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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离婚损害赔偿案件急需解决的若干问题

作者:薛凤颖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7-06

(三 )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
赔偿数额的确定是损害赔偿的核心,也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最急需解决的问题。对此,新《婚姻法》未予明确规定。依我之见,损害赔偿的功能之一是通过损害赔偿,使受到损害的权益得到救济和恢复,因此,对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无论是财产损害还是精神损害均应予以赔偿。
一般而言,对于离婚损害赔偿中的财产损害应当遵循损害多少赔偿多少的原则,即离婚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应以其行为所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为限,损害多少就赔偿多少。财产损害赔偿的这一原则,是由财产损害赔偿的功能所决定的,直接物质损失部分以实际损失来界定赔偿数额。过错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造成无过错方人身受到伤害,应当按照民法通则并参照国务院颁布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的伤残情况和赔偿标准执行。但在赔偿数额上,可以考虑婚姻家庭的特殊性,适当调整赔偿标准;造成夫妻共有财产损害的赔偿的方面,可以根据损害的具体情况而定,在离婚分割财产后,无过错方所有的财产中,因过错方的违反行为造成的损失部分,由过错方负责赔偿;赔偿数额以恢复原状或能正常使用所需费用为限;过错方实施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违法行为,造成夫妻共有财产明显减少,如:长时间个人收入不归家庭生活开支,不尽扶养义务,无理由大额经济开支等,造成无过错方的财产损失,由过错方负责赔偿,赔偿数额可根据过错方正常收入情况、扶养义务、挪用款项的数额来确定;无过错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如果已经具备受扶养条件,过错方实施违法行为不予扶养的,可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计算赔偿,五十岁以下的按二十年计算,五十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低于十年;七十岁以上按五年计算。如果原来有扶养协议,按扶养协议约定的扶养标准计算赔偿,时间可按上述规定执行。如果在离婚诉讼前应扶养而不扶养的,造成无过错方这部分损失,属于直接损失部分,应按实际损失情况理赔,也就是应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扶养协议约定,根据实际拖欠扶养费的时间确定理赔数额。可预见利益的丧失方面,应根据离婚诉讼前三年已得利益的平均数,按无过错方实际损失份额计算赔偿数额,一般按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标准计算,如果还未得到收益,可以进行评估或其他可行性办法进行预测(当地同行标准、部门标准、国家标准等)计算赔偿数额。
离婚损害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较之财产损害难度大。我们认为,在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应考虑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是长期的,还是短期的,是否给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学习带来影响等确定。由于损害结果涉及人的身体和精神两个方面,必要时应由医学专家鉴定其轻重程度,以便确定赔偿数额的高低。[4]2、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包括过错方实施过错的种类、动机、情节等。过错程度一般与造成的损害成正比。过错轻微的,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就小,受害人较易容忍和谅解,确定赔偿数额应相对较小;过错严重的,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就大,为补偿或恢复这种伤害,则应确定相对较高的赔偿数额。3、过错方具体的侵权情节。应结合过错方侵权行为的方式、手段、场合等具体的情节综合考虑。如虐待比一般的家庭暴力过错行为严重,侵权方式恶劣,持续时间长,受害人受到的精神损失大就大,其赔偿数额的确定应高于一般的家庭暴力。4、其他原因。如过错方侵权行为的社会影响、过错方的经济负担能力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上,对于离婚损害精神赔偿,我们有必要根据其不同情况,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制定具体的赔偿数额和标准,以达到其对无过错方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之目的,而不宜采取过于简单和原则的规定,以利于司法实践中操作。一般情况下可按以下标准执行:(1)过错方的过错行为特别严重的,如重婚时间达三年以上,并养育有子女的;非法同居五年以上,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造成无过错方身体重伤以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手段残暴恶劣的。可以以当地人口年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按五年以上标准计算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但一般最高不超过10万元;(2)过错方的过错行为比较严重的,如:重婚时间达三年以下,并养育有子女的;非法同居两年以上至五年以下的,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造成无过错方身体重伤以下至轻伤以上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时间较长。可以以当地人口年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按五年以下、两年以上标准计算精神损害赔偿数额;(3)过错方的过错行为严重。如:重婚时间达一年以上至两年以下的,但未养育有子女的;非法同居两年以上,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造成无过错方人身伤害多次,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多次的。可以以当地人口年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按两年以下标准计算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但一般最低不低于1000元,欠发达的农村地区最低不低于500元。
现实生活中,婚姻关系的运行千姿百态,能够引起离婚的原因也就各不相同,但无论是哪种原因导致的离婚,只要当事人实施了危害另一方的行为,他就要受到相应的惩罚。在这一方面我国《新婚姻法》给予了受害者法律上的保护,他具体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但在一些具体环节上,没有给予明确的立法规定,但我们应当看到,作为新世纪初出台的这部婚姻法的代表性和感召力,他是符合我们这个时代的要求的,他虽不尽完善,但他毕竟是改革开放20年后在婚姻立法上的一次质的飞跃,他给了人民新的启迪和希望。我坚信,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婚姻法律制度将会更加产生成熟、更加完善。

 


注释:
[1]《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起草说明   2001年12月17日
[2] 杨大文,《婚姻家庭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12月版第213页
[3] 高祥阳 陈宇,《婚姻财产•离婚制度•家庭维权》完全手册,中国城市出版社,2003年三月第一次印刷
[4] 杨立新 秦季敏,《中国婚姻法释义与适用》,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5月版第483-484页


参考文献:
[1]《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起草说明   2001年12月17日
[2] 王卫国,《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3] 杨大文,《婚姻家庭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12月版
[4] 高祥阳 陈宇,《婚姻财产•离婚制度•家庭维权》完全手册,中国城市出版社,2003年三月第一次印刷
[5] 杨立新 秦季敏,《中国婚姻法释义与适用》,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5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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