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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中的利益冲突

作者:钟刚 葛蔓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3-01





知识产权保护的限制和知识产权的共享,是直接基于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目的。首先,知识产品的创造活动是一个连续的历史过程,必然要对前人成果进行兼收并蓄,这时,知识产权的创造者如果以独占权阻止他人对该产品的再创造就有悖于对社会科技发展的追求,在法律制度中对知识产权保护进行限制以及适当共享知识产权显得更为符合社会公众利益。其次,发展公众教育和保障公众健康也是各国普遍推行的公共政策。在保护知识产权人的个人权利的同时,不应该使得这个知识产权成为妨碍公众受教育和健康保障的阻力。“这实际上是一种权力冲突——作者或所有者及其子孙后代的权利与社会公众在获取人类文明的权利之间的冲突。”同样,这也会产生一个冲突,“没有合法的垄断就不会有足够的信息生产出来,但是有了合法的垄断又不会有太多的信息被利用。”
可以预见,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共享的冲突问题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会存在,忽视这个问题,可能会导致社会公众利益的损害和知识产权制度的困境。在当前各种利益冲突明显、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正确认识和协调这种冲突就显得十分重要和迫切。

四、垄断利润和技术进步的冲突

技术进步可能形成垄断,也可能打破垄断。在这里,我们更为关注的应该是基于知识产权的垄断利润与技术进步的冲突。这两者有时是统一的,为了谋取垄断利润,知识产权所有人通过继续创新来保持其垄断地位,这时垄断利润是以技术进步作为前提和保障的。有时,由于关键技术的掌握形成事实上的技术垄断,进而为了垄断利润而放弃或阻碍技术进步,或者主观阻碍先进技术的适用,这时,两者是冲突的。正如微软案件中一审法官杰克逊指出,“微软占据的市场份额过大,且其对市场的占有是通过对参与竞争设置过高要求实现的;由于这种参与竞争的障碍,消费者缺少对产品的可选择性,而阻碍竞争也就阻碍了技术创新”。
另外,实践中还存在的典型情形就是恶意闲置专利,阻碍技术利用。闲置专利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专利本身没有商业价值,不能形成消费者所需要的产品,或是社会上已有更先进的专利技术或产品;第二种是恶意闲置专利。专利所有人注册或收购专利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别人获得或使用类似专利,以阻止竞争对手。在美国和其他一些发达的工业化国家,以收购方式获取他人专利技术和商标,并使之闲置起来的做法可能被判为违反反垄断法或促进竞争法。也有不少国家的专利法中明确禁止闲置专利,并设有强制许可的规定。
实践中,我们很难界定垄断利润和技术进步的关系。传统的市场经济观点认为,竞争机制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优胜劣汰,即在竞争中那些低效率的企业被淘汰,而高效率企业和优质产品则能够长期立足于市场,因此,这会迫使厂商加大研发投入力度,通过发明或引进更先进的技术设备来降低成本,从而在客观上有利于推动整个社会的技术进步。而在垄断行业中,由于进入壁垒的存在,垄断者无须考虑如何降低成本,只要靠排斥和限制竞争者的进入,就可以长期坐享超额利润。在这种情况下,垄断厂商往往缺乏技术进步和创新的动力。因此,从整个社会来说,垄断往往被认为是阻碍技术进步的一个重要因素,而打破垄断、促进创新和技术进步就成为反垄断的一个重要目标。如何调和技术进步与高科技产业自身垄断特性之间的内在冲突?这个问题愈来愈引起了司法界、学术界与企业界的关注。
对于“垄断会抑制技术进步”的观点人们也存在不同意见。在很多情况下,技术进步的一个重要推动因素是研发活动。而研发活动往往需要经过较长时间才能产生效益,而且需要大量投资。但在高度竞争性的市场中,由于厂商规模较小,难以进行数额不菲的研发投资;相反,垄断厂商实力雄厚,一旦愿意从事创新活动,就能够更快地促进技术进步。因此,这部分人认为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是否存在垄断,而在于垄断厂商是否具有进行研发投资的“动力”。解决好了这个问题,垄断反而会比竞争更有利于推动技术进步。
21世纪经济的繁荣和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必须依赖于科学技术的创新。然而,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是:创新及其成果一旦在知识产权领域得到应用,必然形成技术优势和产品优势,从而有可能导致对该产业产品市场的某种垄断。知识产权领域(或高科技行业)自身存在着产生垄断的发展机制。高科技行业的特征之一在于技术的不断推陈出新、产品的不断推陈出新。这样,率先开发出新产品和新技术的企业在被模仿者赶上、竞争对手超越之前,会在一段时间内凭借自己的“先动优势”取得较大的市场份额,即形成所谓的“垄断地位”,从而获取垄断利润。
总之,技术创新活动以及成果的应用,的确可以形成产品市场的合理垄断;在一定条件下,这种合理垄断有可能转化为不合理的非法垄断。在促进技术创新活动与限制垄断这一冲突面前,我们正面临着艰难的抉择,知识产权保护应当从兼顾个体利益和公众利益的要求出发,实现这两者的平衡。

注:①孙国华. 论法与利益之关系[J].中国法学 ,1994,(4).
②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北京:华夏出版社 ,1987.
③曹新民.试论“均衡原理”对著作权法律制度的作用 著作权,1996,(2).
④[美]罗伯特·卡特,托罗斯·尤伦,著.张军,等译.法和经济学[M].上海:上海三联出版社,1991.
⑤郭懿美.美国微软反垄断案队IT业的省思[J].北大法律周刊(学术版),2003:3(3).
⑥李成刚.从AT&T到微软——美国反垄断透析》[M].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2004.

参考文献:
[1] 孙国华. 论法与利益之关系[J].中国法学, 1994,(4).
[2] 波斯纳,著.孙秋宁,译. 反托拉斯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3] 冯洁涵.全球公共健康危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与WTO多哈宣言 [J]. 法学评论,2003,(2).
[4] 郭懿美.美国微软反垄断案对IT业的省思[J].北大法律周刊,2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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