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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法制思想与依法治国

作者:卫娟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1-14

再次,邓小平法制思想科学总结了党与法、权与法的关系,为依法治国方略形成作了重要思想铺垫。党与法的关系是中国法制建设中一个十分敏感的问题。长期以来,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形成了以党代政,以党代法的现象,既削弱法律的权威,也损害了党的威信。针对这种情况,邓小平明确指出,正确理解和处理好党的领导与法制的关系是民主法制建设的关键。一是应当明确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要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在社会主义国家里,共产党居于执政党地位,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保证法律的实施方面,具有特别重大责任,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也领导人民遵守和执行宪法和法律。二是党要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办事,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能否模范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是实行社会主义法制的关键。如果党的活动不受宪法和法律的约束和制约,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根本不可能的。邓小平指出:“全党和全体干部都要按照宪法、法律、法令办事”,党员“人人有依法规定的平等权利和义务,谁也不能占便宜,谁也不能犯法。”三是党要保证司法部门依法独立办案。邓小平认为各级党委领导的第一条就是要保证法律生效、有效,特别强调“不管谁犯了法,都要由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司法机关依法办事,任何人都不许干扰法律的实施,任何人都不能逍遥法外”。司法部门独立行使职权也就是按照党和人民的意志行事,丝毫不是脱离党的领导。相反,各级党的组织都应把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保障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作为自己的重要工作。邓小平还提出“要大力加强政法、公安部门的建设和工作,提高这些部门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这些都体现了党对司法工作的政治领导,邓小平关于党要保证社会主义法制有效实施的思想,为我们在新时期里处理好党和政府,党和宪法,法律的关系,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战略作出了重要铺垫。
权与法是一对孪生姐妹,二者相生相克。在专制体制下,法律只不过是权力的附庸和奴隶,统治者完全凭一己的意志和反复无常的性情进行统治。只要法律完全沦落为权力的仆从地位,那么法律就可以按权力的需要被任意塑造。在这种情形下,法律是变态的,人同样是变态的。未被驯化的权力是野蛮的,犹如洪水猛兽,它使人类付出的代价,比起战争、饥荒和瘟疫,毫不逊色。而在法治状态下,法律具有至上的权威,权力必须在法律的轨道内运行。因此,法治通过对权力的规制,使权力的运行彻底摆脱了野蛮、任性的状态。我国历史上是个法治传统非常薄弱的国家。法在治理国家中的地位低微,基本上是权力支配法律。新中国成立后的长时期内,尤其在“文化大革命”中,法律虚无主义泛滥,以至出现了以政策代替法律,以领导人的评论代替法律的不正常现象。如何避免这类的发生呢?邓小平指出:“这要从制度方面解决问题……我们这个国家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缺乏社会主义的民主和社会主义的法制。现在我们要认真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律。只有这样,才能解决问题。”可见,邓小平同志已经充分地意识到一个国家要长治久安,必须解决权与法的关系问题,杜绝权力的滥用和腐败。
    三、邓小平法制思想明确指出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方式和步骤,为实施依法治国伟大实践指明了方向
目前和今后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文化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还比较落后,民主法制建设所需的一系列经济、文化条件还不很充分,这种状况的改变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我们这样一个人口众多的大国,推行依法治国,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是一项关系到国家前途的大事。在这个问题上,有任何的误导或急躁,都有可能妨害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危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大业。认识和把握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发展规律,寻求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制建设方式、具体制度和措施,解决法制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都需要一个长期的探索和实践过程。
邓小平同志创造性地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同我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为我们指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方式和步骤。邓小平同志指出:“实现民主和法制,同实现四个现代化一样,不能用大跃进的做法,不能用‘大鸣大放’的做法。就是说,一定要有步骤,有领导。”他还指出:“民主是我们的目标,但国家必须保持稳定。”他认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必须以我国的国情出发,走自己的路,同时又要大胆借鉴和吸收国外先进的经验。任何国家的法律制度都离不开自身的历史文化传统、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制度。我国是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我们必须以中国的实际出发,探索和创造中国特色有社会主义法律发展形式和发展道路。
我们要分析研究国外的先进经验,吸收对我们有益的东西。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的制度将一天天完善起来,它将吸收我们可以从世界各国吸收的进步因素,成为世界上最好的制度。”借鉴和吸收各国法律制度中进步因素,是社会主义法制具有生机和活力的体现。但是,邓小平同志关于我国国体、政体和法制建设的方式上明确指出:“西方的民主就是三权分立,多党竞选,等等。我们并不反对西方国家这样搞,但是我们中国大陆不搞多党竞选,不搞三权分立,两党制。”“运用人民民主专政的力量,巩固人民的政权,是正义的事情,没有什么输理的地方”。因此,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必须在党的领导下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既要有长远目标,又要有阶段性目标,逐步地推进和实施。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尤其是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地方人大政府正是在这一方向的引导下,使我国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已经基本做到有法可依,并确立了到2010年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
    四、新的历史时期,邓小平法制思想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进程中的继承和发展
   法制是现代文明的成果和标志,选择和坚持法制实际上就是选择和实现现代文明的法律价值和法律制度。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略,科学总结出依法治国的科学涵义,那就是“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与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党的十六大提出了执政党要依法执政的方针。今天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民主法律建设已经进入了一个新发展阶段,并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是,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仍然面临许多问题,尤其是法律实施问题变得突出起来,依法治国仍然任重而道远。因此,我们要继续以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为指导,努力继承和发展这一思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进程。
首先,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在全民中树立法制观念、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搞好法制基础建设。邓小平同志十分重视法律宣传教育,他明确指出:“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我国连续进行全国性的普法教育,坚持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公民的法律意识空前提高,越来越多的人懂得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切身利益。人们的观念从“官告民”发展到“民亦可告官”,每年行政案件都在大幅度上升,从自觉守法向自觉地维护法律转变。只有人人守法,人人护法,勇于同一切违法行为做斗争,才能使法律发挥应有的效力,使法律更好体现人民的意识和利益,为人民服务。在加强全民法制观念的同时,党员干部队伍是法制教育的重点,大力加强司法队伍法制建设,依法执政,行政,认真执法,维护法律尊严,切实保护人民的利益。
其次,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依法执政,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证依法治国方略的顺利实施。执政党带头守法,对维护法律权威至关重要。邓小平同志强调指出:“全党同志和全体干部都要按照宪法、法律、法令办事,学会使用法律武器(罚款、重税一类经济武器)同反党反社会主义的势力和各种刑事犯罪分子进行斗争。”依法执政,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是十六大提出的关于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也是党治国执政理念在继依法治国方略提出之后的又一重大发展。坚持依法执政,就是要通过法律程序,依法把党的主张变成国家意志,依法把党的要求变成民众的力量,依法把党的作用变为社会的行动。坚持依法执政,就是要使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领导决策,领导讲话,领导干部的任免都要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体现制度建党,依法执政的必然要求,才能更好地推进社会主义政党政治的现代化,也才能更好地带领中国人民走向社会主义现代化,真正把我国建成为一个法治的国家。
再次,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努力提高行政法治意识,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原则在行政领域中的具体运用,其基本含义在于行政机关及其他行政主体必须严格依法行使行政权力,把政府各部门行使职能转移到法治化的轨道上来。正如江泽民同志所指出的,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否则就会发生法治错位。依法行政反映了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2004年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行政实施纲要》,总结了近年来推进依法行政区域的基本经验,明确提出要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依法规范政府行政行为,制约行政权力,建设法治政府,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必然选择,也是新时期丰富和发展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的体现。各级政府,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依法行政,从严治政,不断提高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
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法治政府的同时,要保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改革,确保司法公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不受任何权利的侵犯,使司法工作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要从制度上防止司法腐败,确保司法公正,实现社会正义。要完善监督机制,党内监督,群众监督,司法监督,行政内部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都要有章可循,有据可依,监督到位,效果明显。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违法要追究。
邓小平法制思想具有严格的科学性,鲜明的人民性,强烈的现实性和非凡的创造性。在邓小平法制思想的指导下,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从逐步恢复,健康发展到空前兴盛。学习,领会,继承和发展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对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意义重大。在全面建设小康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我们要继续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伟大旗帜,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与时俱进,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做好立法,执法,司法等各项工作,为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作出更大贡献。


参考文献:
1、《邓小平文选》第2、3卷,人民出版社 1993年版
2、《从法制到法治》 法律出版社 1999年版
3、《依法治国论》 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7年版
4、《邓小平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思想研究》辽宁人民出版社 1992年版
5、刘文海:《努力建设法治政府》,中组部《党建研究》2004年第8期
6、沈志先:《邓小平法制思想论略》,上海社科院《政治与法律》 2004年第6期
7、石亚军:《依法执政与完善党的领导方式》,中组部《党建研究》 2004年第7期
8、《中共中央举办法律知识讨论纪实》法律出版社 1995版
9、顾昂然:《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成就显著》,中组部《党建研究》 2002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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