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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解析

作者:熊年春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2-15


(13)业务宣传费支出。业务宣传费按销售(营业)收入5‰的比例扣除,超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4)坏账准备。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以坏账准备金方式计提的,按年末应收账款余额5‰的比例扣除。已核销的坏账收回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5)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按总收入2%的比例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6)保险费用。企业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款优待,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7)各项罚款、罚金、滞纳金。企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8)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企业参加保险后,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损失而由保险公司给予赔偿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已扣除的,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9)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的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0)各种赞助支出。除广告性质赞助外,其他各种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1)与收入无关的担保支出。企业为其他企业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因被担保方不能还清贷款而由该担保企业承担的本息,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2)回扣支出。企业因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3)准备金。企业的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金)等税法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4)以前年度未计提的费用。企业补提以前年度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5)其他各项支出。与本企业收入无关的各项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二、调减应纳税所得的事项

(1)股权投资收益。企业按权益法对外投资。被投资企业当年实现的收益,由于在下年度宣告分配,因此确认所得的时间应在下年。本年度按照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收益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2)技术转让收益。企业技术转让收益及相应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3)国债利息收入。国债利息收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4)国产设备投资抵免。凡在中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5)治理三废收益。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6)弥补亏损。企业发生亏损,可用发生亏损后5年内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
(7)境外收益。企业从境外取得的收益,如果低于按规定计算出的扣除限额,可从应纳税额中如数扣除其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
(8)补贴收入。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补贴收入,不并入企业利润,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9)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价值得以恢复。企业原计提减值准备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在价值恢复时,增加当期利润总额的金额,不计入恢复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予以调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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