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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国际经验借鉴

作者:杨聪杰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6-12-17

  (一)日本地方政府举债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即发行地方债和借款

  日本发行地方债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二战以前。地方债使用范围上受到明显限制,主要集中于建设性的交通、水道和一般公用事业等。

  日本对地方政府债务的防范和控制主要体现在中央政府对地方债的发行进行严格的管理上。具体包括两方面:

  1.对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实行计划管理。二战后日本中央政府(主要由大藏省和自治省)每年都编制地方债计划,包括发行总额、各种用途、发行方式等。地方债计划不属于国会审决议的对象,只作为参考资料提交国会,没有法律依据,无强制执行的效力。但它是大藏大臣和自治大臣协商制定的,自治大臣在审批各地方政府的发债申请时,将以该计划为依据,因此其意义还是很大的。

  2.对各地方政府发行地方债券实行协议审批制度。各地方债的发行必须向自治省上报计划,并经自治大臣批准。其中重点是确定当年禁止发债或限制发债地方政府名单。实行审批制度的目的在于:1)防止地方债的膨胀;2)防止资金过分向富裕地方政府倾斜;3)统一协调中央、地方政府及民间资金的供求关系。

  日本单一制往往也存在着弊端,如政府过多干预。随着近年来日本经济的停滞,改革措施正在逐步展开。例如审批制向协议制转变、资金来源多样化、利率决定市场化等。

  (二)法国集权式的财政体制虽然使得地方受中央的严格控制,但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事权与财权明晰,三级财政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这使得防范地方政府债务有了很好的体制保障

  法国模式的特点主要包括:

  1.目前60~80%以上的地方政府采取向银行借款或对外发行地方债券的形式募集资金。但筹集的资金只能用于投资或建设地方公共工程,不能用于弥补政府经常预算缺口。

  2.一般说来,法国各级地方政府的自律性很强,很少出现地方政府因对外负债“过滥”和滥发债券而形成地方财政破产的情况。

  3.在对外举债时,一般都采取以政府资产作为抵押或担保方式。如对银行借款,则通常要拿市(镇)政府财产作为质押,贷款期限约为10~15年,利率与市场利率相同。

  4.各级地方政府对外举债,虽然由地方议会和政府自主决策,中央政府原则上不采取审批等直接管理方式进行干预,但仍然处在中央政府的严密监控之下,此外还受到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间接监控。

  法国完善的金融监管机制,对减少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另外法国地方政府有着规范的政府收支机制,对我国规范基层政府收支机制、建立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等都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三、四国模式对我国的启示和建议

  从美、澳、日、法四国来看,这些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都建立了比较健全的地方政府融资体系,发行地方债已成为满足各级政府巨大融资需求的方法之一。以下几个方面的共同特征值得我们重视和借鉴:

  (一)政府级次较少

  除法国四级外,其它都只有三级。从财政角度来讲,至少有两方面的好处:一是有利于更明确清晰地划分各级政府间的财权事权;二是有利于简化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的设计和减少转移支付的环节,增加财政政策的时效性。

  (二)实行法制化管理

  各国各级政府的事权和财权划分都由宪法或法律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增强了各级政府的责任,避免了不必要的互相推诿和争取资金的不正当手段。另外从融资来源、资金管理、投放范围到债务偿还也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大多数国家均规定地方债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市政设施建设。

  (三)有一整套系统化的监督管理体系

  包括约束机制、信用评级、审批制度、预警系统等等。如中央对地方发债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进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

  (四)有着规范和灵活的转移支付制度,重视国民收入的再分配

  地方支出中有很大一部分是由上级政府转移支付解决,并且这些拨款都是根据客观、透明的公式计算出来的,减少了转移支付中的随意性和盲目性。

  (五)地方债应主要以长期为主

  由于地方债的资金主要用于资本性的建设项目,这些项目建设周期长,收益回收慢,因此客观要求具有足够长的还款周期,否则就会加重地方政府的现期收入负担。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目前我国应从实际情况出发,亟待解决的是修改现行《预算法》中关于“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债”的规定以及《担保法》中的相关条款,允许地方政府适度发债,作为筹资的主要手段,加快地方经济和公益事业发展。纵观我国现阶段情况,发行地方债的市场条件正逐渐具备,比如宏观经济的稳定性,日趋市场化的多样化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发行制度,以及日渐规范的债券交易流通市场,这些都为地方债的发行提供了良好的市场环境和制度基础。但政策的出台必须慎重,稳步推进。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较为稳妥的办法是先搞试点,选择经济较发达、偿付能力强的大城市或沿海城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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