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平等与社会正义的比较性视角──以罗尔斯、诺齐克和哈耶克三人为例的考察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6-05-28
注释:
1、 麦金太尔:《谁之正义?何种合理性?》,第13页,当代中国出版社,1996年。
2、 罗尔斯:《正义论》,第5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
3、 同上书,第57页。
4、 如罗尔斯说:“这样我们就看到差别原则实际上代表这样一种安排:即把自然才能的分配看作一种共同的资产,一种共享的分配的利益(无论这一分配摊到每个人身上的结果是什么)。那些先天有利的人,不论他们是谁,只能在改善那些不利者的状况的条件下从他们的幸运中得利。在天赋上占优势者不能仅仅因为他们天分较高而得益,而只能通过抵消训练和教育费用和用他们的天赋帮助较不利者得益。没有一个人能说他的较高天赋是他应得的,也没有一种优点配得到一个社会中较有利的出发点。但不能因此推论说我们应当消除这些差别。我们另有一种处理它们的办法。社会基本结构可以如此安排,用这些偶然因素来为最不利者谋利。”(同上书,第96-97页)
5、 同上书,第10页。
6、 同上书,第10页。
7、 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第157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
8、 同上书,第39页。
9、 哈耶克:《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第16页,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9年。
10、 哈耶克强调指出:“一般性法律规则和一般性行为规则的平等, 乃是有助于自由的唯一一种平等,也是我们能够在不摧毁自由的同时所确保的唯一一种平等。自由不仅与任何其他种类的平等毫无关系,而且还必定在许多方面产生不平等。”(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第102页,三联书店,1997年)
11、 哈耶克:《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第29-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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