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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制度中的私人财产与创新能力

作者:未知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4-02

  作为合伙人必须有足够多的非人力资本,无论其是否投入到事务所来,否则,仅凭借其强劲的创新能力,也没有人相信他们的审计报告,他们承诺承担事务所的最终风险的意义也不大;如果让相对贫穷的CPA成为合伙人,那么,他们心中那迅速致富的欲望将无法阻挡,更容易向被审计者“寻租”或与之“合谋”,出具有损于事务所的社会公信力的审计报告,把赚得的利益装进自己的口袋,把最终的风险留给私人财产更殷实的合伙人,显然,这样的契约,富有的CPA是无法接受的。

  在合伙人之间,还存在着各合伙人的私人财产而不仅是投入事务所的非人力资本与其在事务所的最终控制权的对应(matching)问题。因为(1)人在能力与资本的分布上是不对称的,有能力的人不一定富有,富有的人不一定有能力;(2)个人的财产的用途是多样的,可以投入到事务所,也可以投资到其他项目;(3)对事务所投资,不仅仅是一个控制权问题,还有收益获得和分享问题,为了充分发挥能力很强但相对贫穷CPA的积极性以提供高收益增量,可能会安排能力很强但相对贫穷的CPA成为合伙人;(4)事务所治理结构(governance)的有效性要求事务所的股权要适度集中,以防止股权过分分散情况下合伙人“搭便车”。因此,如果“对应”不当,就可能出现,私人财产殷实者对事务所的投资不多,在事务所未出现审计失败时,分得的收益较少,当事务所发生严重的审计失败时,却可能“赔进”并未受益的私人财产,而相对贫穷的人可能投资较多,相关情况恰好相反。显然,这不是一个优秀的合伙人制度安排。通过多次博弈,较好的配置是,各合伙人的私人财产都比较殷实,且相差不很悬殊,以他们某基点的私人财产为基础,按某一共同的比例决定他们投入事务所的资本份额,拥有其相应的有表决权股权份额。

  (三)合伙人必须有足够多的私人财产

  CPA要成为事务所的合伙人必须有足够多的财产(包括投入到事务所的财货和未投入事务所的私人财产)。主要原因是,第一,为迫使事务所和合伙人说“真话”,就必须以其一定的——最好是全部的——私人财产做抵押,同时,足够多的财产也是社会相信CPA“说实话”的经济基础,即,富足的私人财产是CPA“说实话”的重要前提;第二,事务所的经营管理是需要有各种经营决策能力的人做支撑的,可惜的是,人们的经营决策能力是不可以直接测度的,并且,“与一个拥有巨额资产的人相比,一个相对贫穷的人更容易‘虚报’他的经营能力”(张维迎,1995),在正常情况下,私人财产是其经营能力的重要信号。

  在实践中,无限责任制的威力在于它增大了事务所的合伙人的违规成本,其前提是合伙人必须有足够多的私人财产,否则,如果让贫穷的CPA成为合伙人,那么,实施无限责任制不过是“在老鼠面前放了一只画的猫”而已。因此,合伙人的私人财产底线不能太低。同时,对合伙人私人财产底线的规定也不存在照顾老、少、边、穷地区的问题,这些地方的事务所可以由合格的事务所设立分所来解决。

  当然,合伙人私人财产底线又不能太高。否则,符合合伙人条件的CPA就太少了,从而,全国的事务所特别是有证券期货及相关业务从业资格的事务所的数量将太少,容易形成过度垄断,导致独立审计对资本市场的供给严重不足,引起社会福利的耗损。

  (四)合伙人的创新能力:为保全和增加其私人财产奠基

  在无限责任制事务所中,富有的CPA成为合伙人、拥有最终控制权是为取信于社会公众。但法定的最终控制权只有在权力所有者有能力有效地驾驭它的情况下才能为其带来真正的剩余收益。这一方面依赖于其他人力资本所有者的能力与努力,另一方面又依赖于合伙人自己的努力,特别是他的创新能力。

  实际上,合伙人是事务所的决策人,需要面对诸多的不确定性,没有创新能力,就不能较好地识别被聘用者的专业能力的强弱,是否对自己说谎、偷懒和欺骗,不能很好地设计委托代理机制去激励与约束被聘用者,优秀的人力资本不会投靠平庸的合伙人;同时,平庸的合伙人更容易遭受审计业务委托人的欺骗,这样的事务所会在内外交困中度日如年,能保住现有的资本和市场份额就是最大的成功。

  有创新努力的合伙人是在统揽全局、协调人际关系、开拓新业务、占领新市场和识别潜在审计风险等方面有竞争优势的合伙人,只有这样的合伙人,才有可能进行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才可能充分发挥其他人力资本在职业判断、开拓市场等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理性自利”(王善平,2001a),才可能让其他有创新能力的人力资本分享部分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降低审计风险,增加盈余,使其私人财产保值、增殖。

  三、董事:有相当权威的合伙人

  合伙人的基本权力是对事务所的经营决策拥有最终控制权。如果一个事务所规模不大,合伙人不多,那么,就没有必要形成董事会。相反地,若事务所的规模很大,合伙人众多,此时,任何重要的问题,都要随时交合伙人大会讨论,一方面所费成本很高,另一方面要在全体合伙人之间形成“一致同意”或“多数同意”是不太可能的,即使可能,也没有必要,重要问题由董事会决定比由合伙人大会决定更有效。于是,合伙人的最终控制权又演化出了选举和被选举董事的权力。显然,董事的权力是合伙人在日常的、重要的问题上的权利集结,董事会则是对合伙人大会这种合伙人“行权”形式的“简化”。在事务所的治理结构中,聘任事务所经营经理是董事会的一种权力,由于经理是相对贫穷但很有创新能力的人,他们有“偷懒”的可能,也有“滥用”非人力资本的可能,是事务所中较难监督的“最活跃的生产力”,依照张维迎(1995)的企业家契约理论,让有创新能力的人当经理,给予一定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使其自己“努力”的同时,也有“监督”他人“偷懒”的积极性,这样,董事就成了联系最终控制权和剩余控制权的“桥梁”。

  在合伙人中,决定合伙人成为董事的基本力量是他(她)的权威。

  权威的重要性在于事务所的合伙人非常多,再加上世界的不确定性,致使任何契约都不可能完备,从而,如果没有权威,合伙人之间、合伙人与经理之间都很难就某一关键性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这将导致事务所的效率损失,甚至事务所瓦解。1998年我国事务所“脱钩改制”以来,一些事务所事故不断,甚至消失,就与该事务所的董事没有权威直接相关。

  董事的权威在哪里呢?通过对国内外成功事务所的考证,如下四个因素非常重要:(1)处事公正。对原则性问题绝不让步,不因亲疏而混淆是非,唯贤是举,唯能是瞻,奖勤罚懒,是遵守制度的楷模。(2)有出色的创新能力,是破解独立审计风险的高手。一方面在统揽全局、协调人际关系、开拓新业务、占领新市场方面有竞争优势,另一方面,又有识别和防范重大审计风险的能力,进而可以降低从业人员的机会主义所带来的潜在风险,总体上,这些能力是不能直接测度的,教育是获取这些能力的基础,此外,天生聪颖和后天习得也是非常重要的能力来源,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学历文凭、各种资格证书和职称证书,是其拥有者能力的重要“信号”,但不能迷信这些五花八门的证书,应该在长期的重复博弈中纠正“信号”传递偏差。(3)私人财产殷实。或者说在事务所中的股份较多,现实中的决策几乎都是风险性的,只有以非人力资本做后盾的决策才是负责任的决策,此所谓“有恒产者有恒心”。(4)多数合伙人认同。实际上是对前三个要素的逻辑发展,同时,也需要历经时间积累和考验,可见,树立权威,不能自封,也不能急于求成。如果一个合伙人在以上四个方面具有比较优势,那么,他(她)就具备了董事的关键性条件。

  显然,董事长应该是董事中的佼佼者,这样的董事会有利于节约决策中的讨价还价的成本,使决策更有效,使事务所的权力结构更稳定。

  董事和董事长的权威是建立在个人理性基础上的集体理性,这种集体理性的结果就是要克服个人私利的过度膨胀和对他人利益的损害,就是要降低独立审计风险、提高控制权的行使效率。

  四、结束语:三大悖论与五条建议

  当我们从以上的理论研究中回到现实时,在事务所采用无限合伙制下,我们发现,如下三大悖论将为难我们。

  悖论一:合伙制需要富足的CPA作合伙人,但富足的CPA可能不愿意作合伙人。对事务所实施合伙制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无限(连带)责任迫使合伙人(或者通过合伙人让从业的CPA)对利益相关者“说实话”。有限责任制之所以失败,就在于它没有一种内生的让审计者“说实话”的机制。人是有限理性的机会主义者,因此,“纯粹”的人力资本所有者对利益相关者“说实话”的承诺,由于人力资本的不可抵押性或不可赔偿性,而变得不可信,需要非人力资本所有者对人力资本所有者的承诺提供担保,赔偿因人力资本所有者的“失信”而受到损害的个人和单位,即,合伙制需要富裕CPA作合伙人。但富裕的CPA作合伙人的基本前提是他们预期能在合伙制事务所中获得净收益,这又依赖于私人产权能得到切实保护、其他合伙人是可以信赖的合作伙伴,据我与现有事务所的所有者的交谈看,绝大多数的人对此前提没有信心,如果改成无限合伙制,他们将退出事务所或者不作合伙人,同时,那些贫穷的CPA却“跃跃欲试”,甚至“急不可待”,希望成为合伙人,如果贫穷的CPA成为了合伙人,试图通过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来迫使CPA在审计报告中“说实话”的努力将成为没有任何实质性价值的“画饼”。显然,独立审计市场的如此“重新洗牌”的结果将是“劣币驱逐良币”,这当然不是科学的合伙人制度所期望的。

  悖论二:事务所的发展和诚信需要依靠人力资本的创新能力,但人力资本的创新能力可能“滥用”社会对事务所的信任。事务所是一种以提供智力性服务为特征的经济组织,在日常运作中,事务所的发展和诚信靠的不是非人力资本势力,而更多的是非合伙人的人力资本的努力和创新。在执业中,合伙人不可能事必躬亲,大多数审计项目主要是非合伙人完成的,合伙人只是根据非合伙人的报告来判断潜在的审计风险,但这一审计风险可能因为非合伙人的自利和机会主义倾向而被“隐藏”了,非合伙人在博弈中具有信息优势,再加上审计风险暴露的“时滞效应”和非合伙人的更易流动性,非合伙人的创新能力就有机会“滥用”合伙人让渡的剩余控制权。

  悖论三:合伙人的诚信需要稳定预期的支持,但不可预测的审计市场改革又会使合伙人无法形成稳定的预期。合伙人只有对未来有稳定预期时才会讲信誉,但现有的审计市场是在计划经济的框架里和政府强制推动的改革中逐步形成的,有许多弊端需要革除,从近年来政府管制机构推行的改革(实际上也是产权改革)来看,具有突发性、强制性和随意性,使事务所的所有者不可能产生稳定的预期。

  针对以上三个悖论,我们有如下建议:(1)宏观层面上,事务所经济体制改革必须有明确的方向、公开的日程表,以培育利益相关者的信心,如,到何年止,事务所必须改制为无限合伙制,有哪几种合伙形式可供选择等,必须事先公布,并使相关利益者有充分准备的时间,事务所的体制改革不能搞“雷厉风行”。(2)政府官员应该成为保护一切私有产权和共有产权的楷模,把工作放在“以制度建设为中心”的轨道上来(张维迎,2001),积极组织专家制定与完善产权制度,切实执行产权制度之规定,使产权制度不仅是法律条文,更重要的应该是社会文化,人人都尊重别人的产权,政府管制机构不随意地出台政策、破坏产权制度。(3)合伙制是事务所经济体制改革的最终体制,但不能急于求成,逐步强化“让合伙人负责到底机制”,通过合伙人来监督和激励非合伙人,事务所经济体制改革的成功依赖于一个透明的、稳定的政策和富裕的CPA足够地多以及其他们的相互认可,所有这些都需要时间的累积,至少需要3到5年的努力,过渡的办法主要有两个,一是提高现有有限责任制事务所的注册资本的底线和职业风险基金的计提比例,二是首先让非证券市场中的事务所改制为合伙制事务所,并公布未来执行上市公司审计的事务所的条件,在3到5年内合伙制改革全部完成时,再进行事务所证券从业资格的重新认定。(4)建立和健全CPA的私人财产登记制度。(5)政府管制机构应该把规范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控制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作为规范证券市场的重中之重,使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把工作的重点放在提供公司经营业绩上,为事务所“说实话”创建良好的外部环境

  参考文献

  1.西蒙。1989 .现代决策理论的基础(论文集)。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

  2. Williamson.O.E. .1975 .Markets and Hierarchies:Analysis and Anti-trust Implications .New York:Free Press.

  3. Williamson.O.E. .1985 .The Economic Institution of Capitalism .New York:Free Press.

  4.周其仁。1996 .市场里的企业:一个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合约。经济研究,6.

  5.张维迎。1996 .所有制、治理结构几委托-代理关系——兼评崔之元和周其仁的一些观点。经济研究,9.

  6.王善平。2001a .人性与独立审计的对话。时代财会,2.

  7.张维迎。1995 .企业的企业家——契约理论。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6~9.

  8.张维迎。1986 .企业家与所有制——经济体制改革中的重大理论问题。经济体制改革研究报告:30.

  9. R.K.Mauts & H.A.Sharaf .1961 .1990(中译本)。审计理论结构。中国商业出版社,170-71.

  10.刘峰、林斌。2000 .会计师事务所脱钩与政府选择:一项案例研究,2.

  11.王善平。2001b .中国独立审计现实问题研究。审计研究,2.

  12.王善平。2002 .中国会计师事务所治理结构与独立审计质量问题。时代财会,2.

  13. Downs,Anthony .1957 .An Economic Theory of Democracy .Harper & Row Publishers,Chapter 13.

  14. Milgorm,J.&J.Roberts .1992 .Economics .Organization and Management .Englewood Cliffs,NJ:Prentcie Hall.

  15. Ahgion Philippe & Patrick Bolton .1992 .An Incomplete Contracts Approach to Financial Contracting .Review of Economics Studies,59.

  16. Albrencht & Willingham.J.J. .1992 .The Auditor‘s Responsibility to Detect and Report Errors and Irregularities .An Evolution of SAS,No.53 .AICPA .N.Y.

  17. Bowie.N .1995 .Accountants .Full Disclosure,and Conflicts of Interest .Accounting Ethics,August.

  18. Chrmichael & Willingham.J.J .1981 .Perspectives in Auditing .fourth edition.

  19. D.R.Nichols & K.H.Price .1976 .The Auditor Firm Conflict:An An Analysis Using Concepts of Exchange Theory .Accounting Review,Apr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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