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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农村小城镇发展的现状与对策

作者:祁华清 杨国华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6-03-01

    三、湖北小城镇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湖北小城镇发展由于缺乏相应的政策引导等原因,存在一些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主要有: 
    1、城镇规模偏小。目前,全省小城镇的平均规模,建制镇只有8599人,非农业人口4731人。大多数镇区人口不足1万人。由于规模小,小城镇整体素质比较低,大部分小城镇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集聚乡镇企业的能力较差。这种“微型”集镇在不少县市仍在重复,导致全省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投资成本过高,不利于集中财力配套建设。 
    2、城镇布局过密、过散。由于湖北城镇体系结构不合理,建制镇数量过多,造成小城镇分布过密、过散。江汉平原、长江汉江沿线、国道省道沿线城镇间平均间距只有5—6公里,而湖北省的西北、西南部小城镇分布过散。 
    3、城镇建设水平低,品位不高。主要表现在:(1)不少城镇基础设施薄弱,缺乏相应的水、电、路和环卫等配套设施。不少小城镇的基础与公共设施建设滞后于当地经济发展,生产、生活区混杂,道路狭窄,镇貌依旧。(2)缺少城镇建设详细规划,不重视特色设计。许多城镇的街景设计、重要地段和重要建筑物的设计都十分单调,品位不高。(3)开发建设方式落后。许多城镇仍以分散零星建设为主,综合开发率低,整体环境差。 
    4、城镇功能弱,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拉动力、整合力不强。由于城镇规模小,金融、信息、技术等方面的服务水平低,生产要素市场发育不足,使小城镇在人才和资金的引进、产品技术的更新、产业升级等方面都受到很大的限制,影响了小城镇功能的提高。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由于发展初期受客观条件所限,有其历史必然性,但主要还是政策环境和体制性矛盾所造成的。 
    政府宏观控和规范指导力度不够。许多地方对发展农村小城镇重要性认识不足,没有把这项工作摆上应有位置。对小城镇发展的政策、农村城镇化规律和城镇规划工作等缺乏研究和重视,不少地方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尚未正式开展,致使城镇间在布局、规模、职能和发展方向等方面缺乏宏观调控和协调。 
    2、行政区划与城镇发展不相适应。目前建制镇主要以行政职能划分地域,造成城镇空间布局不合理,重复投资,重复建设。虽然不少地区城镇密集,呈带状发展,镇与镇间仅有几公里,有的甚至已连成一片,但是由于分属不同城镇,致使规划建设各自为政,城镇镇区无法达到最低的人口规模,要素集聚能力差,造成基础设施建设的浪费。行政区划不合理现象,不仅在县(市)域范围内存在,在县(市)域间也有这种情况。 
    3、建制镇设置标准偏低。目前国家规定的建制镇设置标准为乡政府驻地非农业人口在2000人以上或占全乡总人口10%以上。因标准偏低,使得全省建制镇数量增长过快。由于新设建制镇并非由上一级中心城镇的功能扩散发展起来,所属农村人口和产业的集聚与转移仍然比较有限,相当一部分建制镇的设置只是行政建制意义上的升级,非农产业的基础仍然薄弱,造成小城镇规模偏小、功能较弱,造成了城镇化表面快速发展的局面。 
    4、相关配套改革滞后。城镇现有政策体制环境已日益不能适应城镇进一步发展的需要。主要表现在:(1)城镇行政管理体制不适应。小城镇存在着“条块分割,多头管理”的现象,一些问题条上“管得着、看不见”,而块上“看得见、管不了”;协调解决难。另一方面,城镇政府政企不分、政事不分,导致行政效率不高。(2)城乡分割的二元体制阻碍了生产要素城乡间的自由流动。如户籍政策、劳动就业和社会福利等方面的制度壁垒制约了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的转移。(3)农村集体经济体制和土地使用制度创新滞后。农民离开社区不再享有集体经济、土地使用等方面的各种权益,由于缺乏有效的补偿机制,离开农业的农民“弃土”动力不足,“两栖”现象较为普遍。此外,乡镇财政体制不顺、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和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滞后等,都影响了生产要素向小城镇集聚。 
    四、加快湖北农村小城镇发展的对策建议 
    1、提高认识。各级政府要从实现跨世纪战略目标和两个根本性转变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小城镇对形成农村新的经济增长点,实现农村现代化和扩大内需、推动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重要作用。要正确理解和把握这一发展战略,加强对农村城镇化问题的研究,把握小城镇发展规律,协调和处理好有关农村城镇化研究、规划、建设和政策等问题,改变目前多部门管理状况。同时,结合加快推进湖北城市化进程,把农村城镇化作为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来抓。 
    2、科学规划。做好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优先发展市县城首位镇,重点发展中心镇,加强对区域范围内城镇的宏观调控与协调。湖北农村城镇化下一步发展的重点是在市县域一盘棋的基础上,突破行政区划界限,统筹规划城镇的整体布局,对城镇密集的区域,可进行乡镇行政区划的合理调整,以经济区域代替行政区域,逐步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城镇空间布局和发展规模,使城镇在空间地域上形成有机整体。在现有建制镇的基础上,全省可选择100—200个镇重点发展,争取到2010年建设成为镇区人口5万以上,初具规模的现代化小城镇。同时根据城镇体系规划,统筹安排基础设施建设,调整城镇职能分工,明确城镇发展方向,优化资源配置。 
    3、体制改革。其一,改革城镇行政管理体制,适当扩大小城镇政府管理权限。按照政企分工、政事分开的原则和“小政府、大服务”的目标,健全和完善与小城镇规模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政府机构。根据城镇发展的需要,赋予城镇尤其是市县域中心镇在计划、规划、工商和城镇建设管理等方面部分县级管理权限。按照分税制原则建立新型的财政分配关系,从财政体制上为小城镇发展建设提供更充足的资金。其二,加大投融资体制改革,建立小城镇建设的多渠道投入机制。在小城镇建设中,既要政府增加必要的投资,也要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开拓资金筹集渠道,充分发挥民间资金的优势,建立以集体和个人出资为主,国家、集体、个人和外商共同投资建设的多元化投资机制。其三,深化乡镇企业改革,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制。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积极引导乡镇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和股份制改造,促进乡镇企业上规模、上档次,并引导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探索以社区股份合作制形式改造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组织,实现集体资产所有权、承包经营权和使用权工权分离大终改变外出人口对社区的人身依附关系。 
    4、制度创新。制定和完善有利于小城镇健康发展的户籍制度、就业制度、土地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其一,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积极的人口迁移政策,建立起新的户籍登记办法,用身份证制度代替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逐步打破长期限制劳动力流动、影响人力资源合理配置的根本约束。其二,就业制度方面,要进一步深化劳动、人事、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应积极培育和发展城乡一体、竞争公平、运行有序、调控有力、服务完善的现代劳动力市场,并且以此促进城镇各种就业机会的充分利用和劳动力生产率的提高,促进劳动者收入的增长,进而增强劳动者接受各种形式的教育和培训以提高素质的积极性。其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一方面要从保护耕地出发,制定农村非农用地规划。小城镇发展要尽量少占耕地,对城镇发展确实需要占用耕地的,要从动态平衡出发,给予保证;另一方面要积极探索农民进入小城镇后原有承包地和宅基地的流转制度,明确立地流转的途径和管理办法。对已办理城镇居民户口的农民应退出原有承包地和自留地,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排转包,发展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对异地新建村民住宅或已在城镇购买商品房的,应退出原宅基地,由镇、村统一规划使用。其四,改革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新型社会保障机制,使进镇农民安居乐业。小城镇应建立健全三大保障体系;一是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建立起以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个人储蓄积累式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二是社会医疗保险体系。逐步形成以个人出资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府适量投入的农村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三是社会救济福利体系。逐步按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对民政救济对象实现基本生活保障。 
    5、标准合理。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合理调整和提高建制镇设置标准。目前由民政部制定的建制镇设置标准明显偏低,使建制镇数量增加过快,导致城镇化数量有余而质量不足。建议国家提高建制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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