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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委派制与管理会计

作者:王桂莲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4-10


  三、从委托代理关系看,会计委派制是财务会计委派
  现代企业的主要特征之一是两权分离,商业银行作为经营货币的金融企业,要按照把商业银行办成真正的企业要求开展各项经营活动。由此产生了委托代理关系,这种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契约关系。通常也称为经管责任关系。在这种契约关系中,委托人享有剩余索取权,其目标是剩余收益最大化;代理人享有经营权,其目标是自身效用最大化,两者的目标是不一致的。而在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会计则处于中介地位。美国学者井尻雄士在《三式记账法的结构和原理》一书中曾对委托代理关系中会计的地位阐述得很精辟。他认为,“不管经营责任关系是怎样的,责任者总是要根据责任关系,把他的活动及其结果,向委托者交待明白。经管责任一般要求责任者通过记账来交待他的活动及其结果,并把总结资料报告给受托者,因此会计人员是作为第三方介入经管责任关系之中的,以便在责任者和委托者之间,可以顺利地把受托的责任和交卸的责任交待明白。”很显然,会计在委托代理关系中直接受托于代理人,其责任目标在于记录和报告代理人对受托责任履行情况。从我国青海的现状看,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利益目标是不一致的,处于中介地位的会计人员,往往会采用各种手段提供虚假信息,以迎合代理人的需要,并不真正是“中介”的。这就引发人们去思考如何确定会计人员的中介地位,以便使其能够在委托者和受托者之间发挥制衡的作用,会计委派制的产生就是基于这种思路。委托代理关系作为会计委派制的理论基础,已在我国会计理论界达成共识。
  从解决会计信息失真的目的看,会计委派制也是委派财务会计。当前,我国会计信息普遍失真已成为一大社会公害。有关资料表明,80%的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不实,这已是一个无法回避也不能回避的现实问题。对于如何解决会计信息失真问题,我国会计界的同仁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治理对策。
  实行会计委派制,进一步明确了会计人员的中介地位身份,这种中介地位的身份又决定了会计人员必须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对代理人的“内部人控制”进行约束。会计人员对代理人的约束必然是运用会计信息及其真实性、可靠性来实现的,可以认为,会计委派制是解决会计信息失真的最佳途径,它实质上也是通过强化财务会计工作来实现的。
  四、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的分离是会计委派制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
  从上述理论分析可以看出,推行会计委派制出发点和归宿都是为了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解决中国会计市场的秩序混乱问题。这和2001年4月16日朱镕容基总理视察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时的题词“不做假账”的精神是完全相吻合的。“不做假账”既是对会计人员自身的要求,又是促进对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变革的要求,更增强了推行会计委派制的信心。即使从“会计委派制”一词的出现看,也是出于解决会计信息失真问题。早在1996年,时任中纪委常委的刘丽英同志,在江苏省查处无锡市新兴公司邓斌非法集资案时,针对该公司会计管理混乱现象曾提出,能否用一种有效的手段将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之后,她又亲自调查了江苏省苏州吴县市角直镇试行的“会计管理站”做法,并向中纪委提出报告,倡导对会计人员进行统一管理,第一次使用了“会计委派制”的提法。可见会计委派制提出的初衷就是为了扼制违法乱纪。
  但是,如果从会计本质来认识会计委派制,人们不难发现,会计委派制似乎将会计的本质限定在“会计是管理经济活动的工具”或“会计是一个信息系统”方面来了。这样就不利于发挥会计对“生产过程的控制”的职能作用,这也是目前我国推行会计委派制在运行上尚未解决的问题。对于会计的本质,我国学术界已基本接受“会计既是一个信息系统,又是一种管理活动”的观点。但是,推行会计委派制无论从委托代理关系的理论来看,或是从作为解决会计信息失真的措施来看都仅仅限于财务会计,而没有涉及管理会计,显然不符合人们对会计本质的认识。
  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已是会计界早已熟知的两种不同的会计活动,正是从会计本质的揭示出发并按照一定的标志分类,才产生了这两种不同的会计活动。财务会计主要是为企业对外界披露经营管理活动信息的,它自然要求信息是真实可信的,这是为了保证委托人的权益不受侵犯。管理会计是协助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履行计划管理、控制管理、组织管理和经营管理职能的。它为企业建立科学有效的预测、决策、计划、责任与控制系统服务,这些方法和职能构成了管理会计的基本框架。历史地考察,20世纪初产生的泰罗“标准化思想”与之后法国理学家法约尔提出“控制管理”以及美国学者麦西金的“预算管理”等,为管理会计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础。时至今日,管理会计已将定量分析法、行为科学、网络系统管理等引进自身的领域,并牢牢地和企业的整个经营活动结合在一起。可以看出,管理会计在强化企业内部管理方面所发挥的作用,是其他任何手段和方法难以替代的,这是已被企业管理科学所证明了的事实。由于管理会计的目标和经营者的要求是一致的,同时也是所有者所期望的,因此,在推行会计委派制时,没有必要把管理会计的职能从企业中分离出来。管理会计作为内部管理手段和方法只能是“参与”而不能是“分离”,如果把管理会计从企业经营管理中分离出来,也实行委派的方式,不仅企业的运行十分困难,委派的管理会计人员也根本无法履行营运资本管理、成本管理投资决策、长远规划等各项管理职责。因此将管理会计留在企业,既达到了实行会计委派制的目的,又能够充分发挥会计的管理职能,无疑是两全其美之策。
  五、对商业银行推行会计委派制的建议
  推行会计委派制并不是人为地改变会计的本质,也不是把其仅仅作为一种“应急”的手段,而必须建立科学的理论体系和完善的操作方法,尽管它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1 推行会计委派制应遵循稳健原则,坚持先试点,再全面稳步推开。由于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会计管理工作水平参差不齐,全面推开的条件尚不成熟,应选择一些会计基础工作条件比较好的地区开展试点工作,立足于抓好试点,跟踪了解进展情况,研究总结好的做法和经验,针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配套措施,使工作逐步深化,推广成功经验
  2 推行会计委派制应采取灵活的态度,因地制宜。推行会计委派制,主要目的是提高当地商业银行营业机构会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应根据基层营业机构的业务规模,选择不同的委派形式。
  3 不断完善会计委派制度及其配套措施,要重视与会计委派制工作有关的各项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委派会计人员的选拔任(聘)用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轮岗制度、继续教育制度、业务考核制度、奖惩制度等,加强对委派会计人员的后续管理;要处理好派出机构与其他业务部门监督的关系,避免多头重复监督;要进一步严肃纪律,对受派会计人员反映的违纪违法问题,有关部门要予以重视,及时作出处理。
  会计委派制,只适用于对财务会计人员的委派而不适用于对管理会计人员的委派。既适用于所有者向经营者委派会计,也适用于集团公司的母公司向子公司委派会计。因为受托代理理论既适用于两权分离也适用授权分层管理。不管委派的主体如何,委派的都是财务会计而不是管理会计,这一点都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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