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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期中共党内关于农业发展道路的争论

作者:未知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1-29
建国初期,面对土地改革后农村出现的新情况,中国共产党内部在如何开展农村互助合作运动的问题上发生了意见分歧,争论的结果对中国农业发展道路以至整个社会发展都产生了极为重要和深远的影响。认真总结这场争论的历史经验,对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农业和整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
  土地改革后,我国农村出现了新情况:一方面绝大多数农民开始过上了土改前的中农的生活和拥有了与其相当的生产条件,出现了普遍中农化的趋势;另一方面也出现了某种贫富差别和分化。这种变化,相应地引起了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不同阶层、不同政治身份的人们产生了不同的认识,也感到了各自不同的种种困惑。从普通农民内心深处的愿望来看,他们希望发家致富,进一步扩大生产和提高自己的生活水平。贫农希望上升为中农,中农希望上升到富裕中农,富裕中农希望成为富农。新富农是许多人的目标。但是相当一部分农民存在着矛盾心理,他们想致富冒尖,但又担心将来“掐尖”、“拉平”,落到旧富农的境地。对于中国共产党倡导的互助合作,不具备独立生产条件的贫困农民是愿意参加的,但是他们中很多人是希望参加变工互助组后能种好地,发好家,然后买车买马,进行单干。也有一部分经济条件很差的贫农存在着农业社会主义的平均思想,对新的贫富分化有怨言。
  农民的复杂心理和矛盾困惑,也反映到了农村中的党员干部身上。在经济水平上升较快的农民中,有一部分是党员,他们对于党员干部是否允许雇工认识不清。有的觉得党员不应该剥削他人,表示自己在生产上不再发展了。也有少数党员为了继续雇工,要求退党。有的村干部认为组织起来是“国策”,单干不合法,不允许上升户添置生产资料,怕他们单干,甚至强迫农民参加互助组。
  农民群众和农村党员干部的种种矛盾和困惑表明,他们迫切要求各级党组织及时给他们指明前进的方向。但是,在新情况面前,中国共产党内对同样的问题也存在着认识分歧。
  东北是全国最早完成土地改革的地区之一,土地改革后的新情况较早地在这里反映了出来。东北的互助合作问题首先在党内引起了争论。1949年12月,东北局与东北人民政府联合召开专题讨论农村工作问题的座谈会,东北局书记兼东北人民政府主席高岗在总结性的发言中,对新情况、新问题作了政策性的解答。高岗着重批评了“对于农业经济的发展放弃无产阶级的领导,主张完全的自由竞争,让其自由发展的资本主义的路线”,批评了对单干、旧式富农感兴趣,对组织起来感到苦恼的种种思想;强调对组织起来要加强领导,要把变工组办得更好,真正使变工组胜过单干,以此来吸引农民;并提出现时的互助合作在获得生产工具的改进后,还可以进一步提高与发展,逐步提高为联组。认为从原则上讲,党员是不允许剥削人的,党员要雇工时,要说服他不雇工,党员不参加变工组也是不对的。
  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刘少奇在了解到高岗的有关思想后,表示了不同看法。1950年1月23日,他签发的答复东北局关于党员雇工问题的复信指出:“党员雇工与否,参加变工与否,应该有完全的自由,党组织不得强制,其党籍也不得因此停止或开除。”“在今天农村个体经济基础上,农村资本主义的发展是不可避免的,一部分党员向富农发展,并不是可怕的事情,党员变成富农怎么办的提法,是过早的,因而也是错误的。”(注:转引自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第197页。)当天晚上,刘少奇又约见了中央组织部副部长安子文,系统地谈了他对东北土改后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的看法。他认为:东北土地改革后农村出现的三匹马、一副犁、一挂大车的农民,不是富农,而是中农。现在东北这种农户大概不会超过10%,真正的富农更少。今后应该让这种富裕中农发展到80%,其中有10%的富农,才具备搞集体化的基础。今天东北的变工互助是建立在破产、贫苦的个体经济基础之上的,这是一个不好的基础。农民参加变工互助之所以这样多,就是因为个体经济的破产,农民不得不变工。将来的发展,个体经济都能独立生产,变工互助势必要缩小,这是好现象,由个体生产到集体农庄一定要有大机器作基础。现在允许单干不是自流,现在多出现一些富农也好。现阶段还必须有剥削,还要欢迎剥削。党员成为富农后怎么办的问题,现在提得过早了,有剥削也可以做社会主义者,认为党员便不能有剥削,是一种教条主义思想。(注:参见《刘少奇论新中国经济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第152-155页。)
  1951年,高岗将中组部的答复和刘少奇的谈话记录带到北京面交了毛泽东,毛泽东对刘少奇的意见表示不赞成。刘少奇、高岗之间的分歧扩大成了毛泽东、刘少奇之间的分歧。
  继关于东北地区互助合作问题的争论之后,关于华北地区的互助合作问题也在党内引起了争论。华北地区的山西省大部分地区早在抗日战争时期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根据地,农民早有组织起来共渡灾荒、发展生产的传统。但是土地改革后,随着中农化趋向的出现,原有的互助组织也和其他老区土改后的情况一样,出现了涣散甚至解体的现象。中共山西省委和长治地委在调查之后,得出了要加强领导,把互助合作提高一步的结论,并明确提出要用成立按土地和劳动分红并征集公积金的农业生产合作社,作为引导互助合作组织发展的方向,以克服“自发的资本主义倾向”,解决互助组织涣散的问题。华北局在派人到长治调查后,提出了与省委和地委不同的看法。但是山西省委坚持己见,于1951年4月17日,向华北局提交了《把老区互助组织提高一步》的报告。报告认为:“随着农村经济的恢复与发展,农民自发力量是发展了的,它不是向着我们所要求的现代化和集体化方向发展,而是向着富农的方向发展,这就是互助组发生涣散现象的根本原因。”因此,“对于私有基础,不应该是巩固的方针,而应该是逐步地动摇它,削弱它,直至否定它。”华北局对山西省委报告中的这种观点以不同方式提出了批评。
  在华北局与山西省委的争论中,刘少奇不仅以十分明确的态度支持了华北局的意见,而且系统地阐述了他对有关问题的看法。在看到山西省委4月17日的报告后,他对华北局领导人明确表示:现在采取动摇私有制的步骤,条件不成熟,没有拖拉机,没有化肥,不要急于搞农业生产合作社。(注: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第187页。)在接到华北局批转山西省委的报告和听取了华北局主要负责人的汇报后,他连续在多个场合对山西省委的观点提出了批评。5月7日,在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宣传会议的报告中,他说:“现在就有人讲社会主义,我说这是讲早了,至少是早讲了十年。”“单用这一种农业合作社、互助组的办法,使我们中国的农业直接走到社会主义是不可能的。”(注:《刘少奇论新中国经济建设》,第182-183页。)6月3日,在同薄一波、刘澜涛、陶鲁笳等人谈话时,他说:在农业生产上,不能发动农民搞生产合作社,现在只能搞互助组。至于较高级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只可试办。只能是思想高潮(展览性的)即热烈研究,禁止物质高潮。领导上心中要有数,不要注重那些空道理。7月3日,刘少奇指出:“在土地改革以后的农村中,在经济发展中,农民的自发势力和阶级分化已经开始表现出来了。党内已经有一些同志对这种自发势力和阶级分化表示害怕,并且企图去加以阻止或避免。他们幻想用劳动互助组和供销合作社的办法去达到阻止或避免此种趋势的目的,去‘战胜农民的自发因素’。这是一种错误的、危险的、空想的农业社会主义思想”。7月5日,刘少奇在中南海春藕斋给马列学院第一班学员作的题为《中国共产党今后的历史任务》的报告中说:“山西想对农民私有制又动又保护是不对的,太岁头上不能动土,你去动摇一下,削弱一下,结果猪、羊被杀掉,所以现在我们不能动摇,不能削弱,要去稳定。”(注:《刘少奇论新中国经济建设》,第211页。)“企图在互助组内逐步地动摇、削弱直至否定农民的私有财产,走向农业集体化。这是不可能的,是改良主义。”(注:《刘少奇论新中国经济建设》,第219页。)
  7月25日,华北局向中央提交了《关于华北农村互助合作会议的报告》。毛泽东在得知这场争论的情况后,随即找刘少奇和薄一波、刘澜涛谈话,明确表示不能支持他们的观点,而支持山西省委的意见。他批评了互助组不能生长为农业生产合作社和现阶段不能动摇私有基础的观点。他的理由是:既然西方资本主义在其发展过程有一个工场手工业阶段,即尚未采用蒸汽动力机械,而依靠工场分工以形成新的生产力阶段,则中国的合作社,依靠统一经营形成新生产力,去动摇私有制基础,也是可行的;这符合七届二中全会和《共同纲领》关于合作社经济是半社会主义经济的决定。
  由于毛泽东在党内的历史地位和崇高威望,毛泽东和刘少奇等人的谈话,实际上对这场前后延续近两年的争论作了结论。刘少奇等人从组织上服从了毛泽东的意见,也力图在思想上跟上毛泽东的认识。在中共中央制定第一个互助合作决议的一次会议上,他表示,由于毛泽东同志的指示,他抛弃了原来的想法。(注:金冲及主编《刘少奇传》,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年,第698页。)
  为了解决分歧,在同刘少奇等人谈话时,毛泽东提议召开全国第一次互助合作会议。9月20日,中共中央召集了第一次互助合作会议,通过了陈伯达起草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以下简称《决议(草案)》。从《决议(草案)》的基本内容来看,当时毛泽东对组织互助合作运动的态度虽然积极,但也有谨慎的地方。《决议(草案)》没有简单地重复山西省委的意见,没有明确提出“动摇私有基础”,也没有肯定他们已经提出的那些“动摇私有基础”的措施(如公积金退组退社不得带走;分配中劳动分红高于土地分红等)。同时《决议(草案)》肯定了农民的两种积极性,提出了反对互助合作问题上的两种错误倾向,强调了自愿互利、民主议定和典型示范的指导原则和不得歧视、打击单干农民。这些意见表明,毛泽东似乎也想照顾一下争论的另一方观点。但是,《决议(草案)》的侧重点是很清楚的,那就是,要求在土改后的广大农村立即组织起来,通过互助合作的方式,发展农业生产,逐步向社会主义过渡,制止农民要求自主经营的自发倾向(所谓向资本主义发展的倾向)。其中肯定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和批评发家致富的口号,提出互助合作不一定都是整齐划一地循序而进,国营农场应该推广,在有条件的地方试办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体农庄等等,更是体现出了某种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急切心情。
  《决议(草案)》公布后,通过党和政府的大力宣传和贯彻落实,互助合作运动迅速掀起了热潮,到1952年底,参加互助组、合作社的农户由1951年底的19.2%迅速增加到40%。《决议(草案)》的颁布,实际上开始了我国农业由个体经济向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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