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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理论的陈述——与卫兴华、谷书堂、绛锦聚、钱伯海、关柏春磋商

作者:曹国奇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6-06-06

    四、财富分配的三部分

    群体获得的财富分做三个用途,一是终端消费,这是生产的目的;二是补偿生产资料的消耗,这是生产能继续的前提;三是社会积累,这是保证终端消费水平能不断提高的前提。财富的这三项分配是与制度无关的,任何制度下都得遵循。政治经济学中真正关心的是后两项财富归谁所有,而非其他。马克思认为后两项应归工人所有,仍是坚持“谁创造归谁所得”这个理,也与他没注意到头规律有关。头规律是:人类群体必须有个头,且是少数人当头。在人类群体中这种构架是没有例外的。至于是哪些少数当头,由选拔标准决定。由于人是有差异的,所以这种选拔标准将有利于这些少数人,于是他们被选出当头,那种选拔标准将有利于那些少数人,于是他们被选出当头。选拔标准的设立与体制的价值目标密切相关,意识形态此时开始体现出来。

    作为群体的头,要有效组织和管理群体,必须能传达其指令并监督指令的执行,这要求头必须掌握一定的关键要素,以传达其指令并监督指令的执行。在商品时代资本家这种头主要通过掌握生产资料和利润来完成组织职能的。从这个意义上讲资本家拥有生产资料和利润是天经地义的,不能称之为剥削。事实上公有企业的生产资料和利润也是不能让所有工人共同支配的,所谓“公有”仅在于头的权力不能世袭,其它的公有意义都是空话,不可能变成现实。在奴隶社会由于生产资料相对高度丰富,人是最关键的,所以那时头就掌握人,而在封建社会土地又变得十分关键,于是头就掌握土地。其实现代许多企业对那些关键的精英也同样要控制起来,与他们签卖身契。

    我国很多人认为将生产资料和利润平分了就不会有剥削,就不会有贫富差距,这既是不了解头规律的结果,也是不了解平均化规律的结果。将生产资料和利润平分后,头规律很快又会将这部分财富集中起来,俄罗斯改革就是一例。考虑到部门与部门、企业与企业、人与人、地区与地区的差异后,在自由竞争下,从平均化规律将直接导出价格差规律(贫富差规律)[4]。当社会太不平均时,系统就会大乱,就会用极端的方式实现平均化。这些极端方式是经济危机、偷盗抢劫、杀人放火和战争。经济危机、偷盗抢劫、杀人放火和战争也是实现平均化的一种方式,只是代价太大。所以,要避免(或减少)经济危机、偷盗抢劫、杀人放火和战争这种平均化方式,就要求在自由市场外必须另有机制保证平均化的实现。通常这种机制是政府行为。政府不是守夜人,而是经济系统中不可缺少的一份子,是头。人类社会是不能没有头的!

    头们的剥削不表现在对生产资料和利润的占有,而在于过高的工资和对生产资料和利润的恣意挥霍。生产资料和利润在本质上是群体的,不是任何个人的,但是它得归头掌管。然而同样是头,私有企业的头随意将生产资料和利润转化成个人消费不算违法,而公有企业的头这么做了就算违法。所以,我总觉得我们的法律有问题,为什么会是这个样子?

    至于总财富中应分多少做终端消费,分多少做生产资料和利润,不是本文要讨论的。本文强调的是,从宏观上,个人消费超过平均水平的部分才是真正剥削,共有也好,私有也好,都是要反对的。进入微观后,又有许多规律要遵循,对剥削的评判标准还应跟着变化,但这仍然是另一的问题,本文不与讨论。

    五、叠加原理

    从个人目前构建的分配理论来看,宏观分配规律只有本人揭示的平均化规律;而微观分配规律则有很多,如,按劳分配、按资分配、效用分配、供求分配、权力分配、养老(小)分配、名誉分配、保险救济分配、教育分配等等。平均化规律确定各类要素报酬的基本水平,而微观分配则使各具体要素的报酬与基本水平不符。这其中有的微观分配是让要素的报酬回归平均水平,体现平均化规律,如义务教育,但是从总体看报酬与基本水平不符是主流。明星的高收入主要在于名誉分配规律的作用,但是现在明星报酬的基本水平比过去明星的高,则由平均化规律决定。不确定分配暂时没纳入讨论范畴,但的确有,如突发灾难时的救助和意外保险就是不确定分配。

    当分配系统有许多分配规律时,那么一个规律就只能决定价格的一部分,所有规律决定的和才是价格的全部。这里问题是这里的“和”不是简单的加法,而是一种复杂运算后的“和”,描述这种复杂运算的原理就是叠加原理。任何一门科学都有其特有的叠加原理,其各个规律的作用是靠这个原理来合成的。如物理学中,牛顿四大定律及几个电磁学定律就是靠相应的叠加原理合在一起的,从而组成经典力学。

    个人认为,宏观分配决定价格的基本趋势,微观分配和不确定分配则使价格发生波动,这与马克思所持的观点一致。平均分配将产生三个价格规律,交换价格的波动中心——中心价格(均衡价格或生产价格)的运动由这三个规律描述[5]。同样的工种,干同样的活,在好企业工资高,在差企业工资低,就是由价格第一规律(价格互动规律)描述的,因为不同企业是不同群体,平均分配只在群体内进行。好企业自然有更多的钱发工资,差企业自然则有更少的钱发工资。这与劳动多少无关,按劳分配规律、按资分配、效用分配、名誉分配、保险救济分配等等在此时不起作用。也许正是因为平均分配只能在群体内进行,使大家共枯共荣,共存共忘,所以人们都有集体感和国家感——即团队精神。

    各微观分配规律间有非常复杂的关系[6],大概有:(一)分配规律调配的价值量之间的互动关系。任何一个分配规律都不可能调配社会中的全部价值,而只能调配其中的一部分。如按劳分配规律再怎么作用,总得留一部分价值给按资分配规律,以保证扩大再生产。(二)共用某些原因、机制或过程。不同分配规律在产生原因、作用机制和作用过程三方面往往有相同之处----即有共同的因子,而使它们区别开来的则是另一些不同的因子。如名誉分配、供求分配、稀缺分配三者中都有稀缺这个因子,但是他们是不同的分配规律,作用的范畴也大不相同。(三)相互制衡关系。对一个要素(或商品)的报酬而言,如果一个分配规律的决定作用增大,则另一些分配规律的作用将被抑制或激励。个人目前还不能对此有太多的描述,这里举个例子,还是明星。相比之下,随名誉分配在演艺界决定作用的增大,供求分配、稀缺分配、养老分配、失业(救济)分配等规律的作用明显得到抑制,它们的作用程度比在其它领域明显偏小。

    多数分配规律的作用程度将因要素、部门、地区、时间的不同而不同,在一些地方发生的作用大,在另一些地方发生的作用小,在有些地方则不发生作用。譬如供求规律,在农业和垄断行业发生的作用就小,而在一些珍稀动物和一些古玩上几乎不发生作用。这就是说,虽然一个分配规律能在多个地方发生作用,但是在不同地方其发生作用的程度不同,在一些地方会100%地发挥作用,在另一些地方则只是发挥部分作用,而有些地方完全不发挥作用。如名誉分配,在文体艺界的作用程度是100%,而在科学界的作用程度则要低得多。这就是为什么同样是大明星,霍金的收入比施瓦辛格要低许多的原因。再如名牌商品,只能在质量型消费群中获得名誉收入(如我国城市),而在数量型消费群体中则很难获得名誉收入(如我国农村)。

    另一个伴随的问题就是决定量的问题,即一个规律完全发生作用时能使要素分得的财富量。可以肯定不同分配规律的决定量是不同的。从实际中看,名誉分配规律和专利分配规律的决定量大得惊人,远远大于其它分配规律的决定量,它们构成报酬中的喜玛拉雅山。显然,一要素依某分配规律分得的财富量,等于该规律的作用程度×决定量×要素的等级序数。等级序数高的要素分得的价值多,等级序数低的要素分得的价值量少。大名人和小名人的收入差别,正教授和副教授的收入差别,大穷人和小穷人的救济差别等等,都是由它们的等级序数不同而引起的,而并非一定是谁做的事多,一定是谁做的事少。

    一个要素(或商品)的报酬在账面上只有一个数,很简单,但是这个数背后的组成却极其复杂,是由许多分配规律共同决定的,一个规律决定一点,其总和才是这个数。这便是价值(价格)叠加原理。

    六、分配标准

    马克思说价值又是社会关系,在本质上是说“分配标准也决定价格”。任何一个分配规律都是通过一定分配标准构建其分配机制和分配过程的。人们在实际中尽管追求的是财富,但是直接追求的却是分配标准而非财富,这是由分配定律决定的。依照分配定律,要素(或商品)分得的财富量与其拥有分配标准的量成正比[7]。譬如权力分配中的分配标准是权力的大小,则一个人的权力越大其权力收入(如职务津贴、分红、贪污等)就越高;譬如名誉分配规律的分配标准是名气大小,则明星们的名气越大其收入越高,商品的品牌越响其价位越高;譬如供求分配的分配标准是供求的失衡度,则商品的供给越不足其报酬越高。社会(主要是统治者)是通过对分配标准的确定来控制人们的经济行为的,这种控制也必定直接或间接反应的在价格上。如户口制度和人民代表名额的限定就是我国农业报酬偏低的主要原因。

    分配标准有两大类,一类是天性标准,一类是契约标准。天性标准主要由要素的天性决定,如男人对烟酒的要求多一些,女人对粉饰的要求多一些;如电子设备对工作环境要求高一些,机械设备对工作环境要求低一些。契约标准是指人们依据一定关系而协定的分配标准,它又分自然契约标准和意识契约标准。自然契约标准是指人们自发选择(或约定)的分配标准,如平均分配、供求分配、按劳分配、按资分配、稀缺分配、权力分配等中的分配标准都是自然契约标准。意识契约标准主要指法定契约标准,是指人们依据一定认识而有意识选择(或约定)的分配标准,如养老(小)分配、义务教育分配、家产分配、保险分配、失业分配、救济分配、人民代表名额分配、奖励分配、就业分配等等,其分配标准都属于意识契约标准。天性契约标准和自然契约标准一般都具其内在的客观规定性,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意识契约标准通常都是由人的意志决定的。但是我国农民是没有权力表达其意志的。

    一种要素(或商品)往往拥有多种分配规律的分配标准,从而要依多种分配规律分得财富,自然其总价值等于多方面分得的价值之和。譬如教师的职称高一级,工资要增加,但是如果他还多带课,其收入还会增加。此基础上,如果他还特有名气,其收入还会继续增加。针对任何一种分配规律,要素拥有该规律的分配标准越多,则它依该规律分得的价值越多。这就是说要素的报酬(或商品的价格)与任何分配规律具有正相关性。这种正相关性蒙骗了经典价值理论。经典的论证逻辑一般都是:证明报酬(价格)现象与理论中指定的分配规律正相关,从而确认现象完全按照指定分配规律运动。这就是同一种现象不同理论能用不同分配规律解释的原因。其实报酬(价格)的变动是许多正相关的结果,而非一个正相关的结果。经典价值理论中都以偏概全了,将其指定的分配规律的作用范畴放大了。譬如突然降雨时,雨伞的价格将上涨;譬如过年过节时,肉、水果、鞭炮的价格将上涨。显然,此时的价格上涨己超出供求规律的作用范畴,但是时至今日我们仍在试图用供求规律解释它。

    意识契约标准是最有意味和玩味的。由于意识契约标准很容易改变,从而改变各要素分得的财富量,所以人们总是在意识契约标准的设计上大做文章。各财团都要极力参与政治,小部分是出于政治偏好,大部分是为了取得分配标准的设计大权。我国民众对分房子是深有体会的,此时单位领导往往在分房标准上大做文章,使其欲偏袒者分的房子更多更好。确切地讲,政治和外交的一个重要职能就是设计分配标准,以决定各要素、各部门、各国家分得财富(或利益)的多少。譬如我国的商业利润明显偏高就主要是由政治决定的,而非是商业供不应求、商业贡献大、商业科技含量高等。

    七、按劳分配与其它分配规律的共同因子——时间

    按劳分配中的“劳”就是以分配标准的身份决定价格(工资),自然价格(工资)与劳动时间有正向关系。从斯密到马克思可能正是因为注意到这一点,才坚信价值由劳动时间决定,这显然与其研究价值的目的不符。建立价值理论的目的在于说明财富的来源和去向,我想这应该是没有疑问的。这要求价值与财富高度统一,可是劳动时间不是财富来源的特征因素,用它如何说明财富的来源?财富来源的特征因素是由人+土地构成的生产状况,生产状况的特征量是生产力。财富是由生产力决定的,时间只是生产力的积累量,自然对象是在生产力作用下变成财富的,或者说,自然对象是在生产力作用一段时间后转化成财富的[8]。

    按劳分配中的“劳”,等于劳动力乘劳动时间。只有这个公式才能说明多劳多得,如说明挑100斤的报酬比挑50斤的报酬高。其实,马克思的倍加关系就在“劳动量等于劳动力乘劳动时间”中,因为我们可以认为复杂劳动中支出的劳动力大一些。另一面,如果先依“劳动量等于劳动力乘劳动时间”求出各个体的劳动量,再求群体的平均劳动量,则平均劳动量就是马克思讲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劳动时间是以分配标准的身份决定价格的,且这种逻辑关系是“劳动量等于劳动力乘劳动时间”,只是当大家支出的劳动力差不多时,便可以只以劳动时间确定报酬。在农村公社时期,同样劳动一天,女人挣的工分就比男人低,这主要在于男人支出的体力更大。

    任何分配规律的作用都是以其在时间上的延续而体现出来的,这就是说任何分配规律中都有时间因子。这一点将决定大多数分配标准中也有时间因子[9],从而分得财富的多少始终与时间正相关。如权力作为一种分配标准,不管权力是大是小,权力只有在时间上延续时才能依权分得财富,且分得财富的多少与权力延续的时间成正比。很显然,假如一个人今天是官,今天便有权力收入,明天不是官,明天便没有权力收入。很显然,明星的名气再大,如果不“做”是不会有名气收入的。从人类已走过的路程看,这种时间大多是定义为“做活”的时间,而非玩乐的时间,这仅在于“做活”仍是必须的。假如将来只要10%的人做活时,我猜测那时会定义玩乐(或玩乐时间)作为分配标准,玩得多分得的财富也多。从某种意义上讲失业金、养老金及带薪休假就是以“玩”作为分配标准的,而我国农民要因这种“玩”得到财富也仅在于中央点个头。可以肯定,一旦农民得到这份财富,粮价将直接或间接上涨,农民也可以带薪去旅游

    正式因为大多数分配标准中都暗含“时间”这一因子,于是迷惑了斯密和马克思,使他们以为价值就是劳动时间。事实也是这样,“报酬与‘做活’的时间成正比”一直是他们最有力的论据。天才的斯密和马克思能被这种假象迷惑,只在于他们相信“谁创造归谁所得”这一个分配法则,以为得到的就是创造的。

    我国许多研究按劳分配规律的人士似乎都有这种倾向,将权力时间、名誉时间等统统归纳于劳动时间,从而将按劳分配规律的作用范畴无限放大。如何区分按劳动分配、按资本分配、按名誉分配等,关键是区分它们的特征因素,劳动的特征就是劳动力,名誉的特征就是名气,权力的特征就是职权,稀缺的特征就是供小于求……。

 


[1] 平均化规律的定义是:群体中各同类等位体获益均等。这是维护系统存在和稳定的一个分配规律,它主管宏观分配。
[2] 卫兴华、吴易风等进一步限定说,马克思价值论只解释一个国家的经济现象,但是外贸是马克思讨论过的。
[3]通常认为不同商品价格的量纲不统一,这不完全对。假如定义“元、角、分”为财富量的量纲,则在此时不存在量纲不统一问题,因为价格量纲的分母只是形态量,在于说明商品是什么,与“财富”这一内涵无关。比较重量陈述,一头牛重1000公斤,一头猪重150公斤,这不影响一头牛比一头猪重850公斤的说明。重才是“公斤”对应的量,牛和猪不是。“一头牛”和“一头猪”只是形态量,指明重的对应物,即分别指明1000公斤和150公斤的对应物。
[4] 见本人“西经版·价格四大运动规律”一文,可在网上直接收索文章名查阅。
[5]见本人“西经版·价格四大运动规律”一文,可在网上直接收索文章名,查阅。
[6]见本人“价值(价格)叠加原理”一文,新加坡《远东经济评论》,2004.4,或网上查阅。
[7]见曹国奇《价格论》,延边大学出版社,2002年;或曹国奇“价值三大定律”一文。
[8]注意,(一)这表明财富量等于生产力乘生产时间,即Q = FT。谷书堂也有这种公式,但是他说不清所以然,只是感知而已。(二)生产力是人们改造自然的能力,这种能力怎么能又反过来包含人和土地这些要素呢?说某人的工作能力包含他的头和脚等要素,这说得通吗?马克思的“生产力”是生产状况与生产力的二合一,整个马克思理论体系中差一个概念——生产状况。在马克思理论体系中,应该是“生产状况决定生产关系”。加入生产状况这个概念后,不可能得出马克思说的那种线性社会发展规律,而得出的是社会制度多元化——树式社会发展规律。其实我国的封建制度根本不是马克思讲的那种封建制度。当今资社两种制度并存也是事实。我们谈制度时是不可能不谈国情的,可是只有在加入生产状况这个概念后的理论中“国情论”才有理论依据。不用多说,只有树式社会发展规律才能说明邓小平的改革理论。
[9]是不是所有分配标准中都有时间因子,本人还不能确定,故用“大多数”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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