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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的基本理念

作者:屈茂辉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4-23
民法典的基本理念是民法典制定及其法律规定运用的最高原理, 是对民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一种宏观的理性认知和建构, 是民法典制定中必须解决的基础性课题。在拟订民法典草案的过程中, 我们应当确立中国民法典的五个基本理念。

  (一) 人权主义

  所谓人权主义, 是指以人权保障为最高理念, 体现以人为本位、以权利为本位的价值观念, 将私权利作为人权的基础权利。人权主义是21 世纪的人文主义。人权主义的民法典, 实际上就是私权神圣的民法典, 它是民法权利法性质的必然要求, 即民法典全面确认民事主体的平等性及其民事权利, 确保民事权利非经法定程序不受限制或剥夺。具体而言, 民法典首先要构建科学、全面的民事权利体系, 坚持除物权、知识产权实行权利法定主义外, 其他民事权利尤其是人身权利, 严格实行任意主义, 摒弃权利必为法律明文确认的僵化观念; 其次, 对不同主体的民事权利给予同等的保护, 确认私力救济制度, 完善公力救济制度, 实行彻底的全部赔偿规则; 再次, 明确规定类推适用在民法上的价值及其司法适用; 最后, 确认法院(法官) 不得以法无明文规定或法律规定不明确而拒绝审判。

  (二) 意思自治

  意思自治, 即私法自治, 是指民法范畴内, 民事主体自由地决定自己的行为, 不受任何的非法干预。换言之,民事主体得依自主的意思作出判断, 自主选择、自主参与、自主行为、自己负责, 在法律所不禁止的范围内, 可以自由地依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种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在因彼此间的权益发生纠纷时可以选择纠纷的解决方式。意思自治理念实质上就是私法上的自由理念、自由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市场经济方式对法律提出的要求。在市场经济中, 当事人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 他利用自己和他人的能力和知识, 自主地进行民事活动, 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享受自己行为带来的利益, 承担自己行为的风险。意思自治能确保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意思自由, 使之既不受其他当事人的非法干预, 也能抵御不当或者越位的国家权力的干扰, 从而使市场的各种资源配置趋向优化, 保障市场经济的顺利进行。贯彻这一理念, 民法典应当将协议、合同、契约三个概念统一, 恢复《民法通则》中的合同概念, 使一切民事法律行为皆受意思自治规则的调整, 全面落实契约(合同、协议) 自由; 在调整契约(合同) 关系方面, 尽可能多地设置任意性规范, 使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效力优于任意性规范和法律推定条款。当然, 这里的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 而是受法律和公序良俗限制的自由。

  (三) 利益衡平

  利益衡平是指当事人之间、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应当符合公平的价值理念。利益衡平是古今中外立法、司法的一个根本规则, 是民法精神和社会公德的要求。舍却利益衡平, 民法将不成其为民法。基于利益衡平理念, 民法典一是应确认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情势变更原则; 二是要保障交易安全特别是强化对善意的当事人的保护, 建立善意当事人保护的一般规则; 三是确立自然人债务的法定免除制度, 规定一定期限内(如15 年) 债务人确实无力偿付债务的, 债务人可以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主张免除债务; 四是在体现利益衡平理念的同时, 注重效率原则在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意义, 注重鼓励交易、物尽其用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即制定所谓的“绿色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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