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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投资环境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

作者:刘伟、崔砺金、周放生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6-07-14

  (六)经济技术开发区与老工业基地的投资环境不配套问题

  调研组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调研过程中了解到,该区是目前国内投资环境较好的国家级开发区之一。良好的投资环境和软硬件建设使得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近年来保持了GDP年均增长20%以上的发展速度(据零点调查、前进策略与《智囊》杂志联合进行的《全国十大开发区投资环境进展》评价中,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综合指标得分位居第6位。前五位分别是:昆山、北京、天津、浦东、深圳开发区。参见“投资者评各地投资环境  苏州昆山、北京综合居前”,2002年5月29日《中国经营报》)。但是从投资环境特别是产业环境上看,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与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的开发区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这集中体现在产业集群发展水平、产业配套体系、技术环境、物流体系等方面。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主要产品与老工业基地很难配套,特别是对于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产品,难以形成“以整机带动配套,以配套促进整机生产”的“产业生态环境”,以至于开发区内生产的零部件产品也主要是为南方企业来配套。

  (七)行政效率和规范性、政策透明度和可预见性问题

  辽宁省企业代表普遍反映,政府(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改善投资环境方面,除了要放松投资领域的市场准入限制外,还应该简化行政程序,提高行政效率,特别是对于中央直属企业,受条块分割体制的影响,“婆婆”太多,职能交叉,程序繁杂,办事效率不高。有的企业反映,因曾向当地税务部门提出规范和改进税务稽查工作的建议,就受到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刁难。此外,政府还应该增强政策的透明度和可预见性。如政府在调整产业政策和贸易政策时,应该为企业留有一定的调整时间,同时,应该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如通过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及时向有关企业传达和讲解。

  三、改善投资环境的若干建议

  (一)尽快将东北老工业基地的调整、改造和振兴工作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

  鉴于目前东北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和振兴所面临的政治、经济、社会和舆论形势,我们认为,中央政府应下决心将东北老工业基地的调整、改造和振兴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上来推进,使之成为继浦东开发开放战略和西部大开发战略之后的我国又一个重要的区域发展战略。其主要原因是:第一,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改造和振兴是一项艰巨、复杂和长期的系统工程,零敲碎打式的改革和援助政策被以往经验证明存在很大局限性,需要整体规划和全方位推进,以发挥政策的整体效能和协同作用;第二,老工业基地改造和振兴是全方位的制度创新,涉及到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和城乡居民方方面面的切身利益,不从国家战略高度上推进有可能会导致改革目标和政策初衷被既得利益所阻断的困境;第三,将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改造和振兴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在某种程度上将形成“政策感召力”,增强境内外投资者的信心,有利于本地区吸引和利用各种形式的战略性投资;第四,浦东开发开放和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模式和经验为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改造和振兴提供了现成的体制模式和政策参考;第五,东北老工业基地改造和振兴国家战略的制定和实施,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转变政府职能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二)加强法制建设,依法治政,依法行政,提高政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和科学性

  改善投资环境,转变政府职能,说到底是一个如何规范、约束政府行为,使政府决策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和民主化的过程。在成熟市场经济社会,法律是规范和约束政府行为的最可靠的制度安排。在现实生活中,之所以出现屡禁不止的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的“三乱现象”,繁文缛节的行政程序,拖拉低下的行政效率,一个根本原因是我们还没有建立起一套完善、规范和透明的、规范政府行为的法律环境。在东北老工业基地,由于计划体制的长期作用,经济与社会管理体制明显地带有“大政府、小社会”的传统特征,政府对经济与社会生活的干预范围和程度都要高于东部发达地区。可以预期,实施东北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和振兴的国家战略,必将给当地政府及职能部门以更多的事权和财权,如果没有健全的规范政府行为的法律环境,政府行为“错位”、“失位”和“越位”的负面效应将更加突显,以权谋私的腐败行为将愈演愈烈。因此,建议:(1)国家立法机构应尽快出台《行政程序法》等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基本法律;(2)尽快出台《国家公务员法》,实施以政务类和业务类分类管理为重点的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行政首长的职务任期制、辞职制和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3)加大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力度,重点解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违反上位法规定或者自行设定实行地区封锁的内容,违反上位法规定,或者自行设定增加管理相对人义务的内容,或者自行设定降低或者减少管理相对人合法利益的内容,以及超越本地区、本部门的权限规定行政管理的有关事项和内容等问题(“国务院法制办:行政立法五大问题  法规审查当立行”,2003年8月13日《中国青年报》)。

  (三)简化行政程序,提高行政效率,增强政策统一性和透明度,加强监督,完善政绩考核制度,塑造“亲商、亲民”的“服务型诚信政府”

  行政效率的高低直接反映一个地区的政府形象和制度环境,是商业投资环境的“窗口”。辽宁省被调研企业的代表普遍认为提高政府(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行政效率,简化行政程序是改善投资环境和转变政府职能的头等要务。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在简化行政程序和提高行政效率方面的成功经验是值得借鉴和推广的。通过完善行政程序制度和行政许可制度,从根本上解决目前在行政性放权过程中存在的“放小不放大”、“放轻不放重”和“放虚不放实”的问题。政府应通过多种渠道及时向行政相对人公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提高政策透明度,并适时召开社会各界参加的沟通座谈会,倾听行政相对人的意见,接受社会监督和问责。在政绩考核制度上,要改变只重经济业绩不重经济、社会、环境、教育等经济与社会事业协调发展的考核体系,结合公务人员的行政效率建立完善的综合考核体系。要改变“重管理、轻服务”的政府形象,塑造一个“亲商、亲民和诚信”的“服务型政府”形象,为社会投资者营造宽松良好的投资环境。

  (四)进行投融资体制改革试点,放松市场进入限制,为老工业基地充分发挥装备制造业和原材料制造业的基础优势创造宽松的条件

  目前我国正着手进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试点,为此,我们建议可以将东北地区确定为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试点地区。(1)在投资额度审批上,放松中央政府掌握的内外资项目审批的投资额度限制,如投资总额2亿美元以下的外资项目可以由省政府自行审批,但要到中央政府备案,以吸引一批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进入,培育起新的增长点,并以此带动东北地区产业结构的改造和升级。(2)在投资领域方面,不仅要充分放开竞争性领域的投资准入限制,而且在一些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道路、桥梁、城市轨道交通等)和公用事业(如供水、供电、供气等)领域,也应逐步向社会性投资放开。但对于具有一定自然垄断特征的投资领域,政府应加强价格和市场行为的监管,以维护正常和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3)政府投资主要集中在公益性和外部性强的领域,严格限制财政性投资进入竞争性领域。政府的公共投资要实行严格的招投标制度,充分利用社会中介组织(如国际知名的会计、咨询、法律等机构)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公开和充分论证和审查,接受社会监督。(4)完善多渠道的、开放的融资体系,允许民营和外资企业利用股票、债券、基金等多种金融工具进行项目融资,对于一些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允许地方政府发行长期建设债券进行项目融资。(5)政府审批内容主要集中在公益性和外部性强的领域。

  (五)尽快解决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沉重“历史包袱”问题,开展“降低金融风险改革试点”工作

  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振兴离不开原有装备工业和原材料工业基础,而这又涉及到存量资本的“历史包袱”问题。长期积累下来的不良债务、富余人员安置和社会保障体系的资金缺口、解除“企业办社会”的资金缺口、资源型城市发展持续产业的资金缺口和环境保护的资金缺口等“历史包袱”,特别是高负债率造成的金融风险必须尽快加以解决。建议在分清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职责前提下,制定并实施一个整体规划的、资金来源多渠道的、分阶段实施的解决方案。可以先确定一个试点地区(如大型重工业企业相对集中的沈阳市铁西区),授予地方政府处置国有资产的必要权力,与财政部、国有商业银行和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协调与合作,通过增加核拨“核呆指标”、债转股、破产、拍卖变现、债权交易、出让土地使用权、发行专项债券等多种形式,集中解决多年遗留的不良债务问题。

  (六)为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民营经济发展迟缓是东北地区与其它发达地区存在较大差距的一个重要原因。从长期来看,无论是培育新增长点还是利用民间资本来改造国有企业,都需要在政策上为民营资本营造宽松的环境,这样的政策环境包括竞争性领域的市场准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政策性和商业性融资、国债项目、下岗分流补贴、发行企业债券和股票并上市交易、兼并破产政策等等领域。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政府应该积极予以政策引导和财政扶持。特别是在先进适用型技术的研发、高新技术改造传统制造技术领域,政府应该在研发投入、人才待遇、土地使用、企业孵化、风险投资、产业化融资和所得税等方面予以扶持,并充分利用园区经济的作用,积极引导中小型科技企业形成集聚式发展格局。允许合格的民营科技型企业被认定为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并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放宽中小型科技企业的无形资产入股和对外投资的限制性条件。

  (七)实行倾斜性的区域产业政策,为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振兴营造“政策高地”

  可以考虑比照西部开发政策,允许《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和“允许类”有条件地(如规定3至5年期限)享受“鼓励类”项目的优惠政策,免征进口设备关税和进出口环节增值税。提升装备制造业和原材料制造业的技术含量,鼓励民间资本和外资对东北老工业基地装备制造企业和原材料制造企业进行兼并、联合与重组,对技术升级和重组后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政府加大财政贴息和政策性贷款的力度。

  (八)加快地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

  真正落实十六大报告中提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精神,借鉴珠海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成功经验,建立区域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一整套制度体系,依法解决产权管理、公司治理、经营管理、薪酬激励、监督约束、党建工作等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中的一系列重点和难点问题,实现“管人、管事、管资产”的三结合和“政企、政事、政资”的三分开。实现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实体化运作,使之能够切实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以解决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问题。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实行国有企业职业经理人资格认定制度。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通过设立独立董事、财务总监和内审机构等形式实现对国有资产的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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