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存在的缺陷及对其完善的建议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6-10-18
2.关于与地方政府之间关系的问题。上市公司已成为区域经济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地方政府关心自己的上市公司也是合理的,而且地方政府与本地上市公司距离最近、关系最直接、情况最清楚,尤其对于突发事件,地方政府比监管机构作用还大。因此两者要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同时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极不平衡,《证券法》中必须明确,我们应实行统一领导下的中央与地方、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管理体系,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建立起自我管理与政府机构指导和监督统一的制度。四、资产重组方面1.关于场内收购的规范问题。场内收购有利于给上市公司造成必要压力,促使其搞好经营,因而应予以鼓励。但从我国近几年的案例看,场内收购成功的案例非常少,许多人以持股5%公告为名,行投机炒作之实,获取暴利。因此在《证券法》实施细则中应当对这样的行为予以必要的约束和规范。2.关于全面收购的豁免问题。现实中大量收购案例表明,当超过30%界限时,还没有一家实行过全面的收购。《证券法》应规定全面收购豁免的条件,使资源配置功能更好地发挥。
3.关于收购未上市流通部分的国有股和法人股的问题。目前《证券法》对此仍有空白点。对于不能流通的国家股、法人股、未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份流通,非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证券的评价和保险等问题,无论《证券法》还是《公司法》都处于探索阶段。现实中大量案例表明,容易成功的往往是收购未上市流通的股票。如何规范,《证券法》应当有所体现。
4.关于是否存在收购失败的问题。有些国家对收购失败做出了规定,我国《证券法》是否也应借鉴之,并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相应规定。
5.关于收购股份比例确定的基准问题。是以“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还是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份总数”作为确定持股比例的基准,《证券法》中应做出界定。
五、股东经济权益享受方面
1.关于目前配股定价过高的问题。《证券法》应在实施细则中对配股价格的确定进行适当限定,否则会影响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2.关于对关联交易规范的问题。《证券法》应当对关联方的确定和关联交易类型及相应信息披露做出明确规定。该法对这一问题的回避与目前关联交易的牵扯面太大,管理层对此持谨慎态度有关,但不能不说是一个缺憾。
3.关于申购中存在不公平的问题。本企业的职工可优先以发行价购买上市流通的社会公众股的10%以内的股份。由于我国股市一二级市场之间存在巨大差价,这实际上造成上市公司职工与其他投资者之间的不公平。对此《证券法》不应回避。
4.关于内幕交易等证券交易中禁止行为的问题。法律上应当明确对这些行为的界定及对行为类型的确定,同时应当兼顾已有法律如刑法的规定,以使相关法律协调起来。
5.关于违法上市公司的行政处罚不均衡的问题。不仅在对上市公司的行政处罚种类的选择上存在不均衡,而且在罚款额的确定方面也存在幅度过大,处罚机构自由裁量大的问题,尤其是具体数额的规定难以适应形势的发展。这些问题亟待解决。
综上所述,《证券法》出台对促进上市公司规范化运作,促使其从根本上改善经营质量,提高我国上市公司的整体水平,引导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这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大好事。同时,《证券法》的出台使中国证券市场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可谓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但是,《证券法》存在的不足,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需要在实践中通过不断探索,总结经验,逐步完善。另一方面,《证券法》只是有关证券的一个根本大法,该法的贯彻实施有赖于相关法规的配套和补充。以《证券法》为核心,尽快形成一整套全面、系统、科学的证券法规体系,其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 上一篇:证券法域外适用的有关问题研究
- 下一篇:我国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制度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