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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向现代企业制度转换与委托—代理理论

作者:姚莲芳 曾庆芬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1-27


  为分析需要,我们还假定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效用函数V-N-M期望效用函数,分别是v[π- s(π)]和u[s(π)],其中,v′>0,v″≤0;u′>0,u″≤0;c′>0,c″>0,说明委托人和代理人都是风险厌恶者或风险中性者,努力的边际效用递减。a有两个可能的取值H和L,分别代表“工作”和“偷懒”。则有:
  MAX∫v[π- s(π)]fH(π,a)dπ
s.t. (IR)∫u[s(π)] fH(π,a)dπ-c(H)≥ū
(IC)∫u[s(π)] fH(π,a)dπ-c(H)≥∫u[s(π)] fL(π,a)dπ-c(L)
  (IR)式即上文所说的个人理性约束或参与约束,其中,ū表示不能接受合同时得到的期望效用,即保留效用。(IC)式即激励相容约束。
  令λ和μ分别代表IR和IC的拉格朗日乘子,上述最优化问题的一阶条件为:
  v′fH(π,a)+λu′fH(π,a)+μu′fH(π,a)-μu′fL(π,a)=0
整理得:
  v′[π- s(π)]/u′[s(π)]= λ+μ[1- fL(π,a)/fH(π,a)}   (1)
  这就是莫里斯—霍姆斯特姆最优合同条件(Mirrless-Holmstrom Condition)。
  假设委托人可以观察到代理人行动,此时,激励相容约束是多余的,因为委托人可以通过强制合同使代理人选择委托人所规定的行动。此时令μ=0, 得
  v′[π-s(π)]/u′[s(π)]=λ(2)
  这就是所谓的帕累托最优风险分担条件(Pareto Optimum Risking Condition)。
  但μ=0在现实中并不存在,因为代理人与委托人信息不对称,即μ>0。用sλ(π)表示由条件(2)决定的最优风险分担合同,s(π)表示满足条件(1)的激励合同,可以得到:如果fH(π,a)≥fL(π,a),则s(π)≥sλ(π); fH(π,a)≤fL(π,a),则s(π) ≤ sλ(π)。就是说,对于一个给定的产出,如果在代理人偷懒时出现的概率(即fL(π,a))大于勤奋工作时的概率(即fH(π,a)),代理人在该利润时的收入所得向下调整,反之,代理人的收入所得向上调整。
  由此得出两个重要结论:一方面,如果使代理人承受全部风险,相应地代理人成为剩余权益者,产权对于代理人的约束是严格的,对其激励也是充分的,那么,资源配置能够达到最优,因为企业内部来自产权结构的交易成本低。另一方面,要使委托者预期效用最大,在委托者与代理者之间的产权安排上,代理者必须承受风险,至少是部分风险,这种代理者承受的风险责任与其在企业中对资产的权利应对应,同时与激励代理者所需要的利益相对称。
3 中国国有企业改革中治理结构上存在的主要问题
  到目前为止,中国国有企业改革距离真正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目标尚有很长距离。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如产权清晰、职责明确、政企分离、管理科学等不仅涉及到管理体制问题,更涉及到产权制度安排。中国国有企业改革,除小型企业以外,大中型企业基本上采取的是承包制和股份制两种形式。承包制和股份制在形式上是委托代理制,但采取委托代理制并不必然就是现代企业制度。作为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形式,在产权治理结构上,以下几方面普遍存在问题。
3.1 监控不力,约束淡化。谁在实施监督并不是一个十分明确的问题
  国有企业的资产只要还是国有制,在所有权上便属于国家,即使在股份制中,只要国有股占统治地位,整个企业法人所有权就要受到国家约束。尤其是在所有者主体具有抽象意义、所有者主体财产责任不明确的条件下,产权约束更为乏力,现实中由此造成的混乱相当严重。从代理人方面看,由于经营者的报酬与其经营业绩相脱节,经营者面对其应得未得的经营报酬心理失衡,往往谋求非契约利益。
3.2 行政干预过多
  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政府部门都以资产委托人的身份直接干预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对国有企业控制过死,代理人缺乏应有的经营自主权。各级委托人往往从自身利益出发决定国有企业的经营方向,决定经营者的任免,从而使经营者既缺乏经营自主权,又缺乏生产经营积极性,成为制约国有经济发展的一大障碍。
3.3 信息不对称,监督成本高昂
  由于缺少关于国有资产统计及相应的资产帐,更由于缺乏有效了解国有资产帐的制度途径,使得监督缺少信息制度基础。监督成本高昂,尤其是中央政府作为国有资产总代理,对各类国有企业实施监督的费用极高。以上问题其实质反映了我国国有企业缺乏监督动力,这是国有企业防范委托代理风险的内部机制存在的最大问题。
4 国有企业制度改革应转变监督方式,提高监督效率
  现代企业制度采取委托代理制,这种选择是对的。现在的问题是我国目前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制需要改革,需要重新构建。改革和完善代理制是明晰和提高国有企业效率的重要途径之一。从激励机制设计的一般原理及其理论模型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进行国有企业改革应转变政府监督方式,提高监督效率,加强对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激励监督约束。
4.1 实行政企分开,建立新的产权制度
  政府对国有企业监督除保持必要行政性约束外,应逐渐从行政性监督为主向行政性监督与产权约束相结合的方式转换,使企业成为一个独立的市场主体法人实体,真正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4.2 建立完善的经营者市场
  改革企业经理由政府任命制度,实行经理招聘制,使企业经营者走向市场化、职业化。企业以竞争方式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经营者,让那些真正有事业心、有经营能力的人经营企业。
4.3 完善代理人自我激励约束机制
  一是采取多种形式让代理人分享部分剩余,促使代理人自我激励,自我约束。目前的重点是实施有效的经营者股权奖励制度和股票期权制度。二是建立经营者的市场考核和所有者考核机制,以市场业绩及资产市值作为核心标准检验和评估企业家;建立经营者风险机制,出资者有权通过合法途径依据经营者的市场业绩辞退经营者。
4.4 完善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
  通过职工以自己拥有的资金、技术、人力资本参股的途径,使国有企业职工具有双重所有者身份,从而增强职工作为国有企业主人的地位和责任心,形成职工监督企业代理人的动力。另外,国有企业尽可能采取股份制、公司制的方式,形成国家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从而引进其他的所有者对代理人的激励监督约束作用,以增强监督活力。
参考文献
1 何维达,杨仕辉.现代西方产权理论[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8
2 张泽荣.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和国有企业改革[J].经济体制改革,2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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