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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中小企业融资方式及其启示

作者:未知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6-09-09


      五、国外政府中小企业融资扶持政策的比较
  政府的资金支持是中小企业资金来源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综合各国的情况来看,政府的资金支持一般能占到中小企业外来资金的10%左右,具体是多少则决定于各国对中小企业的相对重视程度以及各国企业文化的传统。各国对中小企业资金援助的方式主要包括:税收优惠、财政补贴、贷款援助、风险投资和开辟直接融资渠道等。
    (一)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是最直接的资金援助方式,有利于中小企业资金的积累和成长。发达国家企业税收一般占企业增加值的40%-50%。在实行累进税制的情况下,中小企业的税负相对轻一些,但也占增加值的30%左右,负担仍较重。为进一步减轻税负,各国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主要有:降低税率、税收减免、提高税收起征点和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等。通过各种税收优惠可使中小企业的税收减少一半以上,使其赋税总水平由占增加值的30%降到15%左右。这笔免税资金是普惠的,对中小企业的生存至关重要。
  应该说,各国都制订了程度不同的对中小企业税收优惠的政策,但相对而言,以德国最为典型。德国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是,1984年开始实行对中小企业有利的特别优惠条款;1986年开始税制改革。目前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对大部分中小手工业企业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营业税起点从2.5万马克提高到3.25万马克,对统一后的德国东部地区营业税的起点更是从15万马克提高到100万马克;提高中小企业设备折旧率,从10%提高到20%;所得税下限降低到19%;对周转额不超过2.5万马克的小企业免征周转税;对大部分中小手工业企业免征营业税;固定资产折旧率从10%提高到20%等。德国的财政补贴主要做法:按《中小企业研究与技术政策总方案》设立专项基金,对中小企业的技术开发提供资助,1995年以来,这项资助费已达12.1亿马克;为中小企业承担培训任务,可得到政府的补贴,1994年政府培训补贴支出达1.417亿马克;对在德国东部投资的中小企业提供总投资额15%-23%的财政补贴。
    (二)财政补贴
  补贴是政府为使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及社会的某些方面充分发挥作用而给予的财政援助。财政补贴的应用环节是鼓励中小企业吸纳就业、促进中小企业科技进步和鼓励中小企业出口等。主要补贴类型有:就业补贴、研究与开发补贴、出口补贴等。一般说来,政府的财政补贴是有限的,而且是非普惠的(与税收优惠不同),其功能在于引导。
  从各国的比较来看,财政补贴以法国最全最好。法国的税收优惠主要做法有:新建企业一般可减少80%的税额;新建中小企业可免3年的所得税;在老工业区等重点开发区兴办公司免征3年地方税、公司税和所得税,期满后仍享受50%的税收优惠;新建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率由原来的5%提高到25%。法国财政补贴的主要做法有:中小企业每新增一个就业机会,政府给予2-4万法郎的财政补贴对3年内新增6名职工以上的中小企业,每名新增加职工由地方领土整治部门补贴1.2-1.5万法郎;对3年内增加30人以上的服务行业,每增加一个员工由地方领土整治部门补贴1-2万法郎;对每个雇佣学徒提供1.6万法郎的补贴津费;对中小企业研究开发经费可补贴其投资的25%;对雇佣青年和单身妇女的中小企业也给予一定的补贴;对节能企业,每节约1吨石油补贴400法郎。
    (三)贷款援助
  政府帮助中小企业获得贷款的主要方式有:贷款担保、贷款贴息、政府直接的优惠贷款等。贷款援助环节是中小企业的初创、技改和出口等最需要资金的地方。
  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援助以贷款援助为主国家主要是美国和日本。其中,美国又以贷款担保形式为主,而日本则以政府建立的专门的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进行低息贷款的方式为主。美国中小企业局(SBA)的主要任务就是以担保方式诱使银行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具体做法有:一是一般担保贷款。SBA对75万美元以下的贷款提供总贷款额75%的担保;对10万美元的贷款提供80%的担保,贷款偿还期最长可达25年。二是少数民族和妇女所办中小企业的贷款担保。SBA对它们可提供25万美元以下的90%额度比重的担保。三是少量的“快速车道”贷款担保。对中小企业急需的少数“快速”贷款提供50%额度比重的担保。四是出口及国际贸易企业的贷款担保。做法与一般担保基本相同。
  日本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援助以政府设立的专门的金融机构为主。目前,这样的金融机构有“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国民金融公库”、“商工组合中央金库”、“环境卫生金融公库”、“冲绳振兴开发金融公库”等。它们向中小企业提供低于市场2-3个百分点的较长期的优惠贷款。此外,日本政府还设立“信用保证协会”和“中小企业信用公库”以向中小企业从民间银行所借信贷提供担保。
    (四)风险资本
  风险基金是政府、或民间创立的为高新技术型中小企业创新活动提供的具有高风险和高回报率的专项投资基金。其中欧美等国家多由民间创立、而日本等国主要为政府设立。
  美国的风险基金最为发达,遍及全国500多个“小企业投资公司”,其中大部分主要是向高新技术型中小企业提供基金的。1995年共有7万多小企业获得总共110多亿美元的风险基金。
  日本的风险基金也很发达。70年代后,日本开始实施中小企业现代化政策,进一步提出了中小企业要实现知识密集化、高技术化的政策,同时鼓励政府金融机构向新兴的高技术型中小企业提供“风险投资”。目前,日本“风险企业”已达2万多家,“风险企业”已成为日本机器人的主要需求者。
  英国则成立了由100多家从事中小企业风险投资的小型金融公司组成的专设“风险资本协会”(BVCA),为高科技“风险企业”提供了大量的资金援助。
    (五)鼓励中小企业到资本市场直接融资
  中小企业规模小,其股票难以到一般的股票交易市场上与众多的大企业竞争。为解决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问题,一些国家探索开辟“第二板块”,为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直接融资渠道。
      六、对我国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启示
  我国中小企业面临的首要问题也是资金的严重不足。最近以来国家已采取措施,如要求各商业银行成立“中小企业信贷部”,并提高了中小企业借贷的上浮利率的幅度,以鼓励银行开展中小企业信贷工作。然而,目前效果还不理想。其原因在于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体系和资金扶持政策尚处于起步阶段,融资渠道和政策体系还缺乏完整性和系统性;中小企业的要融资渠道尚未明确;政府扶持政策的作用对象也缺乏针对性或重点。为建立有中国特色的中小企业正常的资金融通体系和渠道,完善我国政府的资金扶持政策体系,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进一步加快现代规范的企业制度建设,还公司制中小企业符合市场经济运行机制要求的自然的直接融资权。
  按照公司制的法理要求,还公司制中小企业的基本的直接融资权。目前,我国各类公司制企业,虽然尽了上缴公司所得税的义务,但仍然不能完全享有自由发行债券和股票的权力。如果公司想发行债券或股票,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严格审批,符合一定条件者,才能获得发行权;而且所发行的债券,特别是股票,必须进入公开市场,不允许柜台交易的存在。这与国外公司制企业直接向社会募集资金的做法是很不一样的。在西方国家,公司制企业发行债券或股票只需获得证券监察部门的审核和备案,所发行债券或股票主要通过柜台交易进行,而通过证券交易所(或所谓“第二板块市场”)公开发行的债券或股票只占全部公司债券或股票的极小一部分。因为证券交易所对上市的公司债券或股票是有相当严格的要求的,只有表现较好的公司发行的债券或股票才能进入到证券交易所去流通上市。而大量的一般公司的债券或股票只能通过柜台交易来完成。当然,债券或股票的柜台交易和证券交易所上的公开上市是有密切关联的,并且还不断地相互转化。一方面,柜台式交易为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提供了广泛而坚实的基础(许多债券或股票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之前,必须有一定的柜台式交易的良好记录);另一方面,证券交易所的公开市场也为柜台式交易提供了合理的价格参照体系。
  因此,为保证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还公司制中小企业的基本的直接融资权,建议尽快建立我国正常的债券或股票的柜台交易市场体系。在此,还有必要指出的是,规范的符合市场机制要求的企业融资体系的建立,将为解决我国部分中小企业“过度”融资问题创造条件。
    (二)建立专门的中小企业金融机构,鼓励中小企业间建立互助金融组织
  随着我国金融机构专业化程度的不断加深,专门服务于中小企业的金融机构必将应运而生。实践证明,金融机构是偏爱实力雄厚的大型企业的,特别是大型的金融机构更是主要为大型企业提供服务,即使它们设有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机构也往往是一种摆设,并不起什么作用。专门化的中小企业金融机构则不同,它们的金融实力与中小企业相当,或有政府的大力支持,可以专门从事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活动,从而有利于不断积累为中小企业服务的经验,提高中小企业融资的质量,促进金融业和中小企业的共同健康发展。
  中小企业间也可建立互助金融组织,加强共同发展和风险共担的能力,并为建立专门的中小企业金融机构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第二板块市场”
  目前,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第二板块市场”的条件已基本具备。首先,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随着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中小型科技企业的作用日益增强,为保证这类关系未来我国经济增长潜力的企业的发展,必须尽快建立符合其融资特点的“第二板块市场”。其次,是我国证券市场已日渐成熟,国家的金融监管能力大大加强。第三,经过几年的调查和了解,我国已基本掌握了有关“第二板块市场”的运行规律。必要的物质条件上的准备也已基本就绪。
    (四)鼓励中小企业的创业者向亲朋好友借资
  我国是一个比较重亲情的国家,亲戚朋友之间的相互接济是经常发生的,并常被视为一种美德。在新的形势下,完全有必要将这种亲情关系引导到一种正常的规范的创业投资关系上来。借鉴意大利和法国的做法,制定相应的鼓励和扶持中小企业的创业者向亲朋好友借资的措施,以建立一条中小企业便捷有效的融资渠道。
    (五)要从税收、财政支出、贷款援助和直接融资等各方面建立和完善我国中小企业资金扶持政策体系
  各国的实践表明,中小企业的资金困难问题,需要从多种渠道去解决,单靠一种途径是不行的。目前,特别重要的是应尽快在进一步鼓励银行开展中小企业信贷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我国中小企业的信贷担保机制。
  至于政府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扶持是选择以美国为代表的信贷担保为主的模式,还是选择以日本为代表的直接“优惠”信贷(相对民间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较高的信贷利率而言)模式,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美国的信贷担保模式资金利用效率高、中小企业受益广、资金安全系数高,但手续复杂,获得贷款时间相对较长,对中小企业和经济的启动作用相对较慢。日本的直接信贷支持模式需要政府投入的资金量大,资金风险也较大,但手续相对较简便,获得贷款时间较短,对中小企业和经济的启动作用相对较快。因此,我国可以充分利用这两种政府对中小企业资金扶持模式的特点及长处,根据某一时刻我国中小企业和国民经济运行的特点,灵活地运用这两种方式,以取得政府扶持中小企业资金的最大效果。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比较而言,西方国家这个难题是一种较为单纯的经济运行中的问题。一方面,中小企业规模相对较小、经营变数多、风险大、信用能力较低。另一方面,资金是一种特殊的服务性商品,在它的出租或委托经营中极易受到侵蚀,成为所谓“坏帐”而得不到归还和补偿,由此造成的经济和社会影响具有连锁性和整体性,因此,一般资金所有者或金融机构在资金融通上都普遍采取谨慎性原则,有关政府部门也要求这样做,这就先天性地决定了中小企业筹资难。另外,如同任何一般商品一样,资金的零售比批发的成本高,相应的“价格”也较高,因此中小企业融资的代价也较高,这进一步增加了融资的难度。这是西方国家中小企业融资面临的一般情况。而我国中小企业不仅会遇到上述由经济运行本身所带来的不利的融资环境,而且还会遇到由于经济体制改革滞后所带来的一些制约因素和一些缺乏基本金融原则的融资规定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因此,中小企业的资金问题在我国表现得更为复杂,即表现在融资难上,又表现在表面上的所谓负债“过度”的反常现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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