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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中国基层文化制度体系的理性分析

作者:丁言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5-29

      一是保持主流文化的先进性和普适性。先进文化的大众化和大众文化的先进化的统一,是主流文化阵地得以巩固的根本保证。主流文化建设坚持的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与民族性、科学性的要求以及社会主义的方向,都是围绕“大众”主体,以服务于“大众”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只有在文化建设中使先进文化的特征、性质和要求与“大众”主体有机地融合起来,先进文化才能获得进一步发展的基础和环境。主流文化只有在深入到大众的心理层面,才能反映出社会文化的主流和基本特点,其价值导向才能被广大群众接受、认同,才能正确引导大众文化发展方向。

      二是增强主流文化的产业性和扩张性。文化的竞争是没有国界的,所谓“文化全球化”就是文化产业中的人才、技术、资本、信息的全球流动和配置。外国文化资本、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将更大量的渗透和进入到我国各种文化市场和文化产业,使我国文化产业的主体结构、所有权结构和市场结构将发生根本变化。这既是文明的交流,又是文明的冲撞。主流文化必须超越时空界限,立足国家民族文化根基,瞄准国际市场空间,作大作强文化产业,增强自身的造血功能。文化传播力量的大小与文化产业规模是正相关关系,倘若我们不能在文化产业领域里积极参与全球化文化市场竞争,那么,我们的主流文化的阵地就从有“土”难守变为无“土”可守。       

      三是主流文化传播的网络化和传播方式科技化、多样化。在传统社会中,主流文化大行其道的原因是它依附于国家意志和权力,以独特的传播手段和灌输渠道,以标准的价值观抑制其它文化的滋生和传播。而文化的市场化趋势促使文化传播手段的科技化和多样化。大众文化的市场敏感性要求文化的快捷和多变。主流文化的公益性和普及性使之天然的缺乏市场主动和市场敏感,面对自主的文化主体和铺天盖地的文化信息,主流文化阵地已失去了国家权力单纯的、强制的有效保护,如果再失去了基层主流文化服务网络、现代化的传播手段和形式多样传播渠道,主流文化就会渐渐地在人民群众视线中淡出,其主流地位也自然而然地在一片“加强”的空谈声中丧失。

      四是提高主流文化的亲合力和整合力。长期以来主流文化都是以严肃的面孔、 居高临下的气势和强制性的口吻教育人民群众;以教条式的、公式化的和僵化的思想禁锢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以高不可攀道德追求和理想信念作为衡量人们思想行为的标准,不仅抹杀了文化的主体个性,也抑制了多种文化繁荣,阻断了主流文化赖以生存源泉。市场经济造就了独立的市场主体,经济多元化催生公民社会,滋长大众文化。主流文化单纯依靠国家权力和政治运动去荡涤传统文化,筑起抵制外来文化思想长城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主流文化所提供价值观和道德理念是温和的、兼容并包的、人民群众普遍认同的、对国家和民族具有凝聚力、向心力和前进动力,对其它文化具有亲和力、融合力和整合力。如果主流文化还没有摆脱文化对权力依赖的习惯思维,还没有养成走下圣坛,走进民众,贴近民心的文化自觉性,就不可能成为国家和民族精神支柱。

      (四)对国家文化管理职能定位的缺失,导致政府管理文化的越权、缺位和失职
 
      保护公民的文化权利和实现公民文化利益是国家文化管理职能的本源和文化政策制定的基点。公民的文化主体地位是自主的、具体的、现实的而不是赐予的、虚拟的、理想的。政府确立以人为本的文化管理理念,依法保障公民的文化权利,实现公民的文化利益,就必须正确理解和处理公益性文化和经营性文化的关系,准确定位是政府行使管理文化职能。公益性文化事业的本质决定了它公共性、服务性和不可排他性,它强调政府和公共部门主动无偿的为公众提供文化服务的本质。经营性文化产业的市场特征决定了它的消遣性和盈利性,它强调的是市场主体为民众提供文化消费服务的自主趋利性。公益性文化事业和经营性文化产业属性不同决定其运作主体、实现方式和发展规律的差异,两者又相互促进,统一于服务于人的精神需求上。公益文化设施在服务公众,服务社会时,那些超出公共文化服务,满足特殊需求活动也兼有经营的性质。经营性文化产业的市场性并没有完全改变它特有的公益文化性质,它特定的内容和便捷的传播渠道,既丰富公民精神文化生活,又承载着传播公益文化的功能。政府作为公共文化管理和投资的主体地位,应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不断完善投资公共文化设施和文化服务的政策,吸引更多更好更有效的文化投资和服务,形成政府主导、多元投资、社会合作的管理格局。长期以来,由于对文化的片面的理解,我们把文化完全意识形态化、抽象化和政治化,以统一的标准去衡量文化创作主体和受众的政治态度,以革命的激情去挞伐一切外来文化,以粗暴的手段去斩断传统的、民族的文化,用国家权力剥夺公民文化权利,侵犯公民的文化利益。公民享受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公共文化产品和公共文化服务是公民文化权利之所在。能否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文化产品和公共文化服务,也是现代社会衡量一个政府能否有效履行自己职责的一个重要方面。政府所能提供的和公民所能享受的公共文化服务是对等的、具体的和现实的。基层文化设施的缺失和基层文化服务弱化恰恰反映了政府还没有把为民众提供最基础的文化服务作为自己的职责,而政府无视文化产业给基层文化带来的发展机遇,疏于基层文化市场的引导和管理,对民间资本投资文化的热情和动机麻木不仁,漠视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渴求和文化权益,又从另一方面反映了政府还缺乏把握文化发展规律、驾驭文化市场和提高文化服务水平的能力。 

      三、建构基层文化制度体系的政策建议

      文化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谐社会一起构成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总体布局。基层文化建设的程度、范围和质量是国家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志,也是人民群众是否真正享有文化权利,享受改革带来的发展成果的标准。如果说经济发展了,人们所享受的文化服务和自主选择文化消费的权力减少了,思想道德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的差距拉大了,文化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脱节了,那么,这就说明我们在文化发展战略和文化管理体制上存在着明显的缺陷,这就要求我们从根本上建构基层文化的制度体系,从根本上解决影响基层文化建设的体制性障碍,促使文化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一)转变党管理意识形态的执政方式,把基层文化建设纳入国家文化管理体制

      转变党管理意识形态的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文化执政能力是建立国家文化管理体制的核心。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里,文化在我国的国家政治社会生活中占有特殊的地位,关于意识形态领域里的阶级斗争理论,是我国文化管理的基本理论。用意识形态理论规定国家文化管理的主要任务和职能,是我国文化管理重要特征。按照文化生产力的理论,文化的物的特性与意识形态性是两种不同的属性,文化的公益性和经营性,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在一定程度上与之存在着对应关系,这种划分明显的表现出国家文化管理意志和管理政策的制度性重大转型,表明文化生产力理论将成为文化体制改革理论创新和文化转型的基础。如果不能在关于党管理意识形态与国家文化管理目的、政府文化管理职能和大众文化产业化发展之间取得理论上的重大突破,就不能为我国全面的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转型提供法理上的依据。如果我们不能按照文化生产力理论的要求,对严重制约文化生产力思维模式、传统习惯进行彻底的变革,对那些严重妨碍我国文化生产力解放的制度性障碍进行根本上的改革,中国文化变革与转型的任务就难以实现。在文化体制改革中,如何转变党管意识形态的执政方式是文化体制改革核心问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不仅意识形态的内容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而且它的传播手段和受众群体都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经济、文化多样化趋势使党单一的文化管理失去了它的全部合法性基础,党的文化执政能力要从过去单一的文化管理,向多元的、综合的文化执政能力转变。当大众文化和文化产业已经客观地成为意识形态的重要存在形态和传播路径的时候,当文化市场已经客观地成为没有区域限制的价值观念竞争的阵地时,当公众从被动的文化受体变为文化自觉主体时,执政党必须认真研究执政的规律和文化发展的规律,自觉转变执政理念、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不断完善和创新党管意识形态的制度形态和制度系统,实现党管文化向党重在抓主流意识形态建设的战略性转变。党不断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进行理论创新,通过合法的法律程序将党的文化意志转变为国家意志,通过政府依法行政建立起国家的公共文化管理制度。邓小平曾指出:要改变过去“把加强党的领导,变成了党去包办一切,干预一切;实行一元化领导变成了党政部分,以党代政”的模式[2]就必须区分党管意识形态和国家文化事业管理,把政府管理文化的职能性工作权利还给政府。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一切文化事业;把文化产业的主体地位还给企业,确立起作为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把应该属于市场调节的那一部分权力还给市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把应该属于公民个人的文化权利和文化利益还给公民个人,发挥公民的文化主体创造文化、使用文化和消费文化的积极性。只有这样,才能彻底克服基层文化的多头交叉管理而又无人负责局面,减少那种多头分散建设而又缺少具体的、实际的文化服务功能文化做秀工程;才能改变那种有设施而没有文化,有文化而没有文化服务,有文化资源而没有文化投资,有文化消费而没有文化产品,有文化需求而没有文化市场 ,有文化市场而又无合法的、有效的文化管理混乱状态,把基层文化建设打造成为国家文化管理服务的体系基础网络

      (二)完善文化市场配置机制,对文化产业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

      在文化生产力中,文化产业的生存方式和价值体现是通过市场获得的。政府实现从办文化向管文化转变,建立公平的、开放的、有序的文化市场,必然刺激多种所有制办文化的社会需求的出现和增长。市场文化需求的质和量的不确定性,人们对文化需求的多层次性和无限性,社会资本规避风险和利益最大化的特点要求政府把自己垄断文化资源的权力还给市场,依法建立和完善有效市场配置机制。由于文化产业的存在形态与文化消费主体之间存在着文化权利结构上的对应关系,文化产业结构并不是现存的若干文化行业的经济组合,而是文化关系的制度性反映。实际上是我国政府根据文化的意识形态在产业形态上的不同表现方式所作的一种划分。中国文化产业结构是政府从意识形态管理需要出发,用行政的手段对文化产业进行资源配置和安排,具有明显的行政管理色彩。所谓演出业,文化娱乐业,新闻出版业,广播电影电视业等行业的划分就是表现出这一特色。进行文化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就意味着对原有的文化权利结构在文化资源权威性分配的调整与重组,就要求克服和解决由行政条块分割的管理模式而导致的行业壁垒和部门利益。文化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必须克服对原有体制的路径依赖,不能仅仅停留在一般意义上的国有文化机构的合并的层面上,而是要从有利于建立完整的市场体系和公平竞争的机制出发,重构中国文化产业结构的制度体系,实行全面的制度创新。文化产业制度创新拓展了文化产业的发展空间,形成文化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与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的互动效应,拉动社会对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有效需求。国际文化产业集团进入中国,不仅打破了中国文化产业结构的原始生态,而且也使得中国文化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具有参与国际文化产业竞争的性质。因此,中国文化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的路经选择与目标定位,就不能只考虑国内市场这一个向度,失去国际市场和全球化趋势这样一个向度,完全可能使中国文化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失去它的战略性内涵和要求。失去文化产业化和市场化这样一个有效配置文化资源的向度,完全可能使中国文化发展因失去它的最有效的手段而丧失文化创新能力和文化竞争力。基层文化建设既是文化产业发展壮大的基础,又是文化生产力竞争的主要阵地。基层文化建设在发展文化产业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赋予给基层文化建设以新的内涵,它不再是指单纯的文化设施建设和一般性的文化服务,它更多地包含了满足和引导文化需求、规范和管理文化市场、开发和利用文化资源、培育和谐社会氛围。满足基层文化需求,是文化产业结构调整本质要求和发展方向,也是文化产业能否得以生存和发展唯一出路。         

      (三)转变政府文化管理职能,建立和健全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要建立一个与时代发展相适应的、公平的、有效率的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就必须重新界定政府在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中的角色。政府对文化事业的管理方式由过去的微观管理变为宏观管理,从办文化向管文化转变,从以管理直属单位为主向管理全社会文化转变,从以行政手段管理为主向以经济和法律手段管理为主转变。政府要以转换机制、增强活力、增加投入、改善服务为重点,抓好公益性文化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以创新体制、面向市场、增强活力为重点,抓好经营性文化产业的改革和发展,推动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走上良性循环、健康发展的轨道。对现代政府而言,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是其重要职责,政府重要的是不要去做那些私人已经在做、做得会好一点或差一点的事情,而是去做那些根本没人做的事情。政府作为公共文化服务提供者,其任务不仅仅是提供直接的文化服务, 而是保证公共文化服务得到提供,保证公民的文化权利得到实现。为此,政府必须尽快制定公共文化服务的发展规划、和目标,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体制,提高公共服务支出的总量与比例,扩大公共文化服务的覆盖面,保证低收入人群能够获得最基本的公共文化服务。还要制定公共文化支持和扶持政策,改革文化投融资体制,激活文化主体和市场主体投资、经营公共文化,实现公共文化服务主体的多元化。根据不同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不同的供给模式,对那些进入门槛比较低的公共文化服务项目,逐步向民营企业和民间组织开放,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和民间组织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文化需求;对那些兼有公益和经营特征,进入门槛较高的公共服务项目,主要引入市场机制,加强公共文化部门的竞争,提高公公文化的服务质量和水平;对那些无人投资或不愿投资公共文化设施和服务,仍要依靠政府公共部门来提供的公共文化服务。政府在文化设施建设中应当与各地实际结合起来,充分挖掘各地文化资源优势,分析市场行情,搞出文化特色。与此同时,还要鼓励国内外社会法人和各界人士捐资兴建各类非营利性的公益性文化项目,形成非营利性的公益性文化项目以国家投资为主体、引导社会资金广泛参与捐赠的多元资金筹措机制 。政府还应尽快建立公共文化信息共享平台和文化产品交易网络,促进文化资源信息交流和文化合作。信息交流平台就是利用政府文化网络,及时发布文化产业政策、动态、发展规划和市场供求等方面的信息,为各地文化企业及时了解国内外的技术、市场、资源、资金等状况提供便利,实现城乡文化资源共享,实现信息、技术、人才的有效交流,实现文化产品交易与合作,促进文化产品和文化项目的交易、开发。培育和培养文化中介组织和文化经纪人。文化经纪机构和文化经纪人是发展文化产业的重要力量。培养一支善经营、懂科技、会管理的人才队伍,加强对文化经纪人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其文化艺术、市场营销、依法办事等综合素质。健全和规范文化行业组织,充分发挥其行业自律作用、桥梁和纽带作用,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实施行业统计、指导和管理。

      (四)加快文化立法的步伐,把基层文化建设纳入法治轨道

      文化法制的不健全和文化政策制定的随意性,是造成我国文化制度性缺陷的重要因素。一个法治国家制度建立的合法性标志,就在于它是否有健全的国家法治程序。任何法治程序的缺席,都将威胁到所有制度建立的合法性。宪法是文化立法的基础和核心,宪法关于国家发展文化事业及保障公民享有从事文化活动的权利的规定,为文化法制建设提供了基本原则。在现有文化立法中,文化管理方面的立法数量居多,而公共文化事务和规范文化行为方面的立法还很欠缺,宪法确定的公民的文化权利、义务缺少具体化的法律规范加以保障。我们应积极调整立法的思路,完善公共文化事务和规范文化行为方面的立法,把文化建设和管理纳入法治化轨道,建立健全的文化法规体系,以立法的方式确认文化主体的地位、权利和义务,确立文化产业主体灵活多样的所有制形式,使国家发展和管理文化事业,推动文化产业,保护文化资源的行为具体化、法律化。管理、规范文化领域的社会关系无疑是文化立法的一个重要目的。我们过去的文化规章过多地关注文化的社会效益,没有更多地把文化作为一项产业来对待,也没有更多地注意立法在推动文化产业发展方面的作用。由于文化立法更多地与公民的宪法权利有关,因而文化立法应侧重于保护公民的文化权利,合理界定文化管理部门的管理权限,并明确其相关职责,这也是法律与法规政策的重要不同之处。

      基层文化建设是我国文化建设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新时期,基层文化建设的过程本身也是一个制度体系重新建构过程,作为制度体系的建构应有理论创新,管理理念,体制框架,服务目的和手段等软件建设,也应包含基础设施,网络平台和文化市场等硬件建设,还应涵盖与基层文化建设相关的行业建设。如果孤立的去看待基层文化建设,仅仅把它看成是文化馆设、文化设备等基础性建设,或者把它当成纯粹意识形态阵地的话,基层文化就会陷入边建设,边荒废,再建设,再浪费这样一个低层次的、恶性循环的怪圈。鉴于本文篇幅有限,对基层文化制度体系建设只是进行了宏观层面上的问题分析和探讨,希望能给基层文化建设提供有限的理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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