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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法制思想与依法治国

作者:卫娟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1-14

内容摘要:邓小平法制思想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新的实践经验的总结,它的核心是“依法治国”。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邓小平法制思想的指引下,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和发展,党的十五大运用邓小平理论,对历史经验进行了科学的总结,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把依法治国提到了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战略的高度,作为发展人民民主,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必由之路。十五大报告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本文阐述分析了邓小平同志关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一系列重要论述,明确指出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从逐步恢复,健康发展到空前兴盛,是在邓小平法制思想的指引下进行的。通过对依法治国新的伟大实践的探讨,来阐明邓小平法制思想与时俱进的品质和它所体现的时代精神。邓小平法制思想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伟大实践的理论基础和指导原则。学习和研究邓小平法制思想对于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邓小平法制思想;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理论探讨;现实意义


邓小平法制思想是邓小平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中国共产党人对民主法治不懈追求的思想结晶,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伟大实践的理论基石。作为伟大的马克思主义政治家的邓小平,他对中国法制建设所作出的杰出贡献,在于深刻地总结了我国建国以来民主法制建设的经验教训,以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科学、全面地阐释了法治发展的一般规律,提出了一系列关于社会主义法制的理论,引领中国人民走向民主和法治的圣殿。学习和研究邓小平法制思想,对于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顺利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邓小平法制思想的理论精髓为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出了内在要求
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精髓,是毛泽东思想的精髓,同样也是邓小平思想的精髓。在邓小平法制建设思想中当然也始终贯穿着这一理论精髓。在这一基本精神的指导下,邓小平对我国法制建设的诸多问题作出了精辟的论述,同时,也对我国的法制建设提出了诸多的内在要求。
首先,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要求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要充分认识我国社会的实际情况,认清法制的本质,批判地吸收一切可吸收、利用的合理因素,建立符合国内、国际实际情况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法制建设应当反映我国现实的政治、经济情况,要尊重我国的历史传统观念,要考虑到人民的生活习惯。做到法律的制定能够反映出真实的社会实际,能够真正地为调整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服务。从本质上看,法制建立在国家制度基础上,是国家制度的一个方面,因此它不与国家的形态相对立。此种情况,决定了我们对于资本主义法制建设中的合理部分,可以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区别的予以吸收,以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法制建设还要考虑世界全局,和国际接轨,积极参与世界市场竞争,参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贸易关税体制、金融货币体系、企业经营机制等,都要按国际惯例办事。这就要求在我国的法律建设中,既要面向国内又要面向国外,对于国外的先进经验要大胆地解放思想,要充分的实事求是。
其次,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要求在我国法治的建设历程中,充分认识法治本质的基础上,广泛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树立法律的绝对权威。“徒法不足以自行”。如果宪法和法律得不到切实有效的遵行,无异于一纸空文。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和公民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对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宪法和法律还没有树立起至上的权威,在实际生活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还十分严重。为此,邓小平多次要求全党同志和全体干部都要按照宪法、法律、法令办事,学会使用法律武器,遵循社会主义法制的原则处理各种问题。法治是建立在广泛的民主之上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重要的是要营造出一个民主、宽松的社会环境,使民主广泛地、真实地深入到人们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以及社会生活中。在这一过程中,最大的困难就是长期闭锁门庭导致的对世界先进的法治文明成果的戒惧,几千年的封建人治思想还在我国一定范围内持续。要清除这些障碍,就要在全党、全民中进一步解放思想,在学习、借鉴世界法治文明基础上建设中国特色的民主制度;同时更要坚持实事求是,用反映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作为判断是非曲直的客观标准,排斥人治思想的干扰,树立法律的权威地位。
再次,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要求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做到司法公正和程序正义,准确地适用法律,审理案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追究一切违法、犯罪行为。在审理案件中,对于不同的案件,要区分不同的性质,分别予以对待。审理民事、经济案件,要尽量使用调解的方式来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审理行政案件,要认识到原告、被告之间在实体上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特殊关系,敢于否定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树立人民群众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的信心,更好地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审理刑事案件,不仅要靠“严打”,还要注意教育、感化和挽救。维护社会稳定,不单要着眼于打击犯罪的力量,还要以大局考虑,努力从教育、改造入手来避免犯罪和减少犯罪。同时,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要求加深法律的宣传和引导,普遍开展法律、法治社会教育,不断增强公民的法律、法治意识。法制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是长期的,要加强法律人才培养,促进公民法制观念的提高。从长远的角度看,重要的是要从“娃娃”开始。在当前,当务之急是要加强干部的教育,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教育,使之正确、完整地把握国家法制建设的精神依法行政。
    二、邓小平法制思想中的法理观为将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奠定了坚实理论基础
邓小平法制思想中的法理观突出强调了民主法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的战略地位,准确的概括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以多方面详细阐述了我国立法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邓小平法制思想中的法理观,是新的历史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实行依法治国的科学指南。
首先,邓小平同志多次阐述了关于民主法制的战略地位,将其作为党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内容,并且一再强调要坚定不移地执行。这为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奠定了理论基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全面的建设,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领域,民主和法制就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在经济建设的同时没有充分的民主和健全的法制是不行的。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还是要靠法制,按法制靠得住些”。民主和法制与现代化建设是密切统一的,民主和法制在整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布局中具有重要战略地位。为此,邓小平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作为党中央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不允今后有任何动摇。1978年12月,邓小平在中央工作会议第一次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980年12月,邓小平再次强调,“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是不可分的”,“要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令和条例,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邓小平清楚而准确地表述了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的关系。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础、目的和本质要求,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保障,“民主要坚持下去,法律要坚持下去。这好像两只手,任何一只手削弱都不行。”这些论述是邓小平关于民主和法制的纲领性表述,说明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方向是从人治走向法治。可以说,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思想,都与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一脉相承,是新历史时期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的重大发展。
其次,邓小平法制思想准确概括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为推进依法治国方略指明了方向。邓小平指出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六字方针,是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前的中央工作会议上提出的。这十六字方针对我国法制建设的主要领域都提出了基本的要求。有法可依是对我国立法工作提出的基本要求;有法必依是对全体公民守法的基本要求;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是对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基本要求,它们是相互联系、辩证统一的。加强立法工作是贯彻十六字方针的前期条件,做到有法可依,第一步就是要加强立法。完备的法律体系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首要环节,法治国家形成和发展的过程,首先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的过程。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夕,邓小平在提出新时期加强法制建设任务的同时,针对当时我国立法很不完备的情况指出:“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作‘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叫‘违法’,领导人的话变了,‘法’就跟着改变,所以,应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邓小平强调指出:“现在立法工作量很大,人力很不够,因此法律条文开始可以粗一点,逐步完善。有的法规可以试着搞,然后经过总结提高,制定全国通用的法律。”邓小平的立法指导思想,是适合当时实际情况的。
执法必严要求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使国家和人民赋予的行政执法权和司法权,克尽职守,执法如山,不徇私枉法,不放任任何违法行为,真正树立法律的权威,维护法律的尊严。一部好的法律能否发挥出良好的规范作用,这其中严格执法是一个决定性环节。没有严格的执法,法律就成为一纸空文,没有任何意义。执法必严要求在执法的过程上正确适用法律,准确把握立法宗旨,做到客观、公正、准确、及时。这是妥善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所必要的。只有严格执法才能很好地打击一切破坏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制度以及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刑事犯罪,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营造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只有严格执法才能及时、公正解决人民群众之间的各种纠纷,避免人民内部矛盾的扩大,使全体人民团结一致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违法必究要求司法机关对于一切违法行为都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这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根本保障。社会主义法律不承认任何等级的特权。我国《宪法》第33条第2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就是说,在我国不因违法者的性别、民族、种族、身份、地位等的不同而有差别待遇,在法律面前只有守法和违法之分,一切违法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追究。法律的作用最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违法者予以惩罚和教育;一方面是保护大多数守法者的合法权益。只有对一切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才能更好地体现法律的惩罚、教育作用,也就更多维护了守法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警示公民必须做到有法必依,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有法必依。
正是在这十六字方针的指导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四大以来,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的发展,立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基本上实现了有法可依,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正在成为现实,公民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有了明显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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