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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公司财税会计政策调查

作者:张萍 丛安妮 蔡维里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3-01



所带来的贡献,远比这部分个人所得税要大。

  否则,建议由基金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派息分红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也存在操作中的难度,因为上市公司分红或债券派息时与基金分红时的投资者已发生了变化,无法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核算。所以,我们倾向于第一种方案。

  对基金已代扣下来的个人所得税,应明确相应处理原则,尽快将这部分长期挂账的税款收缴入库,减少国家税收的滞压甚至流失。同时,应注意基金会计在核算科目上的规范问题。由于目前基金不是纳税主体,通过基金公司上缴该类代扣税款时,会计核算上应作统一规定。

  四、关于基金公司“基金投资减值准备”问题

  (一)现状:

  目前基金公司的基金投资包括两种:(1)作为封闭式基金发起人认购一定比率的封闭式基金,该部分基金投资又包括可流通部分和持有到期部分;(2)部分基金公司认购了一定比率的公司自己发行的开放式基金。

  封闭式基金普遍存在较大幅度的折价,最近的加权平均折价率达到了30%,少数基金折价率甚至一度超过40%,这与国外平均10-15%的折价率相比处于非正常状态。

  从会计核算上看,基金公司对基金的投资采用基金市价法,而由于封闭式基金处于高折价状态,使基金公司投资封闭式基金从账面上看,显得损失惨重。

  (二)存在问题分析:

  选择市价法而非基金净值计价是封闭式基金高折价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重要制度原因。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作为封闭式基金的持有人,出于审慎原则,都采取成本与市价孰低原则计提减值准备,迫使投资者对基金市场价格变化的关注远大于对基金净值的关注,从而使长期持有的战略事实上成为短期的波段炒作,为维持账面利润而及时兑现收益。事实上,封闭式基金有其特定的存续期,基金管理人按此存续期进行资产投资管理,当前的折价并不意味着持有到期后的损失,从长期来看,封闭式基金净值才体现其真正价值,按净值进行会计核算更有实际意义。国际会计准则为体现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的不同目的,将投资划分为交易和非交易两类,其中交易类按照市价估值,并记入当期损益;非交易类虽按市价估值但可不计入损益,因而可不考虑市价的影响。

  (三)解决方案:根据长期持有部分按成本与净值孰低进行计价,短期持有部分按成本与市值孰低进行计价的原则,对于上述不同的基金投资,应采取不同的计提基金投资减值准备方法。

  对于可流通的封闭式基金,如果基金公司计划在一年内卖出,则该部分投资应按照“短期投资”的方式进行核算;这部分封闭式基金投资应在期末按市价低于“短期投资”账面值的金额提取投资减值准备。

  对于不可流通的封闭式基金,该部分投资应归于“长期投资”的方式进行核算;在期末按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投资”账面值的金额提取投资减值准备。

  对于开放式基金投资,减值准备都应该按基金投资账面值与期末基金总净值之间的差异作为投资减值准备的计提标准。

  对持有封闭式基金采取差异化核算标准,长期持有下按净值计价,短期持有下按市价计价,则使持有人可以按照购买基金时的战略资产方案进行合理配置,无需因短期价格波动调整持有规模,将显著减少封闭式基金高折价给机构投资者账面核算带来的巨大损失,稳定其持有基金的信心。

  五、关于基金公司风险准备金问题

  (一)现状: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了从事贷款业务、保险业务、证券业务和信托业务的金融企业可以按照一定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准备金,但对基金公司未作相应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也未作规定。

  在实务中应社保基金、保本型基金要求,基金公司按委托合同或担保协议在管理费中单独提取相当比例风险准备。目前通行的做法是鉴于合同条款还规定了这部分拨付的准备在规定时间内公司不能支配、以及回转支付给委托人、担保人等情况,将这部分收入在计提准备时作为负债,等合同规定的期限结束并正式支付基金公司时才确认收入,但制度并未规定。

  (二)存在问题:

  问题一:基金公司作为金融企业的一种类型,也存在亏损的风险;基金公司发行基金份额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采取资产组合方式对基金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其运作和发展涉及到广大基金投资者的利益,不提取风险准备金,不符合会计谨慎性原则。

  问题二:在管理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与金融保险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风险准备有着明显区别,此类风险准备在会计上应如何核算?

  (三)解决方案:

  对于问题一,应在有关制度修订时,明确基金公司按照净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并明确相应列账方式,即作为利润分配处理,提取时借记“利润分配”,贷记“一般风险准备”,用于弥补亏损,不得用于分红、转增资本。

  对于问题二,从基金公司角度来看,并不是会计制度中的风险准备,而是一种正常营销手段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并不影响其收入实质,如果该准备发生回转,也只是其正常的业务费用支出。所以,我们建议按照权责发生制,在发生时全额记入收入,借记银行存款/应收款,贷记管理费收入,并依法纳税。收到风险准备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款,如果发生回转,则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应收款。这种处理与通行的原则相一致,基金公司作为金融企业中的一种,没有必要特殊化。

  六、基金直销账户的会计核算及税务处理

  基金公司为了顺利开展基金认(申)购和赎回业务,一般都以基金公司的名义开设有基金直销银行账户,部分基金公司自己开发使用了基金登记结算系统,还以基金公司自己的名义开设有基金登记结算银行账户。

  目前,对该类账户是否纳入基金公司的会计核算范畴,有不同的处理方式。一是完全纳入基金公司会计核算系统中,该类账户的每一笔款项进出均予以反映;二是将该类账户单独设置一个会计主体,期末将其账户的余额合并到公司会计报表中;三是将该类账户单独设置一个会计主体,但不合并报表,只是在期末将上述账户中应归属公司的利息、手续费等款项划入公司账户,公司只在实际收到款项时进行核算。

  由于上述账户以基金公司名义开设,从法律的角度,该类账户日常核算应该并入公司会计核算范围内,即采取第一种方式进行核算,否则,会形成事实上的体外循环,造成会计信息失真。合并到公司账上,表内反映,会造成一定程度的会计信息扭曲,在新基金发行期间或大额赎回情况下,基金公司资产总额会出现虚增的情况(含部分客户的在途资金),此时,建议通过单设会计科目来进行调整,不影响分析。否则,表外同时增加资产和负债也仅仅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扭曲会计信息,并不能完全解决问题,但这部分资金游离于正常监督之外,极易失控,带来的危害更大。

  关于直销账户的利息收入,分两块,一块是时间差,是客户在途资金在申购和清算时滞留形成的;一块是利率差,是基金公司作为同业存款利率高于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形成的利差收入。利率差是依靠基金公司所拥有的同业资格才能取得的,因此,应属于基金公司所有。财政部应明确相关处理政策。
七、证券投资基金相关业务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一)货币市场基金的会计核算办法

  目前货币基金的核算在很多具体细节上存在同为货币基金但核算方法不一致的情况,比如债券利息计提,特别是浮动债券利息和贴现票据利息计提、预提费用的核算(如:预提金额与实际金额不一致时的调整)等。由于目前缺少针对货币市场基金的核算和报表编制方面的核算规定,造成各基金在具体核算和编报时有不同的理解和

做法,影响了货币基金的可比性。

  (二)买断式回购或准买断式回购的会计核算办法

  目前关于这类业务的核算还没有正式的核算办法公布。只是有一份证监会发布的方案,但财政部还没有明确。同时,为了能顺利进行会计处理,此方案增加了很多新的科目,但新增科目还未得到财政部的确认。

  (三)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债券的估值方法。目前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债券普遍按购入成本加债券利息估值,此种估值方法在市场利率波动较大时,债券市场价格与成本会有较大差异,按成本估值已不能反映债券市场价格,其溢价或折价平时未能估值,而在债券到期或买卖债券时一次反映,对投资者有失公允,建议明确该类债券的估值方法,或者可参考货币市场基金的影子价格来作为参考值。

  (四)权证的会计核算办法

  同“买断式回购会计核算”一样,目前财政部没有明确此核算的具体规定,同时新增的一些权证核算科目也没有得到财政部正式确认。

  (五)关于收益分配的会计处理,建议明确基金分红的登记日、除权日和实际分红日的规定,解决现行各家开放式基金在分红日方面的不一致。

  (六)基金关联方的范围及关联方交易的披露

  目前基金监管还比较严格,关联方主要包括管理人、股东及股东的关联方、托管行等,还缺少对关联方范围及关联方交易披露的具体细则。

  八、关于基金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格式和编制说明

  目前,基金公司执行的是统一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但从没有专门法规规定基金公司财务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金融行业内部不同类型的金融企业之间,会计报表存在不小差异。基金业与其他金融企业相比,有很大的特殊性,且基金公司作为后兴起的金融企业,其在管理模式、业务性质等方面都有别于其他类型的金融企业,在核算上也有自身的特点。目前,报表体系套用其他类型金融企业,针对性不强,造成基金公司财务人员在编制报表时由于理解上的不同,往往很不一致,也会使报表阅读者在理解上产生误差或错误等。为便于基金公司编制统一的会计报表,以便于充分、合理提供基金公司的会计信息,建议针对基金公司规定会计报表的规范格式和具体的编制说明等,从而完善基金公司报表体系。

  九、结束语

  基金业作为一个新兴行业,其规模正呈飞速扩展之势,由于其掌握着规模庞大的资金,广泛投资于股票、债券以及其他资本市场,深刻影响着资本市场乃至国民经济的结构及走向。从调查结果来看,基金业发展中还存在一些政策法规中的缺失,各基金公司在一些重要会计政策上按各自理解进行核算,导致恶性竞争、管理费收入手续费流入体制外、核算标准不一致、会计信息不可用和不可比等。

  作为市场经济中一股辐射力极强的力量,基金业的发展需要政策扶持与正确引导,使其充分发挥后发优势,站在高起点上充分运用各种新型金融创新工具,规范发展,从而带动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由于对基金行业的会计核算、财税政策的规定关系到基金公司本身的业绩评价、扶持力度以及行业的规范发展,所以,财政、税务、证券监管部门应密切关注基金业的发展,注意金融创新工具与新出台监管措施在财务上的衔接,及时对基金业会计核算方法和财税政策进行调整,统一基金业的各种政策,使其提供的会计信息可靠、可比、可用,充分发挥其对经济的辐射作用,保证基金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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