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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资金的有效运作

作者:未知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2-21


  模式Ⅰ:整个单位只有结算中心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各个下属部门和机构统一使用结算中心在银行开设的账户。所有现金流入直接进入账户,所有现金流出则需经结算中心批准。在这种模式下,结算中心相当于内部银行,直接管理所有下属部门和机构的资金结存、收入和支出。结算中心应为每个下属部门和机构开设内部存款账户,核算其现金结存、流入、支出以及存款利息和资金效率等。
模式Ⅱ:结存现金留存在各所属部门和机构的财会部门,但使用决定权在结算中心。各所属部门和机构的财会部门必须根据结算中心的资金使用指令执行。该指令可分为刚性指令模式、弹性指令模式和中间指令模式等。所谓刚性指令模式,是指各所属部门和机构的财会部门的每一笔开支都必须严格根据结算中心的资金使用指令执行。所谓弹性指令模式,则允许各所属部门和机构可以根据自己的业务需要直接使用资金,但必须及时、如实地向结算中心报告,并接受结算中心的效益评价。中间模式则是给所属部门或机构一定的直接使用限额和权限,超过标准的须请示结算中心并必须得到直接批准。
模式Ⅲ:在这种模式下,结存现金通过银行柜台业务集中到结算中心,由结算中心集中统一使用。
  模式Ⅳ:在这种模式下结算中心通过网络银行直接统一调度使用全部资金。
  四种模式分别满足不同的资金管理集中程度,适用于不同的地域范围。模式Ⅰ能够实现资金的高度集中管理,但仅适用于所有下属部门和机构都在本埠的情况。模式Ⅱ适用于下属部门和机构地域分布广阔,但资金管理的集中度较低,且容易发生管理失控的问题。模式Ⅲ解决了模式Ⅱ资金管理集中度低,容易发生管理失控的问题,但又会产生资金来回调度费用高、在途时间长,效率低等新问题。不言而喻,模式Ⅳ效果较好,适用范围最宽,但需要银行网络和单位网络及两者连接技术的支持。前三种模式比较低级,只需要内部网络支持就行了。
  从法律角度说,模式Ⅰ中,社会控制权和单位控制权是统一于结算中心的;模式Ⅱ中,则有不同程度的分离;模式Ⅲ中,是用传统手段保证两者的统一,但存在上述的一些问题;在模式Ⅳ中,两者重新统一于结算中心,是在现代信息技术的基础上适用于大范围运作的统一。
  (三)资金调度监控
  财务结算中心作为单位的资金调度监控中心,根据总体规划,应对重点项目在资金上给予优先扶持,充分发挥资金调控功能,确保建设部门发展战略顺利进行。在具体监控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财务结算中心发放贷款应参照银行信贷办法审批和管理,不得随意发放,要做到既符合全局发展战略,又保证贷款能安全收回。
  2、中心下属单位借款应按规定用途使用,否则财务结算中心有权收回贷款。财务结算中心应经常检查其借款使用情况,借款单位也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账目。
  3、财务结算中心应监督各单位保留费用账户的使用情况,各单位月初需将上月保留的费用账户、银行对帐单复印给财务结算中心,接受财务结算中心的监督。财务结算中心各成员单位所有收款,必须全部汇入财务结算中心指定的账户;付款通过财务结算中心支付。防止资金体外循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4、成员单位办理结算业务应严格执行财务结算中心章程和结算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对大额付款应附送有关单据并经相应级别领导签字,以确保资金流动安全。
  5、建立健全财务结算中心有关规章制度,所有账务做到日清月结,随时了解资金情况、成员单位存贷款情况、银行存贷款情况。加强财务分析,分析资金结算量、资金流量,探索资金运动规律,为各成员单位的生产经营提供依据。
  (四)资金调度网络
  对资金调度要求,是指结算中心能够方便地划转本单位各个下属机构和部门的资金,包括银行存款和现钞,其中以银行存款为主。除此以外,在研究较高层次资金管理的时候,必然要涉及对开支的管理和对收入的管理,即增收节支、开源节流。
  对资金调度要求,可以通过传统的柜台方式完成,也可以通过计算机网络完成。就目前实际情况而言,计算机网络还不可能完全代替柜台方式。此时需要通过三部分网络建设才能完成,即单位内部网络、银行网络和上述两个网络的连接。单位结算中心通过内部网络汇集的信息做出资金调度决定,将该决定以指令的形式通过两个网络的连接传送银行,银行首先对该指令的发送人进行身份识别,在根据该客户注册时约定的权限(付款、收款、金额等)进行审核,决定是否执行指令。如果身份识别和权限审核都通过,则执行划款,并通过网络向客户报告执行结果,事后打印有关结算单据供会计记账使用,否则拒绝执行,并向客户反馈拒绝执行的原因。
  六、公路工程费用支付
  公路建设工程费用支付,是公路建设资金有效运作的着力点。具体控制环节如下:
  (一)工程支付依据
  1、以工程计量为依据;
2、以技术规范为依据;
  3、以报价单为依据;
  4、支付工作必须以日常记录和合同条款为依据。
  (二)支付程序
  1、中期支付程序
  (1) 承包人提出付款申请;
  (2) 监理工程师审核与签认;
  (3) 业主付款。
  2、最终支付程序
  (1) 承包人提出最终支付申请;
  (2) 监理工程师审定支付申请;
  (3) 业主付款。
  (三)支付项目
  根据合同文件规定,工程支付项目主要分为,工程量清单以内的支付和工程量清单以外的支付,即清单支付和合同支付。清单支付是按合同条件、技术规范、清单序言及说明的要求,通过准确计量确认已完工程数量与工程细目的单价,计算和支付各项工程费用。合同支付是按合同文件有关规定,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现场证实资料,确认清单以外的各项费用。
  清单支付在付款中占的比重较大,而且合同中规定比较明确,是工程费用支付的主要内容。合同支付占的比重较小,在合同中无法对支付作出准确估计和详细规定,成为支付中的难点,若合同支付问题处理不当,会对整个工程进展产生影响。因此合同支付虽占比重不大,却是监理工作的关键问题。
  1、清单支付项目
  (1)以物理单位计量支付。工程量清单中以物理单位计量的项目,由于其单价明确,支付金额取决于实际完成工程数量。其支付条件是完成技术规范和图纸所规定的工作内容,质量合格、计量准确,支付金额是每月完成工程项目的净值数量与其相应单价的乘积。
  以物理单位计量的项目覆盖清单内容的绝大部分,其所占费用约占清单费用的85%左右,在支付中占有重要地位。准确地计量是此类支付项目的前提。
  (2)以自然单位计量支付的。以自然单位计量项目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按总额包干项目,其单位为项,如结构物的试验等。另一种是单纯的自然单位,如挖树以棵计,桥梁支座以块计等。前一种支付相对复杂些,后一种简单些,与以物理单位计量支付的项目处理方法一样。按项支付的项目,需在工程开始之前,拟定支付比例,按形象进度进行支付。支付比例可按承包人消耗程度及各部位工程价值在工程中的比重确定。
  (3)计日工支付。计日工即按日计工,也称散工。计日工常用于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一些临时性、新增加、特殊的或较小的变更工程,也就是在工程量清单中找不到可以适用的支付项目的小规模作业内容的支付。根据合同条件规定,监理工程师如认为有必要或可取时,可以指令按计日工完成任何变更工程,对这类工程应按合同中包括计日工明细表中规定的项目及承包人所报的单价或价格,向承包人付款。
  对所有按计日工方式施工的工程,承包人应在该工程持续进行过程中,每天向工程师递交确切的并列有受雇于该工程的所有工人姓名、工种及工时的清单一式两份,以及表明该项工程所用材料和设备的名称和数量的报表一式两份。如果清单和报表的内容正确,应由监理工程师在每种清单和报表上签字,并退还给承包人。每月末,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一份包括上述内容的所用劳务、材料、承包人机械设备、并附有价格的清单。承包人如未能齐全、准时提交,则无权获得任何款项。
  人工的使用:计日工的工时应从工人到达施工现场,执行待定计日工项目的实际工作时间开始计算,不包括用餐和休息时间。只有工人班组从事指定工作,且能胜任工作时,才算实际工作时间。随班—起做工的班长的工作时间计算在内,但不包括工长和其它监督人员的工作时间。计日工必须在正常工作时间内进行,不允许有加班或对加班的支付,除非工程师另有指示。
  材料的使用:用于计日工的材料,除非监理工程师指定由业主供应,一般由承包人供应。承包人用于计日工的材料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不得任意改变。
  机械的使用:由承包人提供,因故障或闲置的施工机械不支付费用。
  计日工的支付规定:劳务费用的支付应按合同计日工规定,在直接费用基础上加一个百分比的附加费,此费包括管理费、利润、质检费、税费、保险、工具的使用与维修及其它有关费用,费用的计算应以合同计日工项目所开列的单价为依据,如遇价格调整,应按合同条件中规定的办法执行。
  用于计日工材料费用的支付应是材料运至现场仓库或贮料场的材料费用票面净值加上合同工程量清单规定的一个百分比的附加费,此费用包括管理费、利润、税费、保险费及其他有关费用。从仓库或贮料场到施工现场的搬运费,按所用劳务或施工机械有关条目支付。
  承包人用于计日工的施工机械费用的支付应是合同工程量清单开列的基本租价,此基本租价包括全部折旧费、利息、燃料、油料、保养、维修配件及其他消耗以及有关使用这些机械需要的任何附加物件的管理费、利润、税费、保险及其他有关费用(包括驾驶、操作工与助手的劳务费用)。如果合同另有规定,驾驶、操作工与助手的费用也列在计日工劳务费中另行支付。
  (4)暂定金额。暂定金额是指包括在合同中并列入工程量清单、用于工程施工,或供应物资和材料,或提供服务,或供紧急事宜且不可预见费用的款项。指定分包工程通常也以暂定金额列入工程量计算。暂定金额的使用范围由业主确定,在取得业主审查同意后,在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下,该金额可以全部或部分使用或不予使用。
  监理工程师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当确定需要动用暂定金时,必须在支付条件满足的情况下,签发暂定金支付证明。其支付条件为审批承包人提交的相应工程的施工组织计划;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对应其施工组织计划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设备费用计算说明;审核有关动用暂定金的凭证。但是在一般情况下,对暂定金额的支付,监理工程师有权请承包人用于工程、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或服务,其单价按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或相似的单价计算或按计日工单价支付。
  2、合同支付项目
  合同支付项目是费用管理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由于合同文件中无法将某些意外费用的确定作详细规定,所以支付中灵活性较大,难以把握和控制。合同支付内容主要包括开工动员预付款、材料预付款、保留金、工程变更、索赔、价格调整、迟付款利息、延期违约偿金和提前竣工奖金等。
  (1)动员预付款。动员预付款是一项由业主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支付施工初期各项费用的无息贷款。预付款的金额一般为合同价值的某一百分比,国际上一般规定在20%以下。提供这项资金的目的是减轻承包人施工初期的资金周转压力,当承包人获得工程款的补偿之后应在合同实施中规定的期限内分批扣回。
  动员预付款的支付条件为已经鉴订了合同协议书;提供了履约担保(一般为合同价的10%);提供了相当于动员预付金额的银行保函。监理工程师确认满足支付条件之后,开出支付证书,业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动员预付款。
  根据合同规定,动员预付款将从中期支付证书中逐月扣回,扣回的方法有两种,一是按时间等分扣回,二是按金额比例扣回。等分法的扣回时间开始于工程中期支付证书中工程量清单累计金额超过合同价值20%或35%(国际招标适用20%,国内招标适用35%),止于合同规定竣工日期前三十日的当月。在此期间,从中期支付证书中逐月按等值扣回。
  比例法的扣回时间开始于工程中期支付证书中工程量清单累计支付金额超过合同价值一定比例的当月,止于支付金额达合同价值80%或85%的当月(国际招标适用80%,国内招标适用85%)。在此期间,按中期支付证书当期完成的工程款占合同价值60%或50%的比例(国际招标适用60%,国内招标适用50%)予以扣回。
  等分法每月的扣回额是不变的,和每期支付的工程款多少没有关系,简单,易掌握。但当工程进度缓慢或因其他原因工程款支付不多的情况下,会出现扣回额大于或接近工程支付额,而使中期支付证书出现负值或接近零。比例法是按金额大小予以扣回,即规定在一定的工程支付金额范围内予以扣回,这种方法与每期支付的工程款有直接关系,因此每次扣回额均随每次的工程支付额不同而改变,每次均需要计算。相对按月等值扣回的方法要合理些,即工程完成额多就多扣,反之亦然,不会出现负值或接近于零的情况。
  (2)材料、设备预付款。按照国际惯例,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承包人有权获得业主预先支付的一笔无息款项,用于支付购进各种成为永久工程组成部分的材料或设备。付款金额及货币种类依据合同专用条件的规定,按购货发票面值的比例确定,一般为所购材料或设备单据开列费用的75%,当材料或设备用于永久工程以后逐次扣回。
  材料、设备预付款的支付条件为材料、设备将使用于永久性工程;材料、设备已运抵工地现场或监理工程师认可的承包人的生产场地;材料、设备的质量和存放均满足合同要求;承包人提交材料、设备的订货单或收据。当以上支付条件满足后,监理工程师签发支付材料、设备的预付款证明,在中期支付书中支付。
  监理工程师签发材料、设备预付款支付证明时,除满足支付条件之外,还应注意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的金额不应超过合同剩余工作量,以防止竣工前扣不回来;累计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和材料、设备数量,不应超过工程所需的实际数量,预付材料、设备的品种应与工程计划进度相符合,例如当混凝土等构造物工程基本完工时,不应有大量的混凝土材料在施工现场,也不应对混凝土材料再支付预付款;已支付预付款的材料、设备,所有权归业主。
  当证明材料用于永久性工程后,材料、设备预付款应从中期支付证书中逐次扣回,其扣回的方法可根据合同专用条件规定进行。通常使用以下两种方法:
  第一,按材料消耗量扣回。这种扣回方法就是在本月末现场材料价值调查与计算的基础上,与上月末材料价值相比较,其差额为扣除或支付的预付款。实际上采取了预付款支付与扣回同时进行的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本月付款金额=(本月末现场材料价值—上月末现场材料价值)×75%
  当本月付款金额为正时,表明应支付材料预付款,反之则应扣除预付款。
  第二,按合理比例扣回。为了减轻监理工程师现场管理工作的强度,可以在合同中规定每次预付款支付后的扣回次数及比例。扣回比例及次数的确定要综合考虑进度款与工期的关系,保证竣工之前扣回。正常情况下可按下述比例扣除:前三次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每次扣取占材料款总价值10%的额度,但不超过该月工程进度款的50%;第四次至第六次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每次扣取材料总价值的10%,但不超过当月工程进度款的70%;第七次以后以材料总价值的10%为限,直至材料预付款全部扣完。
  (3)保留金。保留金是业主对承包人已完工程款的保留额,用来保证承包人完成缺陷修补的义务。在合同中通常规定了保留金的扣除额及保留金归还给承包人的条件。根据国际招标合同条件,业主从中期支付证书中扣除承包人已完成工程的保留金额,每次扣留已完工程款的10%,以合同价的5%为限。国内招标合同应从工程累计完成至50%时开始扣留,扣留比例为每次应支付款的5%,扣至保留金限额为合同价格的10%为止。一旦承包人未履行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则此保留金应归业主所有。
  合同条件中一般规定,扣除的保留金应分两期退还给承包人。交接证书签发后退还全部保留金的一半,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签发后退还全部保留金额的另一半。如果签发的交接证书仅是部分工作的交接证书,退还的保留金应按竣工和该部分工程的相对价值的比例计算。如果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时,承包人仍有未完工程,业主有权扣发该证并从保留金额中扣除为完成未完工程所需的全部费用,直到该遗留工程完成时归还该证。
  (4)工程变更费用。工程变更是指对合同的工作内容作出修改、追加或者取消某一项工作。显然,由于勘测、设计、试验等与实际的差异,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为了全面合理地完成工程,工程变更是不可避免的、必要的。
  工程变更的支付包括对下达变更令的项目进行支付和在颁发工程移交证书时,变更费用超过一定限度的费用支付。一旦变更成立,只要确定了变更项目的单价,其支付方式就类同清单支付项目,根据计量确认工程支付款。一般规定对整个合同而言变更费用超过15%,对单项工程而言变更工程数量超过25%,且该细目的合同金额超出合同价的2%后,对超过的部分费用(单价)作相应的调整。变更支付的时间和支付方式也是列入中期支付证书中予以支付。支付货币同其他支付项目,按承包人投标时提供的货币比例进行付款。由于变更工作争议较大,单价没有达成一致时,可以进行暂行支付,避免发生变更索赔。
  (5)价格调整。如果工程建设的周期较长,而且在建设周期中物价变动较大,无论是业主或承包人,都必须考虑到与工程有关的各种价格变化。一般来说,不论在国内还是国外,主要问题是价格上涨,价格下跌时也可同样计算。
  价格变化原因主要有劳务工资及材料费用上涨、外币汇率不稳定、燃料费等主要价格的变化和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因素,如运输费、国家或省市、自治区立法的改革引起的工程费用上涨等。合同条件中规定,由于劳务、材料价格或影响工程施工的成本改变,其浮动价格应从合同价格中增加或减去。同时,在投标书截止期前28天之后,由于国家或地方的法律或法规的改变致使承包人在施工中的费用增加或减少,则此种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应由监理工程师与业主、承包人协商后确定。
  国家政策及法律、法令变更,通常是指直接影响到工程造价的某些政策及法律、法令的变更,比如限制进口、外汇管制或税收及其他收费标准的提高。显然,工程所在国的政策和法律、法令是承包人投标时编制报价的主要依据之一。如果工程所在国法律或政策的变更导致承包人施工费用增加,则业主对承包人补偿增加值。相反,如果导致费用减少,业主也应该受益,这样做是合情合理的,因为双方都无法预测这种政策、法律的变更。
  业主在编写招标文件时,在合同条件中引入调价公式,承包人在结算时采用。
  应当注意,在利用公式进行价格调整计算时,应在扣除保留金之前,而不应该在扣除保留金之后。
  七、公路建设项目审计监督
  (一)公路建设项目审计的必要性
  随着公路建设事业的发展,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资金多渠道、投资决策多层次的投资体制新格局的形成,与之相应的公路建设项目管理体制和管理方法也不断形成和发展。在项目实施阶段,推行招投标、工程承包、建设监理等制度,为公路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提供前提条件,公路建设项目审计是对公路建设项目管理的再监督。
  公路建设项目审计是—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审计是指审计机关运用审计技术对国民经济各部门固定资产投资活动以及与之相联系的各项工作进行的审查、监督。目前,公路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已逐步向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发展,初步形成了对新开工项目进行事前审计,对在建项目进行事中审计,对竣工项目进行事后决算审计的三个阶段审计模式。公路建设项目审计在公路建设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将越来越重要。
  (二)公路建设项目审计特点
  与其他专业审计相比,公路建设项目审计有其自身固有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1、审计范围的广泛性。固定资产投资涉及国民经济的各行各业。凡是使用国家资金从事固定资产投资活动的单位、部门都要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这不仅包括各类工厂、矿山等企业单位,也包括科研、卫生等事业单位;不仅包括政府各个部门,同时也包括团体、社会等非政府机关;不仅包括直接从事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建设单位,也包括承担施工任务的建筑施工企业。公路建设投资效益不仅反映在资金运动的最后成果上,且体现在资金运动的各个环节,诸如计划、设计、施工、资金与物资供应、竣工验收。因此,公路建设项目审计必须贯穿投资活动的全过程。
  2、审计过程的阶段性。公路建设项目具有投资大、建设周期长的特点。一个大的公路建设项目少则二三年,多则五六年,建设过程分为前期、中期、后期。因此,对公路建设项目的审计阶段也应分为事前、事中、事后进行。
  3、审计方法的技术性。公路建设投资是现代科学技术成果的综合反映。公路建设项目大多是各种技术的复合体,工程建设内容、结构、施工方式都具有独特性。这就要求对公路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采用可行性研究与评估工程勘测及设计、施工组织管理、工程概(预)算、决算编审等经济技术方法,以便实施更有效的监督。
  4、审计内容的复杂性。由于公路建设投资活动涉及领域广泛,建设项目审计内容极其复杂。它不仅要审计投资计划安排是否符合国家投资政策,同时要审计投资的资金来源是否正当合理;不仅要审计投资的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财经纪律和概算标准,同时要审计投资活动是否能够获得经济效益;不仅要审计投资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是否合理,同时要审计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公路建设项目的审计重点
  公路建设项目的审计重点应放在公路建设项目的前期审计、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审计、工程结算审计、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在现阶段,建设项目审计的任务是对公路建设投资项目的经济活动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合规、合法和经济有效,以及公路建设投资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并通过对审计资料的分析,对宏观控制和管理方面的问题提出建议,从而发挥其严肃财经纪律,减少损失浪费,加强基本建设宏观控制和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的作用。
公路建设项目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资金运作贯穿于公路建设全过程。以上七个方面的研究,仅仅是从财务管理角度探讨如何有效地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建设成本。在实际工作中,建设资金能否得到有效的运作,还与多个因素相联系。因此,要提高投资效益,就要综合考虑技术、经济、体制、环境、社会影响等多方面因素,这些还有待于人们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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