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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期中共党内关于农业发展道路的争论

作者:未知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1-29


    (二)
  建国初期中国共产党领导高层围绕农业互助合作问题产生的争论,以中共中央第一个农业互助合作决议的通过为标志,最后基本上统一到了毛泽东、高岗等人的意见之下。这是刚刚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对中国农业发展道路做出的历史性的重大选择,也是当时中国共产党对这场争论做出的结论。
  这场争论不是中国农业发展的根本道路之争。对我国农业发展必须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前进,必须经过新民主主义到达社会主义,前进的目标就是苏联的社会主义集体农庄,争论双方的看法都是一致的。但是在对朝着这个方向和目标前进的具体道路的选择上,双方又有不一致的思路。
  为什么会产生这种不一致?原因在于:中国共产党最初设计的新民主主义农业发展道路本身有不确定的地方,人们可以做出不同的理解。根据七届二中全会决议和《共同纲领》的有关精神,从“合作社经济是半社会主义经济”、“应扶助其发展”的规定来看,从必须“逐步地而又积极地”领导农业经济走向集体化,不能任其自流的说法来看,可以理解为逐渐动摇私有制、消灭农民个体经济和富农经济;从五种经济成分各得其所,共同发展,充分利用各种经济成分发展生产力的积极作用的规定来看,从肯定农民发展个体经济的积极性、确保农民土地所有权和保护富农经济的政策来看,也可以理解为农民个体经济和富农经济在整个新民主主义社会,都应该和其它经济成分一样,始终得到保护和发展。
  显然,毛泽东偏重的是前一种理解,刘少奇偏重的是后一种理解。这种不同理解实际上早在最初设想新民主主义农业发展道路时就已经萌发。虽然毛泽东、刘少奇都认为中国农业发展的最终目标是苏联的集体化,都强调要通过各种方式来引导农民走向集体化,但是在通过什么样的合作方式来引导农民走向集体化的问题上,双方强调的重点是明显不同的。
  毛泽东在谈到合作社经济时,虽然也提到了商业合作等其他形式,但是,他特别推崇生产合作。由于劳动力不足,生产工具缺乏、落后,以及兴修水利等的需要,中国农村长期以来农民之间就存在着多种劳动互助合作形式。革命战争年代,由于大批青壮年农民参军和支前,农业劳动力严重不足,并且由于战争对农业生产力的严重破坏,一家一户的个体农民的生产条件更加有限,难以进行独立的生产,劳动互助就更加成了许多农民进行生产的需要。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利用农民的劳动互助传统,引导农民走互助合作道路,组织了互助组、变工队等劳动合作组织,这对农民克服劳动力、耕畜和生产工具的不足,保证不误农时,帮助军人家属解决生产困难等都起了很大作用,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确实在较大程度上促进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毛泽东的农业合作化思想在很大程度上来自他对这些实践经验的理解。他从根据地农民的劳动互助中得到的启示是,集体劳动比个体劳动优势,互助组可以成为将来发展到苏联式的集体农庄的过渡形式。民主革命时期,他曾对这些思想进行过多次阐述。从毛泽东对新民主主义社会的农业合作的多次论述中可以看到:他关于通过生产上的互助合作走向集体化的思想是一个在党内外进行了广泛宣传的思想;他批评刘少奇关于互助组不能走向集体化的观点,确实是对他原有的一个基本的思想观点的坚持和维护。
  就刘少奇来说,他并非反对农民在生产上的互助合作,但是,他认为这种合作同消费合作、供销合作等形式一样,其作用仅在于帮助农民克服困难、培养集体观念、同旧资本主义作斗争、避免无限制的两极分化等方面,他也承认这些合作形式可以引导小生产向着集体方向发展,但是他并不认为他们必然导致生产力的提高,并不认为它们可以直接作为走向集体化的过渡形式。关于合作经济的形式,刘少奇更看重商业合作,他主张先进行商业合作,再进行生产合作。他认为消费、供销等商业合作社对于促进生产发展、限制商人对农民的剥削、实现小农经济同大工业的联系、引导农民走社会主义道路等方面都有重要作用。
  刘少奇这种经过商业合作到生产合作的思想,是他对新民主主义农村经济政策上做出的重大理论贡献。这种思想的提出,既充分依据中国国情,又认真总结了苏联当年的历史教训,是对列宁当年在实行新经济政策时提出的农业合作制思想的继承和发展。这种经过商业合作到生产合作的思想在中国共产党内也得到了较为广泛的认同,朱德、张闻天、薄一波等人都曾经发表过类似的意见或对此表示赞同。
  毛泽东、刘少奇对农业互助合作方式的不同偏重,必然要导致对待土地改革后的农业个体经济和富农经济的不同态度:一个是使其较早消灭,一个是允许其在较长时期内存在和发展。
  对土地改革后农村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不同认识加深了这种分歧。这种不同认识是:一方认为农民自发倾向和小农经济的某种“两极分化”并不严重,特别是认为它不仅不会影响中国农业发展走社会主义道路,反而会对未来的农业社会主义集体化作更加充分的物质准备。而另一方则认为当时的阶级分化已经比较严重,担心农民的自发倾向和小农经济的“两极分化”现象会阻碍中国农业发展走社会主义道路。
  从理论上看,毛泽东的主张,显然与先进行经济建设,后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新民主主义社会发展战略自相矛盾。而刘少奇的主张,则与这种发展战略是吻合的。关于新民主主义社会的发展战略,毛泽东在建国前和建国初的一段时间里,主张先进行经济建设,后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先实现由农业国向工业国的转变,再实现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转变。毛泽东的这种想法,在党的高层领导人当中形成了共识。就刘少奇来说,在毛泽东表示在山西互助合作问题上不同意他的意见之前,他完全是按毛泽东的这种思路来理解新民主主义农业发展道路等问题的。他的有关主张,实际上是坚持毛泽东首创的新民主主义社会理论的最初战略构想。
  从实践上看,刘少奇的主张更加注重从农业生产的实际情况出发,更加符合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和大多数农民的愿望。而毛泽东根据土地改革后农村出现的新情况萌发的“对社会主义革命的思路”(注:杜润生:《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初期的几个问题》,《观察、研究、试验》1993年第6期。),虽然符合马克思主义的某些具体结论,但与实际情况却有很大距离。
  首先,引用马克思《资本论》中有关工场手工业的理论作为农业集体劳动优于家庭劳动的依据,这与农业劳动本身的特点并不相符。
  其次,把民主革命时期互助合作的经验绝对化,认为农业集体劳动一定优于家庭劳动,这与土地改革后的新情况也不相符。民主革命时期,互助合作发展生产的形式在革命根据地被广泛采用,是由当时特定的主客观条件形成的,并非因为集体劳动就一定比个体劳动优越。老区农业经济发展、中农化倾向出现后,农民要求单干、互助组出现涣散的现象,不能理解为资本主义自发倾向对社会主义道路的抵制,实质上,这也是生产力发展的一种要求。
  再次,当时个体经济发展不可避免地要带来的竞争和随之而来的一定程度的分化,在一定程度上是社会进步的表现。这既对整个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也是中国农业向社会化发展过程中不可逾越的阶段。作为无产阶级领导的新民主主义国家,是完全可以通过税收和组织互助合作等手段来把两极分化限制在一定程度之内的,何况当时这种分化并没有严重到应该限制的程度。
  特别应该指出的是,根据新民主主义理论,在新民主主义社会,一定程度上的资本主义两极分化既不可避免,也是允许的。如果对这种经济竞争和阶级分化感到害怕,不能正确对待,想过早地采取社会主义措施去阻止它、避免它,确实存在着走向农业社会主义的危险。对此,早在民主革命胜利的前夕,中国共产党就对人们敲起了警钟。1948年7月27日,新华社根据毛泽东指示发表的《关于农业社会主义的问答》一文指出:“土地改革之后,农村中的经济竞争,不可避免地会有新的发展,并使农民之间不可避免地会有新的阶级分化,……这种竞争与新的阶级分化,即在新民主主义社会里,也是不可避免的,而且是被允许的,不是可怕的。因为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之下,只有允许这种竞争,才能发挥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把农业经济广大地发展起来;所以,这种私有制基础上的竞争,有其一定的进步性。抱有农业社会主义思想的人们,看不见土地改革后的这种可能的社会变化,看不见这种商品经济与资本主义发展的规律在新民主主义社会中仍将存在……否认或者反对这种竞争和分化,结果就是阻碍生产力的发展,而成为一种反动的空想。”(注:《解放战争时期土地改革文件选编》,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年,第405-406页。)组织起草和亲自对这个文件做过修改的刘少奇在批评山西省委时,一定是对这段文字记忆犹新,因为其语气与用词都是何等相似!
  站在今天的历史高度,从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出发去评价,可以发现,刘少奇批评妨碍新民主主义农村经济建设思想苗头的意见,基本上都是真知灼见。当然,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刘少奇在争论中的种种看法也不可能超越新民主主义社会理论原有的追求苏联社会主义目标模式等历史局限性,不可能达到我们今天对农民家庭经营的积极作用、对苏联农业集体化的弊端的深刻认识。这种历史局限是任何个人,以至我们整个党、整个民族都无法超越的。但是如果刘少奇当时的意见能够得到采纳,我国的农业发展和社会发展无疑是有可能少走一些弯路的。“如果土改后不急于立即向社会主义过渡,不立即动摇私有制,而是继续实行新民主主义政策,在充分发挥土改带来的农民个体所有制的积极性之后,才去动摇私有制,同时根据我国国情对我国农业社会主义改造道路究竟应当怎样走作广泛深入的探索,那样,不仅对生产力的发展可能更有利些,而且也可能不致于搞成后来那样千篇一律的农业集体化模式。”(注: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第206页。)
  遗憾的是,刘少奇的观点受到了错误的批评,而他加以批评的那些妨碍农村经济和社会主义事业健康发展的思想,却未能引起全党应有的注意和警惕,导致了后来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乃至整个社会主义改造中急于求成、急躁冒进的错误。这种历史的教训是我们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应该永远记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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