也不认为资本信用的效用高于资产信用。第二,资本信用长久以来备受诟病,实质上,资本信用作为公司信用判断维持机制的一种思路,其本身并无问题,只是在特定的时代背景下对其赋予了承担保障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的重担,将其视为公司信用体系的唯一支柱,在对其误解误用中,各种制度设计也随其重压扭曲变形。第三,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废除并不是对注册资本制度的否定,注册资本制度在公司信用维护机制方面仍然起到了重要作用。第四,现阶段实现资本信用机制的顺利运行,信息公示体系的建设是核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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