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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对华反倾销原因及应对策略

作者:张秀娥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6-08-21

  2.做好反倾销应诉工作

  (1)积极应诉

  目前,欧盟投诉中国倾销的案件发生之后,很多出口企业有畏难情绪。明知欧盟市场非常重要,出口产品一旦被征收反倾销税后,便很难继续出口,但仍不愿积极主动应诉抗辩,被西方人认为中国外贸公司是“不敢打官司的人”。究其原因主要有三:

  一是,在国外打官司,按照国外的法律规定,由国外行政部门审理,很难胜诉。打不赢还不如任其裁决;

  其二,应诉反倾销费用支出很大,如不胜诉更是浪费,不如转移出口市场,转而出口其它商品;

  其三,如果被投诉的商品国内有很多公司经营,我出了力,花了钱,即使胜诉,别的企业继续低价出口,前功尽弃,还不如谁也别出口。

  基于以上想法,出口企业不愿应诉。但企业殊不知,不应诉的危害会更大,如果我出口产品在一个国家被裁定为商品倾销,而对其征收反倾销税,就会产生多米诺骨牌式的连锁反应,其他国家也会对我出口产品相继征收反倾销税。

  所以,当欧盟对我商品提起反倾销指控后,凡是涉及到的公司均应联合起来,团结协作,共同应诉,这是争取胜诉的必要前提条件。

  (2)迅速组成反倾销应诉小组,聘请有经验的律师抗辩。

  一旦欧盟向我出口商品提起反倾销诉讼,我们应迅速组成反倾销应诉小组,并聘请精通国际反倾销惯例和国外反倾销立法的律师,并与之密切配合,这是胜诉的前提。处理国外部分工作时,一定要聘请欧盟有经验、有一定知名度的律师,尤其是对一些出口数量大、金额大、市场潜力大的商品反倾销案,这有助于利用其专业知识经验、信息及与当地的关系为我们辩护。这对案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虽然这需支付一笔律师费,但从企业的长远利益来看是极为重要的。

  同时注意,在聘请外国律师的同时,要注意发挥本国律师的作用。因为反倾销案中绝大部分工作是准备问卷和抗辩,这项工作宜聘请国内律师来做。这样也可以做到取长补短,由中外律师共同处理反倾销应诉工作。

  (3)先抗辩,后承诺。

  欧盟反倾销规则规定,出口商如今后承诺最低出口限价,欧委会可以终止反倾销程序,这是欧盟反倾销法的一个显著特征。当然欧盟要求提价的幅度能够抵销该商品在欧盟市场的倾销幅度或损害幅度。

  目前,我国相当部分反倾销案是通过价格承诺的方式结案的。事实证明,适当的价格承诺不仅可以免征反倾销税,而且可以提高出口单价、增加创汇。当然承诺过高价格,使我产品失去竞争力,被迫退出市场的例子也有。

  如何争取适当的价格承诺,这只能建立在前一段反倾销应诉工作的基础上。因此,在今后的实践中应注意先抗辩,后承诺,才能将倾销幅度降至最低极限,而且如果胜诉,则根本无须承担提价责任。如果不抗辩就提出价格承诺,无异于承认了倾销事实。如1991年在T/C纱一案中,我方先是积极应诉,使倾销幅度由40.2%降至23.4%,并积极进行了关于损害事实不足的抗辩,在取得了许多进展后,才提出15%的价格承担,这种作法是值得借鉴的。

  (4)力争符合欧盟“关于市场经济待遇的5条标准和分别税率的8条标准”。

  在确定我出口商品正常价格时,应力争使用我国出口商品价格而不使用第三替代国价格。选用替代国的前提条件是非市场经济,一旦使用替代国,应诉公司提交的材料大部分将不被采用,结果对我十分不利。尽管欧委会已将中国从“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中除去。但是,这并不完全等同于对中国出口商品采用完全等同于市场经济国家确立的“正常价值”标准。在使用时还需中国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充分资料证明符合欧委会“关于以前市场经济国家在反倾销诉讼中确定是否应该使用国内价格和成本的5条标准”及“对涉案企业使用分别税率的8条标准”的规定。否则,即对涉案商品采用第三替代国价格及对涉案企业采用分别税率征税。因此,我方必须提供以下两个方面的详实资料:

  在提供符合“关于以前市场经济国家在反倾销诉讼中确定是否使用国内价格和成本的标准”证明时,做到:

  ①生产商有关产品的定价、成本、原材料价格、劳动力价格、投资等都反映市场的供求关系;

  ②企业帐目清晰,计算方式符合国际会计准则,实行独立审计

  ③企业的生产成本和财政状况不受过去的非市场经济体系的明显干扰,特别是有关资产的折旧、其它折扣项目、易货贸易及通过债务的补偿进行的结算;

  ④企业受财产法和破产法的制约;

  ⑤汇率核算执行市场汇价。

  而一旦不符合该标准,不能做到不使用替代国时,我方应积极主动提出建议,选择一个经济发展水平与我们相当的市场经济国家作为替代国,这是反倾销能否胜诉的关键所在。

  在提供符合“对涉案出口企业采用分别税率的8条标准”证明时,做到:

  (1)企业的大多数股份属于私营公司,在理事会和公司核心管理层内没有政府官员。

  如果该公司是由外国投资者控制的,这将有助于证明其独立性;

  (2)公司建筑设施所占用的土地是比照市场经济国家的标准从国家租得或买得的;

  (3)公司有权雇佣或解雇员工,并决定其工资水平;

  (4)公司对原材料供应和投入应有全面控制权;

  (5)按照适当合同条款,保证向企业提供公用事业服务;

  (6)利润的汇出和撤回投资的权利应得到保证;

  (7)可以自由决定出口价格。有没有向涉诉国之外的关联方出口是确定该问题的决定性因素;

  (8)应保证企业能自由地进行商业活动。特别要证明应诉企业的国内销售没有受到限制。除非按照正当的合同条款,不能取消企业经营权企业可按照出口市场的需求自由决定用于出口的生产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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