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控制缕析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1-27
3.2 强化各类监督主体的功能,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将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置于法律、法规的约束之下
从行政主体的外部看,主要有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等等。在众多的监督中,权力机关的监督最具有权威性。应该在权力机关内部建立专门监督机构,以担负起日常监督工作的任务,以提高权力机关的监督力度;制定监督法规,把权力机关所具有的监督权进一步程序化、法律化,以确保监督工作有法可依;加强权力机关的质询权、评议权、罢免权等的落实,以提高监督质量和效果。司法机关监督要合理划分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的权限,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地对行政执法过程中的犯罪行为进行审理判决。舆论监督当前很有必要尽快出台新闻监督方面的法律,依法保障新闻舆论的调查、报道和批评的权利,明确新闻工作者的义务和责任,使其更好地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在我国行政监督体系中,群众监督是基础和力量的源泉,为了使群众监督的功能得到充分发挥,需要强化群众监督的法律保障,通过立法明确群众监督的权限和程序,使之能够依法行使监督权;另外,“还要完善群众信访举报的体系和网络,健全举报奖励反馈机制,以便从制度上保证言路畅通,举报有门,保护举报者的合法权益。”在搞好外部监督的同时,还要加强和完善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机制。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采取得力措施使监察、审计、财政等各种内部监督制度有效地运作起来,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和自由裁量中的不正当行为。当前,尤其需要抓好行政复议法的贯彻落实。充分发挥行政系统内部监督的作用,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主体依法行政自由裁量仅,加强廉政建设,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质量,均具有重要意义。
3.3 健全行政程序法,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利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运行态势表明,行政自由裁量权出现负效应是因为它的逆向运行或越轨运行,即不按预先设置的方式、方法、步骤运行。从这个角度讲,“行政程序是为行政权力运行设置的一种安全装置。”“程序的实质是管理和决定的非人情化,其一切布置是为了限制恣意、专断和(任意)裁量。”这些都表明了行政程序在制约行政权,保障民主自由,防止专断中的重要作用。行政程序是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一种重要手段。行政程序一旦设定并法律化后,一方面作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享有者、行使者的行政主体在选择行为方式、方法及步骤时必须遵循程序之规定,即按行政程序规定的方式、方法和步骤去作为,否则就要承担违反程序之法律责任。另一方面,作为权利客体的行政相对人,有权要求行政主体按法定之程序顺序行为,从而从反方向督促行政主体合理行使自由裁员权。使行政相对人既懂得以实体规则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学会运用程序规则不使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义务不被加重,在我们这样一个重实体轻程序传统的国家有着重要意义。所以,不断健全我国的调查制度、回避制度、听证制度、告知制度、信息公开制度、时效等制度,有利于制约行政权,保障民主自由,防止行政专断,以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利。
3.4 注重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
执法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自由裁量的准确度,关系到法律的尊严和命运。我们要把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作为改善执法状况的重要环节常抓不懈,促使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有实质性的提高。为此,一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突出抓好引导执法人员树立公仆观和服务观。二要推行执法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制度,只有考试合格者才能进入行政执法机关任职,切实保证执法人员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三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要针对不同的对象,进行多层次、多方式的培训,使执法人员熟练掌握与自己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奠定坚实的基础。四要推行竞争上岗制度,以此来增强执法队伍的活力和执法人员的能力,提高执法水平,做到公正执法。综合上述,行政自由裁量权范围的扩展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然而,这种趋势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机会增多。通过法律的有效控制裁量权的“自由”空间,将行政自由裁量权限定在既合法又合理的范围以内,是实现法治目标的重要条件之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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