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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死刑核准权之变

作者:田雨 邹声文 张宗堂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4-19

  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得到专家的充分肯定。徐显明从四个方面评价了它的重要意义:“它维护了法制的统一性,解决了人民法院组织法与刑法、刑事诉讼法不一致的地方;维护了程序的正义性,体现了在司法程序维护人权的要求,体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精神;维护了刑法执行标准上的统一性,避免了死刑标准上的宽严不一;凸显了现阶段我国不废除死刑、但慎用死刑和逐步减少死刑的刑法改革方向。”

  收回死刑核准权可望带动刑事司法全局变革

  “动一子而全盘皆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将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称为一着“妙棋”,将带动一审、二审刑事程序乃至侦查程序的一连串变革,中国整个刑事司法程序也将因之改变。

  而对人民法院来说,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就是:死刑二审案件是否开庭?

  “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是法律的原则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说,“但从司法实践来看,由于种种原因,除了对抗诉案件坚持依法开庭审理外,对上诉案件绝大多数没有开庭审理,即使是对人命关天的死刑上诉案件,开庭审理的也极少。”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不断完善和司法领域人权保障的进一步加强,死刑案件二审不开庭审理的弊端越来越凸显:审判过程不公开透明;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不能得到充分保障;开庭审理作为“第二道防线”在发现原判错误、预防冤错案件发生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被大大削弱,不能保证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

  肖扬在2006年全国两会上说,搞好死刑案件二审开庭,把死刑复核和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分开,从原来的一个程序变成两个程序,这是防止冤错案发生的重要程序性环节,也是“给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多一次在庭上表述自己意见的机会”。

  “死刑二审案件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办理死刑核准案件的质量和效率。”肖扬说。作为死刑核准权收回前的重要一步,最高人民法院紧锣密鼓地展开行动——

  200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出通知,要求自2006年1月1日起,对案件重要事实和证据问题提出上诉的死刑第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2006年7月1日起对所有死刑第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

  200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有关会谈纪要,规定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证人、鉴定人在两种情形下也应当出庭。

  5月底,最高人民法院在广州召开全国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敦促“没实现全部开庭的地方,要拿出切实的倒计时工作计划”。

  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调整了机构设置和分工,增设3个刑事审判庭。各地高级人民法院也纷纷采取各种办法,增加合格的审判力量。

  “死刑判决事关生杀予夺,不能不慎,也不得不慎。”肖扬说,“一旦发生冤错案件,什么司法成本都是无可比拟的,造成的损失是无可挽回的。”

  作为刑事诉讼法专家,王敏远对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还抱有更大的期待:“希望以此为契机,为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等环节确定更严格的程序。”

  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只是一个开始。今后,还将有更多的司法难题有待于中国司法界在实践中探索、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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