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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旅游景区经营权出让的思

作者:龙芬芳 唐嘉耀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1-17



1.国有资产流失

有些景区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急于出让景区以改善接待条件、扩大游客量,出现了许多问题:其一,在招商引资中对资源价值过于低估导致廉价出让经营权;其二,景区经营权出让的付款方式,考虑到经营权转让初期投入大,资金回收慢,不少景区采取了初期付款较少,以后逐年增加的付款方式。如张家界某景区,当时以6000万标的出让40年经营权,而受让企业当年的门票收入就达4000多万[2]。以此推算,一年半回收成本,此后长达30多年的收入为企业纯收益。其三,出让方式大都未公开招标,缺乏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的机制,出让的透明度令人置疑,容易出现“寻租”行为[3]。但其并不真正投资开发,而是将其转手,不断地从倒卖资源中获益。还有一部分受让者获得景区经营权后,借旅游开发之名在景区开发房地产或从事其他经济活动。这些都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2.惟利是图,破坏资源环境

投资主体在开发旅游资源过程中,考虑得更多的是经济效益,难免会出现一些短期行为,如仅做小额投资,简单作些建设,忽视景区环境承受能力,在景区内增设过多的接待设施,超负荷接待游客而不对资源采取任何保护措施。对生态环境的威胁还可能来自于企业自身的认识水平和技术条件的限制而在开发中对资源造成了破坏。如旅游公司用水冲洗孔庙建筑,给古建筑的油漆彩绘及其他文物造成了很大损失;张家界因建设滑索破坏了风景而遭遇联合国科教文组织亮黄牌。有些企业对旅游人力资源过度开发,若完成不了经营指标就扣工资奖金,影响了景区的人文环境和愉快的旅游氛围。

3.出让者管理过死或过松

景区经营权出让在我国旅游发展史上是一次新的尝试,没有先例可循。在转让过程中容易出现两种偏差:一种情况是出让者虽与受让企业签订了经营权转让合同,但由于传统观念和传统管理模式的影响,出让者仍不断插手景区经营,使景区经营权转让名不副实。另一种情况是政府部门与受让者签订了转让合同后,产生了“甩掉了包袱”的心理。以为经营权和盘托出,可以不再过问了。事实上,经营权出让后,其责任更大了,政府要将代表全民行使其管理职能,监督经营行为,确保景区资源的有效永续利用。

三、解决景区经营权出让问题的措施

第一,科学评估资源的价值,通过各种途径防治治国资流失。确定景区资源的价值,客观上要综合景区的资源属性和级别、资源的市场需求、景区现有收入、前期已投入的资产价值及经营权出让年限等;主观上要组织专门的资产评估小组,其成员须包括与旅游领域专家、各相关行政管理机构、当地社区代表等共同来科学评估景区资源的价值及经营权出让的额度。不能认为无形资产很难做出科学客观的估计,就任意作价出让。防治国资流失,方法如下:在转让合同的撰写上要做到尽可能的具体、细致;尽量避免错误、笼统和粗糙;受让方要交纳保证金,对无形资产和不可再生资源要有抵押或担保,责令受让者对景区重要资源投保,在合同上明确其一旦违约的高额赔偿经费。

第二,尽快出台针对性的法律法规[4] ,规范景区经营权出让程序及方式。目前景区经营权出让处于无法可依、监管混乱的状态,出台针对性的法律十分迫切。对于规范经营权出让的程序及方式:首先要成立专门的景区经营权转让的机构,负责收集和发布消息、组织景区资源评估、组织拍卖会、监督企业的经营行为;其次要认真评定受让企业的资质。在确定经营者的资格时,要通过旅游有关的各界专业人士、银行、当地居民等综合评审,确认其经济实力、资信情况、管理水平、建设和维护景区原有生态和文化环境的能力,进行慎重而有条件的转让。再次,考虑景区的生命周期、企业的生命周期及管理的延续性的前提下,适度延长出让年限。签约期较长无形中促使企业考虑短期收益与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关系。只注重眼前利益,破坏景区环境的潜在后果也将由其承担,因此民营企业必然考虑资源的承载力及旅游活动对景区环境的长期影响。另外,要尽快统一出让的标准,严格采取公开招标等公平竞争性手段出让,严禁暗箱操作,坚决杜绝“寻租行为”。

第三,强化规划管理,定期对环境进行评估。将有资格的规划单位存档,审核部门须严把审批关,经审批的规划方案要严格执行,若确须变动,须将改动后的规划申报审批后实施。对出让经营权的景区要定期组织专家对景区环境进行评价,强化经营者的环保意识,督促其采取措施,尽力减少开发经营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同时增加保护资源的资金投入,对不合格的受让者采取警告、罚款、收回经营权等各种方式严肃处理。

第四,强化行政部门监管职能。首先要建立政府对经营者的约束和监管机制,使各方不能私自扩大利益范围或规避责任。其次政府要找准自己的位置和角色:(1)完善规章制度。景区的工作要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必须具体规定景区经营各事宜,这就需要政府强化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对任何违反规定的企业给予相应的处罚。(2)负责完善景区基础设施。景区的道路、水电系统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要与当地的发展规划一致,政府要出面协调与规划。(3)发布旅游市场信息[5]。旅游市场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存在经营者损害旅游者利益和违法行为。政府要加强旅游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工作,协调社会各界创造有利于景区发展的宏观环境。



参考文献

[1] 依绍华.《私营资本开发旅游景区的理论与实证研究》[M].北京:旅游教育出版社,2004.5:(151-156).

[2] 姜红莹.关于旅游景区(点)经营权出让问题的思考[J].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4, (5):57-59.

[3] 依绍华.民营企业进行旅游景区开发的现状分析及发展趋势[J].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3,(3):38-41.

[4] 贺小荣,罗文斌.试论旅游风景名胜区经营权的转让[J].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学报.2003, (4):51-56.

[5] 阎友兵,赵黎民.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探析[J].西北农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 (5):9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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