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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有企业股份制改制的几个法律问题

作者:张李江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1-02

摘  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我国原有的经济体制也随之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本文就是通过对国有企业在股份制改制中出现的一些现象,及其中几个常见的问题进行了简要的分析。

关键词: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股份有限公司


一、概 述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经营机制发生了深刻变化,但是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面临的困难与问题也十分突出,主要是国有经济布局不合理,结构性矛盾突出;管理体制还没有理顺,法人治理结构的健全缺乏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思想观念转变滞后,思想和工作不能顺应企业改革和企业发展的需要;行政干预过大过重,产权界定不明不清;部分企业经营机制不活,管理体制多头化,技术进步迟缓,产品缺乏市场竞争力致使企业经营艰难,效益下滑,一些职工生活困难。因而,对国有企业进行多种形式的股份改革,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推动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途径。现在我就国有企业改革中改建股份有限公司的几个法律问题做一探讨。


二、国有企业改建的目的
以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为方向,是国企改建的真正目的。
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加快国企改革步伐,使企业真正走向市场,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促使企业走出困境而国企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则是实现上述目的有效措施,其主要目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1.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使国有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经营者和生产者,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
国企改革是一场广泛而又深刻的变革。进入九十年代以来,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已经进入一个崭新阶段,由于传统体制的长期影响和历史形成的诸多问题。一部分或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还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经营机制老化不活,技术创新能力不强,债务和社会负担沉重,富余人员过多,生产经营十分艰难,在这种情况下,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已成为把企业搞活的燃眉之急,成为国企改革的重中之重的生产环节。将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就是要通过变革企业的组织形式和产权制度,转换经营机制,实行政企取责分开,使国有企业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从根本上解决国企中普遍存在的“财产不独立”“不能真正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的问题,是企业享有真正的法人资格所包括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我国《公司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而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与股东的财产相分离,股东对公司承担的责任以其所持有的股份为限。

2.积极实行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开辟资金筹集新渠道。
通过股份制改造,吸引和组织更多的社会资本,放大国有资本功能。过去我国国有企业的融资渠道和手段主要是通过银行贷款和政府投资来实现的,股份制改造后,可以拓宽融资渠道,如规范上市、企业互相参股和职工持股等形式,有效筹集建设资金,不断引导消费基金向建设基金的转化,从而不断扩大企业的再生产,以达到增强企业活力,促进企业的进一步发展。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按照《公司法》第三章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八十条规定“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制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但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二十。”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抵作股款,应当依法办理其产权的转移手续。

3.强化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公司后,企业为了扩大与发展,就不可避免地按照市场经济规律不断调整其生产要素,这其中包括产品结构的调整和根据需要不断进行合理的人才流动和技术更新改造等,不间断地进行新的更加进步的优化组合,因此有效地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就自然地贯穿到整个经济活动当中。例如,转换经营机制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建立人员能进能出,管理者能上能下,收入能增能减机制等。同时,还要加强企业管理,努力实现管理创新,针对企业管理关键环节,重点搞好成本管理,资本管理、质量管理,加强技术储备和市场开发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加强考核和督促检查。积极采用现代化管理技术、方法和手段,全面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以上这些会充分地向人们展现出改制后股份公司的极大生机与活力。
从以上几个问题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无论是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筹集建设资金,还是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都要通过对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来达到国有资产的增值,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之目的。因此,对企业进行股份改制,是坚持和实现公有制一种新的资产运营模式。总之通过现代化企业制度的建立,使实行股份制改制后的国有企业具备以下五项基本特征:一是产权关系明细;二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三是提高企业管理者素质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抓住薄弱环节,加强企业成本、资金和质量管理,促进企业战略性改组;四是提高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在经济运行中企业自主进行生产经营,调整产品结构,顺应市场发展的要求。五是依据《公司法》规定,改制后的企业享有法律所规定的权力和所承担的义务,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三、 国企股份制改造的范围和途径。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出现了几次改革高潮,就国有企业改革而言,在先后经历了放权让利,承包经营责任制两个阶段后,一九九二年以来又进入了制度创新、机制转换的新阶段。在我国《公司法》施行前,从投资的主体看来,有的是由一个投资主体联营设立的。因此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制公司,需要根据企业现有状况,做出不同形式的处理方式。按照《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符合《公司法》规定设有公司条件的,单一投资主体的,可以依法改造为国有独资的有限公司;投资主体多元的,可以设立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二十九条也规定,设立有限公司的同时设立主分公司的企业,应当就所设分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设立主分公司,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1.股份公司的分类及申请股票上市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有分为上市的有限公司和不上市的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以下六个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以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份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伍千万元。
(3)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设立的或《公司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重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     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壹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壹千人,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五十以上。
(5)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2.国有企业改建范围
需要指出的是,在对国有企业改造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考虑到关系国民经济命脉或国计民生的特殊行业和特定行业,必须牢牢地掌握在国家手中,以保证国家对国民经济关键产品和行业的控制。因此所改建的具体范围是:
(1) 对国家产业政策重点发展的能源、交通、通信等垄断性较强的行业在公有资产股达到控股程度时,可以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
(2) 对竞争性较强的技术密集型和规模经济型企业,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其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
(3) 除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外贸的行业外,在国家颁布的外商投资目录范围内,欢迎鼓励外资企业入股与国有企业合资组建股份有限公司。
但是,涉及国家安全、国际尖端技术的企业,具有战略意义的稀有金属的开采项目,以及必须由国际专卖的企业和行业,不得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

3.国有企业改建途径
国有企业改造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应根据各自不同的情况,通过不同的途径进行。
(1)凡涉及企业产权的均应依法进行资产评估,本着既要认真履行职责,为国家“守关把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又要从实际出发,创造性地用足用好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政策,全力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为国有企业改制成为股份制公司奠定基础。
(2)企业施行扩建时,可将多方投资的份额转换成股份,并将其改造为股份 限公司。企业进行兼并时,被兼并企业的资产所有者可将资产变成股份投入到兼并企业中,将被兼并方企业改造为股份有限公司。值得提出注意得是,在改制工作进行中,党团工会组织要同步建立同时还要把企业改制与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紧密结合起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3)企业需要新增投资时,可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金,将原有资产评估核股,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可通过参股,控股,将被参股、控股的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
(4)采取以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的“先出售后改制”的方式。即由企业职工的内部职工持股方式,购买企业的存量资产,把国有企业改建成为股份制公司企业。理顺企业产权关系,全面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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