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弘治年间的黄河灾害及治河活动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6-04-19
三、 小结
从永乐时期开始,保护运河、保证漕运畅通就成为明清两代治理黄河的目的和指导原则,这一原则对明清时期黄河治理的理论和实践产生了重大影响。弘治年间白昂、刘大夏的两次治黄正是在这一原则指导下进行的,不但明孝宗几次明确指示“古人治河只是除民之害,今日治河乃是恐妨运道,致误国计,其所关系盖非细故”,当时大臣们和白昂、刘大夏的治河方略、治河措施也都显示治理黄河已变成为保证漕运畅通服务的手段,“北堵南分”的治河方略正是这一原则的产物。这种治河方略对黄河的影响比明初的治黄更为严重,它不顾自然规律,明知黄河在河南、山东、两直隶交界处的地势为西南高、东北低,却逆水之性,堵绝黄河北流,迫使黄河河水全部南流。同时由于当时认识水平和技术条件的限制,只知道分流可以减杀水势,提高各支流行洪能力,而一味向南多支分流泄洪,既没有考虑到黄河多沙的特点,分流也没有节制设施,向南分流实际处于没有控制的状态。由于黄河多沙,水分则势缓,降低了大水刷沙冲沙的能力,必然导致泥沙沉积,南流各支时间稍久,即纷纷淤塞。弘治十三年黄河在丁家道口(河南商丘县东北三十里,接虞城县界。)上下黄河溢决堤岸十二处,河道淤塞三十余里,“上源奔放则曹、单受害,而安平可虞;下流散溢则萧、砀被患,而漕流有阻”,(《孝宗实录》卷160。)造成徐州及萧、沛、单、丰诸县多被河患。(《孝宗实录》卷167。)弘治十七年五月又因曹县黄河决口,上流淤浅,造成徐州小浮桥一带河道干涸,妨碍粮运。(《孝宗实录》卷212。)由于当时“南河故道淤塞,水惟北趋”,黄河不得不仍然向北冲决,在刘大夏治河的以后几年中,黄河就数次北决,弘治十八年黄河北徙三百里,至宿迁小河口;正德三年又北徙三百里,至徐州小浮桥;四年六月又北徙一百二十里,至沛县飞云桥,这三次北徙“俱入漕河”,仍然影响运河的安全和漕运的畅通。(《明史》卷83,《河渠一》。)刘大夏筑北岸太行堤后,对开封一带黄河形成屏障作用,开封以下的“单、丰之间河窄水溢”,容易决溢,黄河善决地段自河南境内下移至河南、山东、南直隶交界处的曹县、单县、丰县等地,“曹、单田庐多没,至围丰县城郭,两岸阔百余里”,正德、嘉靖间黄河屡决于曹、单、丰、沛等地,“曹、单间被害日甚”。(《明史》卷83,《河渠一》。)嘉靖以前明政府在这一带不断进行北堵南分,却总是随浚随淤,浪费了大量人力、物力,不仅给黄河两岸广大地区造成严重灾害,尤其是曹县、单县、丰县、沛县、徐州、砀山一带更是糜烂不堪,而且黄河河道更加恶化,实际上也不能确保运河安全、漕运畅通。
北堵南分这种治河方针单纯从保证漕运畅通出发,不顾黄河的内在自然规律,实际是以明朝的政治经济需要干扰水利决策,必然造成十分严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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