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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的比较与探索

作者:未知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1-05


日本称法官、检察官、律师三种法律专门职业人员为法曹,若要成为法曹,则必须首先通过竞争率极高的司法考试,然后在司法研修所中经过一年半的司法研修。 这样,司法考试便成为法学院学生叩开司法研修所大门的“障碍”。在现行制度下,从20世纪60年代直到90年代初,每年司法考试合格人数只有500人左右,90年代以来开始增加合格人数,现在每年的合格人数为1000 人左右,但合格率仍然维持在1/20。 如此一来,日本法学院学生若想在法学领域有进一步的拓展则必将经历司法考试这一精英型的选拔制度,而在这样一种的严格的遴选中的“幸存者”方能在“正统”的法律职场上大施拳脚。这样,日本大学法学部的毕业生成为法律家的比例极低,多数都进入到行政官厅和民间企业。 这也引发了笔者对日本大学教育的现实意义的思索,对于每一位面对着如此激烈性的竞争机制的日本法学院学生,他们将如何定位自己在大学阶段的基础学习呢?同样法学院所确定的法学教育重点是以希望成为法官、检察官、律师的学生为主要教育对象呢,还是以在民间企业就职、并非想做法律家的学生为教育对象?正如早稻田大学原校长西原春夫教授所说:“按照我国现在的制度以及现状,司法考试不是大学的法学教育的 出口,而是司法研修所培养法曹的入口。” 而日本学者铃木贤似也有着类似的看法,“日本大学教育重要的是以记忆为中心的司法考试。一次考试能否成功决定着一个人的命运, 大学的法律教育基本上不起作用。” 事实上,当前在司法考试牵制下的日本法学教育体制使得大学教育与法律职业造成了严重的脱节,学生们为了参加司法考试,不得不尽早地做准备。由于考试特别重视考试技巧,如果不是特别有自信力的人,想成为律师的话,理所当然地会忽视法学以外的课程了,集中准备司法考试科目。日本现行的法学教育体制仍然是与实务保持一定的距离,即重理论轻实务为特色,从事教学和研究的学者大多数人都没有法律实务的经验。
此外,一位美国学者指出,“当代日本法律教育体制对于司法考试和职业法律家的培养存在若干问题,这些问题主要包括:第一,法学部教 育有些‘高不成,低不就’,也就是对于成为法曹的学生来说,没有受到充分的法律专业教 育,而对于没有成为法曹的学生来说,受到的法律专业教育又太多;第二个问题就是出现了 所谓的‘双学校’问题,也就是大多数参加司法考试的法科学生同时在法学部和预备学校之间上学,在当前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的体制下,并不能造就和选拔出具有丰富知识背景的学生 ,更多地是造就和选拔出具有法律技巧的学生。” 在另一方面,既存在本科的法学部也存在有培养法曹的本科研究生院这种事态,将从根本上威胁法科研究生院吸收多样性人才的理
想。保存现有法学部的同时开设法科研究生院的这种制度设计十分危险。 同时,学生写作能力及口头辩论能力的耽怠也对日本法学教育提出了一个难题。
然而,随着法科大学院构想的提出,日本以美国法学院为模本,开始了将法学教育与选拔、培养法律职业家 有机结合的改革。
所谓法科大学院就是在各个水平较高的大学研究生学院的法学研究科的基础上,建 立起专门培养法曹实务人员的高等法学教育机构。对法科大学院毕业生,可以直接或者间接赋予法曹资格。并且,在法曹选拔和培养过程中,要以法科大学院培养的学生为主体,辅之 于司法考试和司法研修制度,建立法律职业选拔任用的“流水过程”。非法律和法律专业的大学毕业生都可以报考法科大学院,其学制一般为3年。从法科大学院毕业就可获得参加司法考试的资格,在面向法科 大学院毕业生的司法考试中,主要以法科大学院学习的内容为主,考试的合格率会大大提高 。此外,法科大学院的法学教育要以实务教育为主,在课程设计和师资选任上,都要服务于实务训 练的需要。
总体看来,参照美国法学院设计的法科研究生院构想确实使日本当前法学教育的漏洞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填补,它将广泛的理论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在本科与研究生阶段之间很好的衔接了起来。
五、 中国法学教育的探索
我国法学教育模式与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一样相对落后,其教学宗旨、体制建构以及方法等方面都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中国法学教育在其发展的初创时
期,全盘引进西方的法学教育,其中受日本法学教育的影响最为直接。新中国成立后的30年里,除了一开始受苏联影响外基本上处于封闭的状态。从1978年以来开始对外开放,但还处于相对孤立的状态。
而当前我国的法学教育也不容乐观。对此,诸多学者发表了各自的看法。“我国本科教育是建立在严格的计划经济体制基础上的,在人才培养方面实行的是近乎极端的专业教育,培养的是目标是专门人才。” 有人称我国的教育“只强调教育的社会价值,忽视教育在培养个性、使个人的潜能得到尽可能发展方面的价值。” 其“培养出来的人才只有‘一技之长’,但却难以触类旁通,‘举一反三’,很难适应社会对职业变更的需要。” 此外“过弱的文化陶冶,过窄的专业教育,过重的功利导向,过强的共性制约。” 也是我国教育的症结。武汉大学教授李龙在2000年批评:“把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局限于法律职业上,已是陈旧的教育观念。” 中国政法大学赵相林教授在谈到中国法律教育现状时说:“最主要的问题是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脱节。法学专业学生不能直接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而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又不一定是法律专业毕业。这种现象的直接后果,是影响了政法机关的人员结构和法律工作者的专业素质,也使得法学专业毕业的学生就业困难。”
综上所述,我国法学教育的症结主要体现在:第一,在本科阶段便将法学细化为若干专业,过早的进行法学方向性专门学习。在我国有许多法学院将法学划分为多至几十种分支专业,在大一阶段便要求学生进行定向选择,或者在后期通过平台课的方式进行分流。且不说对于初次接触专业性极强的法学分支学科的学生的承受能力,这种法学过早分流的教学模式对于学生对法学系统化的学习造成极为不良的影响,并且难以构建一种扎实的法学基础知识结构,对于以后的学习也非常不利。法学是一门涵盖面极广的社会科学,法学体系也是相当庞杂。这便需要学生在掌握法学体系下其它课程的知识的同时,再对法学有一个全面的认识,这也有助于触类旁通,能够将法学各科目知识有机的统一起来。如学习经济法就需要宪法、民法、商法、行政法国际经济法等学科知识相辅助。第二,对法学过于专注,而孤立了其它与法律有着重要联系的学科,如:政治学、伦理学经济学、人类学、犯罪学以及心理学等等。第三,专于法学理论的教育而忽视了法律职业性教育。在我国法学教学的课堂上,教师主要以对法律本质认知以及该学科理论体系的介绍为主,较少涉及案例教学,而学生往往注重于概念、分类、性质、特点、意义等问题,而在如何运用和操作方面一无所获。此外,课程安排也是导致这一结果的重要原因,理论性学科占据了主导地位,而实务应用性课程的空间便十分狭小。同时学校提供给学生的实践机会也相当有限。第四,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对通过率范围的紧缩,形成了只有法学顶尖水平的专业性人员方可拿到“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精英型选拔体制。据统计,2002年的通过率为7.74%,2003年为10.18%,而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全面展开,法律职业人员的社会需求量大大提高。1999年我国法院审结的案件为6232302件,我国的律师数
为111433人,其中一半为专职律师,如果以法院每一案件只有一名专职律师参与计算,每一专职律师每年至少要办理出庭案件约112件,即每月办理出庭案件9件。这些还不包括工作量数倍于此的非讼业务。此外,还有民间调解案件5188600件,这些案件的处理主要由不甚明了法律知识的民间调解人员来完成。而以我们现在每年8万左右的法学本科生和约2千研究生的规模是难以满足的。因为这些数量不仅要满足律师、法官、检察官三大法律职业的需要,还要满足企、事业单位、立法、行政及其他机关的需要。 第五,缺乏创造力。江泽民总书记在全国科技工作会议上指出:“创新是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一个民族缺乏独创能力,就难以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教育在培养民族创新精神和培养创造性人才方面,肩负着特殊的使命”。然而,在我国法学教学的课堂上,学生只是扮演着消极接受的角色,他们很少对课本或教师的观点发生质疑,只是知道在有限的授课时间内将教师的所言所语尽数记下,而教师也上课也多以课前准备的讲稿为蓝本,其授课方式仅为将讲稿“朗诵”一遍,有的甚至没有跳出课本的框架。此外,在学习期间的考试制度上,多半是授课教师自行出题,故而可以先将考试范围告知学生,更有甚者给出一定范围的题目,考试题目便蕴涵其中。在这种考试制度下,学生不在注重对题目范围外的知识点进行复习和掌握,他们只会极端的背诵教师的点题范围,有的甚至只是将题目答案死记硬背,而根本不去在意对知识点的理解。因此,便造成了很多学生平时不去听课,仅凭考试前几天连夜借其他同学笔记来背诵即可在考试中获得高分。这种比赛记忆力的考试所得出的分数是不可信的,对学生同样也是不负责任的。这样一种“满堂灌”、缺乏发散性思维训练的教学方法和不合理的考试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学生创造性和批评性思维的缺失。
近年来,诸多学者提出的我国法学教育改革与构想呼声不绝,教育部也相应的采取了一些措施,如国家教育委员会1994年实施的“面向21世纪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的计划以及2003年9月19日-21日在重庆召开的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2003年年会,暨“法学教育中的素质教育”学术研讨会的召开等都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当前推行“素质教育”是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主流观点,然而,素质教育涵盖范围相当广泛,笔者认为,法学素质教育应建立在学校对学生的侧重素质培养的教育计划统筹建构之下,其主要内容为:第一,教育宗旨在于通识教育的基础上进行精英人才的培训。美国教育社会学家、加州伯克利大学的马丁·特罗教授在《高等教育从精英转向大众中的问题》中提出:“随着教育从精英向大众化和普及化方向发展,教育的观念、目的功能、教育方式都会发生变化。” 同样,在法治社会逐步确立的社会背景下,法律之学不再专属于政治高层与社会精英,普遍加强全民的法治意识以及对法律权威的认知已成为各法学院的主要认务。因此,只有在通识教育、大众教育的基础上,并使其时间加以延长,再进行精英教学的引导,方可实现法学教育价值的最大化实现。相应的,司法考试的通过率也应当提升,在体制上保证法学教育的大众化并充分实现学生对法学学习的追求。故高等教育中的法学教育需要走向大众化,这是中国社会发展的要求。 第二,取消本科阶段法学之下的专业划分,使法学更加充实饱满,在贯彻教育部14门法学核心主干课的同时,广泛开展各种法学专业选修课,如刑事侦查学、犯罪学、外国法制史等。第三,通过与法学相关的其它领域课程,丰富学生法学知识结构。可将政治学、人类学、经济学、心理学逻辑学、伦理学等课程在本科初期供学生选修,通过这些课程的学习将有助于学生对今后法学专业课程的深入理解。塑造多元化的教学氛围。使外国留学生、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学生共同参与到本土学生的课堂上来,并在课堂上将各自对法律的理解与认知进行积极的探讨,这样也便于教师进行更为广泛的介绍与总结,此为其四。其五,加大应用性教学课程的比重,加强学生职业素质。如法律语言学、证据法学、法庭审判程序介绍等,甚至可以单独列一门案例分析课。正如曾宪义、张文显在《法学本科教育属于素质教育》中提出:“素质教育是以人文为基础、包容职业教育和通识教育在内的教育模式,即具有通识基础和职业定向的教育模式。”其六,与社会接轨,使学生走出校园,参与到社会实践中。如现已有部分学校开展的法律诊所课,通过在教师的协助下学生自己办案、甚至上庭辩护;法庭旁听;模拟法庭并可以比赛的形式出现;以法学为主题的辩论赛;社区法律援助服务;法制日的宣传活动;与其它高校法学院的交流活动等。第七,教学朝国际化方向发展。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请国外法学院的教授进行讲座,并实行交换生计划。此外,在假期也可以通过夏令营或冬令营的形式邀请各国法学专业学生参加开展交流活动。第八,学校加强教学硬件设施的管理,使教学媒体配套化、完善化、先进化。最后,考试制度应进行严格的调整,不妨采取写论文形式进行期末考试。在学期开始时教师可以就本门课程提供一定范围的论文题目,学生也可以另行选择该领域的论文题目。因此,学生必须通过一学期的时间完成至少一篇的论文写作。待题目确定后,教师再定期抽出2课时来进行阶段性指导,并回答相关问题,这样师生之间通过一学期的近距离接触,加深了师生之间的情感、得到了教师针对性的指导、锻炼了自身论文写作表达能力而且培养了创造科研的水平,并迫使学生通过长时间的查找资料而锻炼了进行相关课题的主动学习的能力。
对中国法学教育发展之路的探索应从教育体制上寻找切口,进而解决其它相关联的社会机构、政策以及教师、学生的问题。其中,塑造具有创新型法律辨证思维和诸多相关知识积淀并有较强职业性技能的复合型法律人才应始终是我国法学教育发展的方向。同时还应借鉴别国法学教育的长处和教训,并结合我国的特点来完善体制及其发展方向上的缺漏,这样才能使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与时俱
进、历久弥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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