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是1996年5月15日第8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后颁布实施的。此后,根据2001年12月29日第9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进行了修正。
我国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建立首先是从立法做起的。1995年9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确立了注册建筑师的法律地位,并对注册建筑师的教育、报考、考试、合格及执业等作了明确规定。也就是说,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制度自建立之始,就已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1996年7月,建设部又制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具体明确了注册建筑师考试资格条件、考试办法及注册建筑师执业及管理办法等。
2. 现有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相关政策文件及规章2002年9月,国家人事部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并同时印发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这两个文件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开始启动。
2003年8月,国家人事部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又出台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确定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具体的考试科目和考试办法。
2004年5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又以局12号令的形式公布了《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主要规定了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和执业行为要求等。
此外,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今年4月又先后下发了《关于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字[2005]15号)和《关于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字[2005]18号),对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和注册管理工作又作了补充规定。
3.起草、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条例》如前所述,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起草实施单独的有关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法》,目前时机尚不成熟。因此,可以借鉴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制度,在现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相关政策文件及规章的基础上,及时起草和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条例》,以确立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法律地位。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条例》中,应明确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资格条件、注册和继续教育要求,特别是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和执业标准,以及在高危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岗位强制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等。待时机成熟后,再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以保障我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顺利与健康发展。
- 上一篇: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工作思考
- 下一篇:景观设计更要偏向于生态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