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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赔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研究

作者:李凤宁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2-04
摘 要:保赔保险作为船东相互保险形式,在海上保险中占据重要地位。我国现行立法中并无关于保赔保险的法律明文规定,中船保也不具有保险组织资格,因此保赔保险纠纷只能适用有关合同的一般立法,这不仅不利于保赔保险纠纷的正确审理,也可能阻碍保赔保险的正常发展。据此,应该在借鉴先进立法例的基础上,通过立法赋予保赔协会以相互保险社这一保险组织地位,并在《海商法》中单列一节规定保赔保险的相关内容。

关键词:保赔保险 保赔协会 立法完善
一、我国保赔保险的立法现状及其存在问题

保赔保险是保障与赔偿保险的简称,主要承保船东在营运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因此引起的费用和船东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这主要包括船舶侵权责任如污染责任、碰撞责任等,合同责任如货物责任、拖带责任、对海上旅客人身伤亡的责任等。其中,海上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已成为其最重要的承保对象之一。

我国现行立法中对于保赔保险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虽然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以下简称中船保)作为经中国政府批准的船东互相保险的组织,是依照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国家民政部注册登记为全国性社会团体并由此依法享有社团法人资格的,但是依据现行法它却不具有保险组织资格。因为我国《保险法》作为一部商业保险法,仅仅承认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两种保险组织形式,而保险公司以外的其它保险组织也只有农村保险合作社被获得承认,因此依据现行法中船保尚不具有保险组织资格。

由此可见,尽管在理论上保赔保险属于海上责任保险,但是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它无法适用《保险法》和《海商法》相关规定。因为一方面,《保险法》明确规定只适用于商业保险行为,但保赔保险并非商业保险行为;另一方面,海上保险作为财产保险的一种类型,理论上属于商业保险范畴,因此《海商法》关于海上保险的规定同样无法适用于保赔保险。所以,尽管保赔保险在理论上被当作保险尤其是海上保险的一种类型,但是它却无法适用《保险法》和《海商法》,而只能被当作是一项合同从而适用关于合同的法律规范。

由于保赔保险无法适用《保险法》和《海商法》的相关规定,因此保赔保险只能适用《合同法》、《民法通则》等关于合同的一般规定。但是,保赔保险作为海上责任保险合同,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有着许多重要的区别,因此单纯适用《合同法》、《民法通则》等的规定不仅可能无法解决问题,也可能不够妥当、合理。因此,现行法关于保赔保险的立法存在漏洞,有予以补充和完善的必要。

二、我国保赔保险法律制度的理论完善

对于保赔保险的立法漏洞可以通过法学理论和法律解释的方法来解决。法学上关于漏洞补充的方法有很多,如习惯、法理或判例等。[1]由于我国并不承认判例的效力,因此我们只从习惯和法理两方面探讨这一问题。

首先,依习惯,保赔保险是作为海上保险尤其是海上责任保险来处理的,这无论是在我国保赔保险的实践中还是在国际保赔保险实践中都是如此,因此保赔保险应当适用海上保险的一般规定。

其次,由于现行法关于保赔保险的立法漏洞为一公开的漏洞,因此依法理进行漏洞补充时应主要采用类推适用的方法进行。依据“相类似案件应为相同之处理”基本原理,对于保赔保险应适用与其最为类似的事物的规范,由于在现行法律体系中与保赔保险最相似的类型是海上商业责任险,因此保赔保险可以类推适用上述关于海上商业责任险的规定。

不过,由于保赔保险所具有的特殊性及其会员封闭性,类推适用关于海上商业责任险的规定可能并不完全符合保赔保险的本质要求。例如,保赔保险中关于会费的约定与商业责任险的保险费的确定不同,因而关于海上商业责任险保险费的规定不能适用于保赔保险。另外,保赔保险当事人还可以依约定来排除相关法律的适用。因此,在不违反强行性规定的情况下,保赔保险首先应依据保赔保险合同的约定来处理,接着是《合同法》、《民法通则》等关于合同的一般规定;如果不能解决的,则应类推海上商业责任险适用《保险法》和《海商法》的相关规定。

三、我国保赔保险法律制度的立法完善

通过理论的方式并不能彻底解决保赔保险的立法漏洞,因此必须通过立法完善的方式来解决问题。保赔保险的立法完善应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关于保赔协会的立法,另一个则是关于保赔保险合同的立法。保赔协会的目的在于提供保赔保险保障,保赔保险是由保赔协会而不是其他的保险人来承保的,因此二者是相辅相成、合二为一的,必须将两者联系起来进行探讨。

从理论上来说,通过立法来解决上述问题可以有许多选择。有学者认为,目前至少有四种方法:一是借鉴英国立法例,修改《公司法》、将中船保这类担保/保证有限公司规定于《公司法》中;二是借我国《海商法》修改之机,增补海上保险合同的种类,明确保赔保险合同的内容;三是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单独立法,另行规定中船保这类相互保险组织;四是将中船保界定为互益型经济团体,以区别于普通的社团,赋予其独立的公司法人地位。[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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