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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于“依法行政”的行政法基本原则

作者:朱鹏飞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6-11-30

4、行政应变性原则: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依照法定程序,维护公共利益。
法律创造规范原则与行政应变性原则理解较为容易,对于法律优位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理解二者的区别有助于更好把握这两项原则。法律保留原则所要确定的是法律对行政的监控范围,这里的“法律”是狭义的法律,是民意机关所制定的法律。而法律优位原则所要解决的是法律对行政的监控力度,要解决的是哪些问题,什么样的问题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以及解决法律允许在多大围内发挥作用的问题,这要求行政主体“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相较之下,法律保留原则比法律优位原则更为严格。法律优位原则只是消极地止违反现行行政法规范的作用,而法律保留原则却积极地要求行政作用具有法律依据。法律优位原则所要求的是法对政的支配性。然而,在法缺位时,对行政也就无能为力,无法和约束了,因而并不禁止行政作用的存在。对法律保留原则来说,法律缺位意味着法律未作或不作规定,意味着法律未赋予行政权力,因而就必须排除任何行政作用的存在,即无法律就无行政。⒃
(四)“合法性”仅是行政法基本内涵的主要方面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在符合法律的同时要合乎公序良俗,符合公众利益,即受合理性原则的限制。合理性原则的内容一般有:平等对待原则、比例原则、正常判断和没有偏私原则等。合理性是合法性的有效补充。
合法并不一定合理。法律的制定除了现实因素外,立法者的本义和个人综合素质也有一定的影响。时代在发展,新的情况并不一定皆为人们所预料,因而法律一经制定就注定了其滞后于时代的命运,对一些法律不能预见或规定与现实发展不再适应时,合乎法律规定并非一定符合公众和社会的要求。法律需要与时俱进,但更需要保持其稳定性,因而,我们必须加强行政法治建设,真正做到“依法行政”,通过“依法行政”的指导落实行政法的具体规定,发挥法律的效能。
四、相关问题
行政行为必须依法为之,倘若超过法律权限是否有效呢?学者们提出了“越权无效原则”,比利时、英国等国在法律中作了明确规定。英国行政法学权威韦德教授认为越权无效原则是行政法的核心原则,对于行政机关的超越法律权限的行为是否有效,学术界争论不一。有的学者认为只有重大、明显的违法行为无效,一般的违法行为应假设其有公定力因而有效,行政相对人应该执行。有的学者则认为凡是超越法律的行政行为一律无效。两种观点各有利弊,不能统一。前者观点认为行政相对人对一般违法行为若可以随意判定其无效而不执行,不利于行政机关的工作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性;后者观点认为一般违法行为经过诉讼后,有权机关可依据事实和法律予以撤销,权利的撤销意味着不发效力,即这种越权行为也无效。
国情不同,法律规定也不同,对于行政行为是否有效的判定必须依据法律,而有权机关必须依据本国的法律裁定是否有效。行政权力日益膨胀是个共知事实,若承认一般违法行为有效,对行政相对人的利益保护会有利吗?仅就我国而言,由于行政法治建设仅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国家公务员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因而行政违法行为屡屡发生,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利益不可避免,同时导致公众对政府工作的不配合甚至于不信任。所以,我比较倾向于“一切违法的行政为了律无效“的观点。法律的完善伴随着经济发展的步伐,稳定政治和社会背景是经济发展的保障,这就强调和促使了行政行为要依法为之。
行政行使依法而为,是为了使社会成员信任、支持和配合政府工作,因而有人提出“信赖保护原则”,即基于维护法律秩序的安定性和保护社会成员正当权益的考虑,当社会成员对行政过程中的某些因素的不变性形成合理信赖,并且这种信赖值得保护时,行政主体不得变动上述因素,或者变动上因素后必须合理补偿社会成员的信赖损失。这种制度尚未在我国确立下来,但从其内涵上依然围绕“依法行政”这个本点。
行政权力的滥用最主要在于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滥用自由裁量权本身是一个合法性问题,但在滥用导致现实不公正的结果时,构成合理性问题。合法性与合理性的结合,要求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行政立法、执法的同时,要建立相应的法律监督机制,要提高公务员自身的综合素质,尤其是法律素质,加大法宣传力度,使社会成员自学遵守法律,在个人受到行政行为不利益时通过合法途径寻求保护。
基于上述各种问题,有的学者认为,我国社会正处于从计划帝国向法治国家转换的过程中,法制理想并没有成为“公共意见中的坚实要素”,旧制度对新制度尚有迁延性。为此,对依法行政及其制度的理解必须保持相当谨慎的态度,避免以“真理的面目”阻碍实现依法行政的过程,并提出三点意见:1、行政权必须受人大、法院及其法律规则的控制和约束,社会必须从行政意志统治转向法律统治。“控权”、“维权”的过程同时也是控制行政权和目的性行使的过程,法律真正应当维护的只能是国民的意志和利益,建立“主权在民”的宪政思想;2、依法行政所依之实在法必须符合法律规范等级秩序;3、行政权的行必须符合人权保障原则,政府必须竭尽全力保障个人的权利和自由,政府非依法定理由并经正当程序不得干涉个人权力自由。⒄
新的世纪,新的经济发展空间,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更加明显。特别是目前,中国加入WTO,经贸易的进一步发展要求法制与国际接轨,行政机关职能符合经济发展要求,“依法行政”的作用和意义更加显著。随着行政法的进一步发展完善,关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理论会日趋成熟,无可否认的是,“依法行政”始终指导和调整着行政法的各个环节,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必定体现并集中于“依法行政”。

 

参考文献:
(1) 参见陈新民著:《行政法学总论》,三民书局1995年版,第53-64页。
(2) 参见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3-64页。
(3) 如英国韦德教授将英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概括为:法治、议会主权、政府服从法律、越权无效四项。(韦德在其名著《行政法》第二章中论述英国法院权力的宪法基础时,既将这些原则视为行政法的宪法基础,同时又将之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阐述)。我国学者胡建淼将南斯拉夫行政法基本原则归纳:法制原则、独立原则、公开原则、效率原则四项(见胡建淼:《中国行政法—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427-429页)。美国盖尔霍恩和博耶在其《行政法和行政程序》一书中将美国的行政法基本原则概括为:公正性、准确性、效率、可接受性四项。
(4) 参见王明扬:《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10-11页
(5) 参见王明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10-11页
(6) 参陈新民著:《中国行政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4页。
(7) 参见城仲模:《行政法之基础理论》,三民书局,第7页。
(8) 日本的学者主张之影响主要体现于我国许多学者的观点之中,在我国学者观点中可见之,于下文。
(9) 参见张步洪编著:《中国行政法前沿问题报告》,中国检察出版社,第174页,转引自皮纯协《论依法行政》
(10)参见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新编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1页
(11)参见龚祥瑞著:《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法律出版社1989年版,第15页以下
(12)参见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40-43页
(13)参见应松年与朱维究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53页以下。
(14)参见马怀德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38页以下
(15)参见叶必丰主编:《行政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3页
(16)参见德国哈特穆特.毛雷尔 高家伟译《行政法学总论》,法律出版社,第104页
(17)参见张步洪编著《中国行政法学前沿问题报告》,中国检察出版社,第174-175页,转引自于立深《依法行政的范式转换—从计划帝国迈向法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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