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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情况调查

作者:未知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6-06-26



三、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对策和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对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认识

个体私营经济这种生产组织形式,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要求,有利于更加广泛地调动广大群众从事生产的积极性,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是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发展经济,加快社会主义建设步伐的重要战略思想。对此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在实际工作中注意既要充分发挥个体私营经济的积极作用,又要注意克服它的消极影响;既要积极鼓励支持,又要依法监督管理;既要促进其上规模快发展,又要帮助它提高素质、上水平。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破除限制观念,树立发展观念;破除歧视观念,树立平等观念;破除干预观念,树立服务观念,在全社会范围内营造一个有利于非公有经济公平竞争、健康发展的社会舆论环境。当前,一是抓住当前群众储蓄资金较充裕的机遇,采取更加优惠的政策,通过支持和鼓励非公经济的发展,把群众的储蓄变成发展首都经济的投资。二是要采取措施调动非公有制经济参与首都建设的积极性,积极地调整首都经济的所有制结构。三是本着“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第一,国有资产逐步从中小企业中退出,在个体和私营经济中放手发展中小企业,使民间投资成为中小企业的主体;第二,在一般性竞争行业,如商业、饮食、服务业,原则上不再搞国有独资企业,通过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逐步使国有资产从这些领域中转移出来;第三,区县属经济中非公有制经济成份应当更大一些,区县经济原则上以发展非公制经济为重点,国有资产主要投资于区县负责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行业;第四,一些公共事业,如水、电、气、热和基础设施等,也应采取特许经营权等方式,逐步使社会资本、私人资本参与这些领域的建设和发展;第五,鼓励有实力的私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联合或合作,支持产品具有市场前景、具备一定经济实力的私营企业兼并、参股、整体收购国有中小企业。

(二)增强服务意识,努力为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创造一个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北京市个体私营经济能否继续保持较快增长速度,关键是要有一个有利于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为此,要进一步消除不利于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各种限制性规定,使其在市场准入、税收、土地使用、银行贷款、股票上市、进出口等方面享有与国有企业同等待遇,真正做到对个体私营企业、国有企业、外资企业一视同仁。

1.制定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和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地方性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体现了十五大关于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精神,是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和保护个体私营经济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保障。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的同时,还应结合北京市实际,研究制定有关地方性法规,以立法形式解决影响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深层次问题,维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如保护私有财产、承认按劳分配以外的其他分配方式等等,使个体私营经济在企业设立、税费标准、融资信贷、市场准入、对外交往、中介服务以及生产要素的配置、保护财产合法权利等方面与其他所有制经济享有平等的地位。

2.创造公平的市场准入环境,拓宽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领域。进一步放开产业限制,对目前仍未放开的产业领域要进行清理,适合放开的,要抓紧放开,引导其健康发展;暂不具备条件一下子放开的,可先通过试点,总结经验,创造条件逐步放开。我国加入WTO后逐渐向外资开放的领域也要向非公企业开放,要允许非公企业进入公共部门,即政府对有稳定收益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和部分社会事业项目不再进行投资,而将这部分投资空间留给民营企业。政府有关部门在核发行业许可证、资质等级证书时,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要采取同一标准。要改革企业注册方式,简化前置审批和登记手续,降低市场准入的门槛。除法律、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的要前登审批的项目外,对北京市自行设置的前置审批项目予以清理、削减和重新确认。

3.改善对个私企业的金融服务,建立个体私营经济的融资体系。一是支持银行调整信贷业务,改善对个体私营企业的金融服务。针对个体私营企业的特点,改进发放贷款的审核标准和办法,放宽对个体私营企业融资的准入条件,对符合条件的个体私营企业发放信用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扩大担保贷款业务,包括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以及保证贷款;支持社会中介机构参与贷款审理。二是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设立信用担保机构,建立多种资金来源、多种组织形式参与多层次结构的担保体系。支持区、县或行业投资机构与金融机构联手成立的担保组织,支持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企业群体共同出资设立的以个体私营企业信用担保为主要内容的服务机构,为区域内、行业内、群体内的个体私营企业贷款提供规范有效的担保。三是建立风险投资机制。政府要在外部环境上提供帮助,基金的运作应以市场为基础,政府应避免直接干预。四是拓宽融资渠道。围绕产业结构调整,积极探索个体私营企业通过资本市场直接筹措资金的各种途径。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首都经济发展要求的并具备条件的私营企业,允许其发行企业债券、发行股票。五是建立健全信用制度。建立起以企业、经营者、中介机构为主体,以信用登记、信用评估、风险预警、风险管理、风险分散等为主要环节,服务于企业经济活动的信用制度。有关部门要提供个体私营企业信用信息,建立个体私营企业信用档案库,为个体私营企业从金融机构获得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建立信用基础。

4.改善个体私营经济的生产经营条件。当前,突出的问题是应当帮助非公有制企业解决发展的场地问题。一是各区县对所属国有场地资源在不改变使用权的前提下,统筹考虑,合理配置。对长期闲置、使用率不高或效益很差的场地,采取市场的办法,用于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提高这部分资源的使用效益。二是应当通过立法或政府规章的形式保障在城市拆迁中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凡是涉及到拆迁问题的,要提前一段时间通知有关的个体私营业主,使其能够提早准备,避免或减少损失。三是加强对市场建设的管理力度。违章建设的市场必须拆除,规划中应有的市场也必须要建。对市场的拆迁要拆建结合,有拆有建。同时,鼓励个体私营业主集资建立街道、社区便民市场。对一些有特色、影响大的市场,如雅宝路市场、秀水街市场、古玩旧货市场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纳入首都城市的规划。

5.培育和完善对个体私营经济的社会服务体系。可以考虑成立专门服务于个体私营企业的机构,为其提供政策、投资、信息、人才交流、培训等方面的帮助。通过政策、培训、咨询等手段引导、帮助个私企业进行观念创新、组织创新、技术创新,提高个体私营经济参与国内国际市场竞争的能力。同时,构建多主体、多层次、全方位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在人才、技术、信息、市场开拓、法律咨询等方面,加强对个体私营企业的服务,切实帮助个体私营企业找准产品、找准市场,提高个体、私营企业对市场的应变能力。

6.设立民营经济小区,吸引全国的私营企业在北京发展。上海、浙江等地的经验证明,个私经济小区的建立,对于发展非公经济,振兴当地经济有积极的作用。建议积极利用首都的地域优势,在各区县现有开发区的基础上,建立若干具有专业性质和区域特点的民营经济小区,吸引本市和全国的个体私营经济的资金、技术、人才。制定鼓励外省民间资本来京投资的政策措施,并在提供生产经营条件、解决城市户口、子女入学、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周到的安排和服务。

7.治乱减负,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坚决取消对个体私营企业的各种不合理收费。凡必不可少的收费项目,要制度化、规范化和公开化。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所有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和地方财政。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换,对现有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和界定,减少或免除个体私营企业在设立、经营和歇业过程中的费用负担,取消变相扩大范围、带有盈利性质的收费,取消借助其它中介机构形式转移收取的费用。对非行政事业性的收费,要加强引导,加强监管。对个体私营企业的收费,要进行监控,使个体私营企业的各项费用负担下降到合理水平。

(三)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向首都经济要求的方向发展

按照首都的实际和比较优势,应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向以下几个重点领域发展:一是鼓励非公经济发展首都服务业。除鼓励发展传统的商业、饮食业、修理业外,应重点鼓励的行业是信息咨询业为代表的中介服务业,具有北京特色和优势的教育、文化、卫生行业,方便居民生活的社区服务业。二是大力支持非公经济投资高新技术产业。进一步落实北京市政府鼓励民营科技企业的16条政策,适应知识经济的发展,充分发挥首都的科技智力优势,鼓励民营资本投向电子信息、生物工程、新医药、新材料、光机电一体化、节能环保等高新技术产业。在高新技术产业中,民营企业要逐步充当起主力军的作用。要鼓励有能力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的高校教授、科研院所的研究员、科技人员采取多种形式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或到民营企业兼职,并以智力、专利、技术入股参与收益分配。三是引导非公经济广泛开辟能够更多地吸纳劳动就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多吸纳职工就业,帮助非公经济开辟能吸纳就业的新领域。四是鼓励非公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鼓励非公企业与外商的合作经营,通过引进资金、技术、管理经验,提高企业在国际国内市场的竞争力。逐步放开对私营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的各种限制,集中力量巩固和发展一批出口创汇大户,把非公经济发展融于世界经济的大潮。对私营企业办理自营进出口权要逐步由审批制转为备案制。要鼓励民营企业从事跨国投资。

(四)切实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的管理

1.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管理体制。一是充分发挥北京市个体私营经济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检查政策落实情况,督促有关部门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政府的综合经济部门要把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纳入日常工作范围。计划部门制定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时,要将个体私营经济纳入其中,统计部门要尽快完善统计渠道,规范统计口径,随时反映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情况,为个体私营企业发展决策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的范围,将个体私营企业及其职工纳入全市社会保障体系,保证个体私营企业的从业人员享有与国有企业职工同等的社会保障权利,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在政策的制定上,要鼓励非公经济在首都经济中进行长期投资,取消对非公经济的不合理限制,政策要有长期性和稳定性,避免非公经济发展中的短期行为。二是要逐步理顺对非公经济的管理体制,对非公经济的发展应当纳入中小企业管理范围,统一管理。建议由市政府中小企业的主管机构代表市政府负责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规划、政策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切实改变对个体私营经济多头管理、无人管理的局面。加强个体私营经济中党组织、团组织和工会组织的建设,明确各自的地位和作用,并积极探索切合实际的工作机制和活动方式。充分发挥工商联、个私经济协会、商会、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和中介组织在引导和规范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三是从非公有经济发展的实际要求出发,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服务意识,规范管理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政府有关部门要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依法行政,公开办事程度,改变管理方式,从直接管理转向间接管理,从部门管理转向对全社会管理,并不断规范管理行为。

2.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的政策、信息服务。建立政府部门向个体私营经济发布政策和有关经济信息的制度,通过政府部门的信息发布,引导个体私营经济按照首都经济的发展的方向和市场需求健康有序发展。加强对个体私营企业在投资方向、产品供求等方面的信息引导,避免和减少投资与生产经营中的盲目性。有计划地组织对个体私营企业主的教育和培训,帮助其提高自身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

3.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的监督和管理。在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同时,必须加强监督管理。哪个部门审批的,就要由哪个部门做好后续的监管工作。统一协调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改变目前监管工作时紧时松的不合理状况,实现监管工作的经常化和制度化。通过深入的思想教育和有效的管理监督,帮助个体私营企业主树立致富思源、富而思进的思想,引导和督促其照章纳税,守法经营。强化经营者的信用约束,对经营者的信用违规行为,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制约措施,直至在法定期限内实施经营者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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