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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浅析

作者:朱海洋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6-11-10

(二) 行政强制执行的主题设定混乱
我国现行的法律系中,有关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混乱主要体现在设定的主体混乱、权限不清,一些地方性法规、法章的相继出台,阻碍了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执法部门不可避免地造成职能交叉、重叠、互相推诿、踢皮球,容易发生“两不管”的现象,而在本部门有利的执法行政机关却又相互争取、竞争,也不管是否合法,不管当事人的权益是否受到损害等等。总之,不惜一切采取各种手段来执行,从而弃国家的立法,公民的生命、人身于不顾。
(三) 执法队伍混乱,人员素质低
在我国的行政机关中,行政执法人员是重要的组成部分,但在执法队伍中经常会出现将社会闲散人员弄进执法队伍,也就是我们经常说的临时工,影响了行政机关的整体形象,在目前的行政执法队伍中,有一部分人文化程度低下,未受过统一的、系统的、正规的专业培训,缺乏对专业知识的认识,造成对执法人员良莠不齐,整体素质低下,执法部门要求公平、公正、合法的执法,可就有一些素质低下,法律意识淡薄的执法人员,每天打着执法的幌子乱执法,乱摊派,弃国家、集体利益于不顾。另外,执法队伍服务意识淡薄、态度蛮横、作风粗暴,要特权、逞威风,甚至作威作福,更有甚者,执法犯法、徇私枉法、吃拿卡要、中饱私囊,可谓是执法队伍中的“寄生虫”。
(四) 群众监督力度不够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一些被处罚人因慑于行政执法人员的权威或因执法人员对其有“照顾”之意或较轻处罚,不按规定处理,从中得以“好处”,不敢向专业监督机关举报,或有关部门反映情况,纵容了执法人员的权威,使之滥用手中之权利,胡作非为,没有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依法必严”。还有的甚至搞地方保护主义,如在一些地方,特别是行政罚款对全民所有制企业就难于执行。因为这些企业的罚款会影响地方的财政收入,于是当地领导往往出面干预、保护,因而达不到处罚的效果。这是我们经常会遇到的一个难题。
(五) 法律、法规不完备
我国现已颁布的法律、法规,对法律责任规定的过于笼统、抽象,造成执法人员执法时理不直、气不壮,心中无数,心虚,无所适从。如在进行罚款问题是,一些法律、法规对处罚的规定弹性太强,幅度过大,缺乏具体的便准,或者根本就没有具体的处罚标准,这种空泛的,没有细化的法律条文,既不利于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又导致处罚不当的情况发生,从而给那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执法人员以可乘之机,使法律、法规本身的权威性受到了严重的影响。而事务的发展总是相对的,由于没有一种完善的立法法典,在行政执法机关进行执法时,执法人员手中无权,找不到必要的强制手段,经常会遇到群众的围攻,甚至会发生暴力抗法事件,人身安全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障,所以,遇到事情只能束手无策,软弱无力,影响行政执法工作效率。如城管执法人员在清理占道经营、店外经营等马路市场时,商贩们常常是你来我走,你走我来,成天和执法人员打游击,态度好地说说他,就动一动,挪一挪,遇到态度不好的商贩,就会破口大骂,引来许多围观群众,身为执法人员,我们只能苦口婆心的劝说,但往往起不到预计的效果,反而会遭到辱骂甚至殴打。正因为执法人员手中无权,缺乏相应的对付措施,亦只能任其摆布,无可奈何!
五、 关于完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构想
鉴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在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着诸多问题,不仅影响了行政权力的顺畅实施和行政效率,而且也给公民、发热的合法人身财产权力造成一定损害,成为制约行政法制建设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现行的立法已无法适应行政领域实践的需求,我国即将制定一部完善的行政强制执行的立法法典,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 完善行政强制执行的机构,以适宜我国的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分配制度是:以行政机关执行为主,以法院强制执行为辅,在各地方政府分别建立单一的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执法局。我市行政执法局成立于2002年,距今已走过了三年的历程,行政执法局是一个新生的机构,自从成立以来,我市的城市环境面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全体执法人员为此付出了艰辛的努力和辛勤的汗水。实践证明,行政执法这之新队伍,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顽强的活力。三年来,行政执法从无到有,从弱到强,不断发展,不断壮大,他们锐意进取、顽强拼搏,正在踏步地、昂首挺胸地迈步。
(二) 在立法上,应当明确法院与行政机关之间行政强制权的划分。人民法院的职能是审判职能,若由法院全部承担行政强制执行权是行不通的,但若将行政强制执行权全部由行政机关执行,完全排除司法权,也不符合法制原则。所以,若涉及人身自由的强制执行,一般须经法院审查,其余的行政强制执行概由行政机关为之,这样既可减轻人民法院的执行只能,又保障了行政机关执行权,使人民的重大权益得到保障。
(三) 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素质,执法队伍的形象代表行政机关的形象。应定期组织执法人员参加执法培训,熟悉掌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每一个执法人员的素质不一样,处理起问题就存在很大的差别,业务素质好的,问题就很容易解决;素质差的,就会把问题搞的复杂化难以得到处理,甚至有可能导致与违法相对人的冲突,每个执法人员的素质的高低对执法效果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要重视队伍素质的培养,要建立队伍的培训网络。另外,还要增加一些大学毕业生、转业干部等,弥补不足,要他们发挥各自的优势和特点,逐渐适应自己的工作岗位。
(四) 加强行政执法机关的强制执行权力和手段。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执法机关执行国家公务不可缺少的行政手段,由于立法中没有明确的法律授权,行政机关在执行公务时经常会遭到莫须有的恶意辱骂、殴打,确保不了执法人员的人身、生命安全,行政机关也没有必要的强制措施来执行。执法人员需要有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需要社会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行政机关必须要有一部保护自我的法典、制度,如有立法权的地方政府可以按规定程序适时制定地方性政府规章,没有立法权的地方政府根据需要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使执法人员有理可拿,有据可查,加大执法的权威性。
(五) 执法依据不足够。一部完整的法律、法规是执法的重要依据,但多数条款对其规定是模棱两可,处罚数额不确定,范围广泛,制度不严谨,往往出现尴尬局面。法律法规的滞后,能依据的法规也不健全,执法过程中执法武器或缺,执法没有权威性,弃不到威慑作用。可见,现行的法规已不适应形势的发展,新的法律、法规的出台,必须确定具体的标准,具体的适用范围、管辖范围,避免空泛条文的出现。
(六) 完善关于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是对现行行政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目前,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尚未完全到位,行政机关仍在管着许多不该管、管不了,实际上也管不好的事情,机构臃肿,职责不清,执法不规范的问题相当严重,往往是制定一部法律、法规后,就要设置一支执法队伍。一方面,行政执法机构多,行政执法权分散;另一方面,部门之间职权交叉重复,执法效率低,不仅造成执法扰民,也容易滋生腐败,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对于解决行政管理中长期存在的多头执法、职权交叉重复和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的问题,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降低行政执法成本,建立“精简、统一、效能”的行政管理体制,都有重要意义。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必须是公务员,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统一由一个行政机关形式的行政处罚权。有关地方政府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加强对本机关执法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职业道德,促进严格执法、秉公执法、文明执法、努力提高执法水平。


参考文献:
1. 《行政法制》   胡建淼 主编
2. 《行政法学》   罗豪才 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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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行政 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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