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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评析

作者:任莉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1-14

  (三)国际组织对法律方法作了加强和发展
  以联合国为中心的国际组织网对以法律方法解决国际争端做了发展和改进:国际组织为常设国际司法机关提供了赖以存在的组织基础和制约因素,使国际司法机关的职权范围、管辖范围与国际组织密切相关。国际组织还保障国际司法判决的执行,例如,《联合国宪章》第94条第2款规定,如一国不执行国际法院已做出的判决,安理会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以执行判决。国际组织还加强和发展了国际诉讼程序,例如联合国国际法院每遇一特定的国际争端发生后,安理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建议争端当事方提请国际法院审理争端。虽然从法律上说,这种建议并不能赋予国际法院以管辖权,然而从政治上讲,安理会的建议所包含的政治压力,事实上推动了争端当事方“临时”自愿选择国际法院的管辖。
三、我国对国常设仲裁法院和国际法院的原则立场及其实践
  (一)对国际仲裁的原则立场及其实践
  对于以仲裁的方法解决国际争端,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建国以来一直非常慎重的态度。在我国与外国缔结的国际条约中,除了一些贸易议定书外,几乎没有载入任何仲裁条款。在我国签署、批准或加入的多边条约或国际公约中,对以国际仲裁作为解决争端的方法的仲裁条款我国几乎都做出保留。
  在实践中,1962年我国与印度边界争端发生以后,印度政府曾提议,通过两国同意的方式提名一个人或一些人进行某种国际仲裁,以做出对两国政府都具有拘束力的裁决。我国政府严词拒绝了印度方面的提议,认为,中印边界争端是涉及两国主权的重大问题,而且,涉及的领土面积又有十几万平方公里之大。不言而喻,它只能通过双方直接谈判求得解决,决不可能通过任何形式的国际仲裁求得解决。
  80年代后期,我国对于以仲裁方式解决国际争端的政策有所调整。在我国与外国签订的专业性的贸易、商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非政治性的政府间或国家间的协定中,开始同意载入仲裁条款或在争端条款中包括仲裁的方法。在我国签署、批准或加入国际公约时,也开始对一些规定由仲裁解决争端的条款不再保留,但公限于有关经济、贸易、科技、交通运输、航空、航海、环境、卫生、文化等专业性和技术性的国际公约。在实践中,也开始有一些经济、贸易、海运等方面的争端通过提交国际仲裁得到了解决。1996年,我国批准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我国做为缔约国,接受了公约规定的商业仲裁程序。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目前正积极探索和利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
  1993年7月,钱其琛处长代表中国政府致函常设仲裁法院秘书长,按照1907年海牙公约第44条的规定,向常设仲裁法院指定了4名我国著名人士作为常设仲裁法院的仲裁员,同年9月,我国4名仲裁员出席了海牙召开的常设仲裁法院第一届仲裁员大会。
  (二)对国际法院的原则立场及其实践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由于国民党政府仍然有联合国合法地位,我国与国际法院没有任何联系。1971年,我国政府恢复了在联合国的合法代表权。1972年9月5日,我国政府宣布,不承认过去国民党政府于1946年10月26日关于接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同时,我国也从未与其它任何国家订立过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的特别协议,对我国签署、批准或加入的国际公约中带有提交国际法院解决争端的争端解决条款,几乎都毫无例外地做出了保留。事实上,我国拒绝通过国际法院解决我国与其它国家之间的争端。
  80年代开始以来,联合国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的作用有所加强,作为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的国际法院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方面的作用与受到重视。特别是国际法院的组成发生了变化,来自发展中国家的法官有所增加。在国际法院审理的一些案件中,法院能够主持正义,秉公做出正确的判决。这些变化使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国家开始改变对国际法院的不信任态度。
  1984年,我国法学家倪征奥选为国际法院法官,接着,1993年我国又有一位法学家史久镛当选为国际法院法官,并被当选为国际法院副院长。同时,我国对由国际法院解决国际争端的态度也发生了变化。在我国签署、批准或加入的国际公约中,除了对一些涉及我国重大国家利益的国际争端仍然坚持通过谈判和协商解决之外,对有关经济、贸易、科技、航空、环境、交通运输、文化等专业性和技术性的公约所规定的由国际法院解决争端的条款一般不作保留,改变过去对提交国际法院解决国际争端的条款一概保留的做法。但迄今为止,我国尚未向国际法院提交任何争端案件。
四、结语
  在当今国际社会中,国家间的利益纷争是普遍存在的,我国目前依然面临着许多悬而未决的大的争端性质的国际问题。比较突出的如东海大陆架的划界和与之相关的钓鱼岛的地位和归属问题以及南海诸岛的主权问题。中国主张在尊重历史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和自然的原则,通过谈判协商解决划定东海大陆架的界区问题,反对日本等国抹杀历史事实,一意孤行的做法。在解决南沙群岛问题上,我国一方面坚持以原有的南海海疆线所形成的历史性水域拥有对此水域的历史性立场,(《海洋法公约》也承认“历史性所有权”这一概念),另一方面同样主张通过谈判和协商解决争端,反对将南海问题“国际化”。由于谈判和协商未能起到预期的作用,我国在这些问题上提出了“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建议。但争端的搁置不等于争端的解决,《海洋法公约》已经全面生效了,我国也已批准加入该公约,《海洋法公约》使国家对海域的管辖范围明显扩大,争端问题的尖锐性可能重新显露出来,这些争端的久拖不决将使之“国际化”的程度日益加深。2004年6月23日,15名来自中国内地和香港爱国人士组成的“保钓团,乘一艘渔船抵达中国固有领土钓鱼岛,这近年来规模较大的一次保卫钓鱼岛的行动,但是保钓行动却受到日本方面的阻挠和干扰,由此引发了中日又一轮的关系紧张,这件事充分说明了国际争端不能及时有效的解决可能持续造成严重的后果。而更为公正和有效的方法是力图通过国际仲裁和国际法院判决的法律方法来解决争端。而且它可以避免外交谈判中长期的谈而不决的问题。
  我国在加入《海洋法公约》时,对于强制程序的选择,未选择适用国际法院作为解决争端的方法,在这种情况下,还要根据争端另一方面的情况,结合《海洋法公约》第280条的规定做出选择,对于以后发生的与我国有关的其他国际争端,我国是否会选择利用国际仲裁和国际法院进行管辖,目前还不得而知,当然,这也取决于国际仲裁和国际法院今后的发展状况和其在解决国际争端的具体实践中的作用的发挥。
  谈判和协商的方式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一种重要的方法,有其积极的意义,但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此我国必须采取务实的态度和策略,根据不同情况适度考虑以其他的政治解决方法,尤其是利用仲裁和司法解决的方法作为比较快捷的和具有拘束力的解决争端的方法。我国作为安理会的常任理事国,在当今国际社会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处理复杂的国际局势,国际关系以及地区冲突方面已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可以相信,我国将会更全面的,更有效的运用和平能够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更好的解决我国与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其他政治实体之间的争端。


[参考文献]
[1]梁西著:《国际组织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3]梁西:《国际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修订第二版。
[4][英]劳特派特修订:《奥本海国际法》下卷,第一分册,商务出版社1972年。
[5]余敏友、左海聪、黄志雄:《WTO争端解决机制概述》,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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