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国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法规建设问题的几点思考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5-08-12
就以公文文种为例,现有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法规规定的文种都有十几种之多。我们知道,一般情况下,对事物种类划分得越细,事物之间的区别就越微小,也就越不易于界定事物。有一点实践经验的人都清楚,当一个并非公文专家的机关工作人员要动笔写一份公文,而他所面临选择的公文文种有十几种时,要精确把握文种间精细的差别,完全正确地选好文种决非易事。这可能正是现实工作中文种用错的公文满天飞的原因之一。公文处理管理部门对文种不正确的公文当然想管,无奈不能准确选择文种的人太多了,“法不责众”(这样做当然不对,但控制能力毕竟有限,违者太众,责不胜责)只好听之任之,或者纠一下大错,放一批小错。这样的结果是非常有害的,规范使用文种的目的(使人们只看文种这一两个字,就能清楚对方与自己是什么关系,文件内容对自己的行为有什么影响)达不到不说,还会使法规的严肃性遭到破坏,使法规的效力大打折扣。所以,与其如此,还不如对文种作进一步的简化,种类再少一些,相互间的界限更清楚一些,多数人经过简单培训就能正确掌握。在这样的基础上,对少数人的错误就可以坚决纠正,只要有错,大错小错都不放过。
(二)应增强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法规中规范内容统一一致的程度。
公文处理规范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强调规范内容的统一一致,这其中的道理非常简单。公文处理是一种信息沟通活动,而一切有效信息沟通的前提条件都是要保持“符号体系”的统一一致性,“符号体系”的统一程度越高,信息的沟通过程就越短捷,转换环节就越少,出现错误的几率也就越低。这当然就意味着信息沟通有了更好的效能和质量保证。但目前在我国党政两大系统适用的公文处理法规中,还存在一些本应当统一一致,也可以统一一致,但实际上却作了各不相同,甚至完全相反的规定的情况。这种人为造成的多样性,已经给党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带来了一些本不该有的困难和损失。
我们必须承认,党的机关与行政机关地位不同、职能不同,具体活动方式也有所区别,而且这些不同和区别,必然给服务于机关职能的公文处理活动带来一些各具特点的影响。但是,在我国,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党地位,以及党组织与行政机关的关系模式,决定了党的机关与行政机关在公文处理方面的客观共同点要远远大于它们之间的差别。它们之间的公文往来最密切,几乎没有一个党的机关不处理来自行政机关的公文,也没有一个行政机关不同党的机关公文打交道,而且现行的管理体制还需要同级党政机关经常性地联合制发同一公文。在这种情况下,党政机关在公文处理规范方面的不一致,特别是在“接口”方面的差异,就不可避免地成为妨碍有效沟通的障碍。
笔者认为,目前党政机关各自的公文处理法规中需要就如下几个方面取得尽可能大的统一一致:有关的概念的统一,特别应就反映工作活动及其流程的工作术语等作出统一的规定,保证其从词形到释义的完全一致,以建立起共同的工作语言;有关公文文种的统一,主要是针对党政机关通用的公文文种统一规定其名称、性质和适用范围,要保证对同一文种的所有表述完全一致;有关公文格式的统一,主要是针对公文的基本式样,有关尺寸规格,各部分内容的位置及排列规则作出一致规定,尽量减少党政公文在格式方面不具备实质意义的差别;行文规则基本精神的统一,也就是针对既适用于党的机关,又适用于行政机关的规则作出一致性的规定。
(三)应在公文处理法规内容体系中补充完善一部分具有基本性的内容。
在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活动不断面临新的客观环境条件,不断面临新的客观要求的情况下,公文处理法规需要补充一些新的内容,以对新要求作出回答,满足客观环境条件的需要。
笔者认为,在举国强调依法治国,强调党在宪法法律范围内开展工作,强调依法行政的情况下,公文处理法规中应适时地就公文处理所涉及的一些法律问题积极作出规定。如公文生效要件问题(制发者要件、内容要件、程序要件、外部形态要件等);公文效力范围问题(公文时间效力范围、空间效力范围、机构效力范围、人员效力范围等);公文效力等级问题(效力等级的划分及各等级公文间的关系);公文失效的条件及其确认,失效公文的处置(撤销、终止、中止等);公文不同文稿、文本的效力问题;公文附件效力问题;一些特殊公文,如电子文件的效力认定问题,公文复制品的实际效力认定问题,公开发布公文的效力认定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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