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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特点、原因和预防对策

作者:王新军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7-04


3、积极探索罪犯后期改造的行刑社会化工作经验,使刑释人员由一个“监狱人”顺利过渡成为一个合格的社会人。行刑社会化可以防止和减少监禁刑给罪犯带来的负面影响,为罪犯提供从“监狱人”到“社会人”的转变,既维护了刑罚的严肃性,又帮助罪犯尽早融入社会、自立于社会。所谓行刑社会化,是指对罪犯的刑罚执行交由社会执行、完成。罪犯后期改造行刑社会化是将有一定余刑的罪犯交由社会管理,完成其最后的刑期改造。罪犯虽人返社会,但其罪犯身份不变。在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规范假释、监外执行工作,适当扩大假释比例,这应该成为罪犯后期改造行刑社会化的法律依据。近年来,随着我国地方司法机关帮教制度的不断完善和规范,随着我国城、镇社区建设的不断发展,使行刑社会化制度有了实施的前提条件。由监狱、地方司法机关、罪犯亲属共同签定协议,将罪犯交由地方司法机关或基层社区管理。在司法机关、社会的监督下,组织罪犯参加生产劳动、社区服务劳动,并由管理部门支付一定的报酬金。根据罪犯表现,管理部门决定是否按期解决除刑罚监禁,或提请监狱依法收监。对这部分罪犯要制定严格的管理措施,禁止外出。每天由管理部门指定地点、时间学习或劳动。这种改造行刑模式需要得到社会的认同,需要得到社会各方面的共同支持。目前,我国北京、上海等有条件的地区已经进行试点工作。罪犯后期改造行刑社会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监狱押犯人数增多的压力,改善监禁条件和环境,降低行刑成本,为监狱改造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
4、建立一套科学的、系统的罪犯改造评估体系。这套体系应突出以下三个特点:权威性、激励性和可操作性。该体系要能够准确、详细地测评出每个罪犯在不同改造阶段的行为习惯和守法意识的状态,并能针对其不足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对服刑后期的罪犯进行社会适应性心理测试,从中发现这部分人身上存在的思想问题或心理障碍,以便有针对性开展心理矫治和个别教育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或消除由于监禁给服刑人员再社会化所造成的负面影响。教育即将出狱的罪犯正确对待社会评价,正确设定期望值,优化需求心理,培养挫折耐力,让他们有一个正确的心态、健全的心理回归社会,并能在较短时间内适应社会生活。
5、加强出狱教育工作。让即将出狱的罪犯对市场经济有一个全面的认识、了解,让他们明确市场经济对社会就业者的技能素质、心理素质的要求,使他们在思想上、心理上做好“角色”意识的转变。在对他们进行形势政策、遵纪守法、人生前途教育的同时,积极探索他们刑释出狱后就业谋生技能培训教育的新方法,改革现行的对罪犯职业技术教育的模式。监狱尽可能根据自身条件为罪犯提供较多的使用技术学习班,提高职业技术教育的适应性和针对性,变人员编班制为招生制,引导他们根据市场就业情况、社会对劳动力素质的基本要求,选择适合自己的专业学习。同时,积极依靠社会力量办学,拓展办学渠道,鼓励他们报考各级学校,继续读书深造,使自己毕业后成为某方面的专业人才,为就业谋生创造一定的条件。监狱可成立刑释就业介绍中心,并协同地方劳动部门,在罪犯回归社会前共同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指导,提供就业信息,畅通咨询渠道,为罪犯提供与劳动用工单位见面的机会,提高刑释人员的就业率。
(二)加强刑释人员的社会管理和安置帮教工作
我国《监狱法》第37条明确规定:“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大多数刑释人员重返社会后,想尽快融入社会,过正常人的生活,他们希望得到社会接纳,得到政府帮助。
1、加强领导,建立健全有力的刑释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和机制。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把刑释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纳入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目标。调整安置帮教工作组织结构,从国家到各省(市、区)以及各县(市、区)分别成立有力的由党政分管领导任组长,社会综合治理办公室、司法、公安、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小组,办公机构可设在司法行政部门。各乡镇或社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安置帮教工作站,形成“上下一致、部门协调、主管负责、社会参与、形式多样”的安置帮教工作格局。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刑释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强化对刑释人员的管控工作,实行规范化管理。
2、制定和落实有关政策,为刑释人员重新就业和享受社会保障创造条件
(1)对刑释人员“不歧视”、“不嫌弃”、“给出路”,帮助他们重返社会。对刑释人员在落户、就业、入学等方面和其他人员实行统一的政策,区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安置方式。
(2)更新观念,广开安置就业门路。转变单纯依靠政府安置和企业单位解决就业问题的旧观念,树立安置就业市场化的新观念,确立市场化安置就业新思路。要创造条件,建立、扶持一批过渡性安置实体或基地,重点解决“三无”(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无业可就)的刑释人员和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刑释人员过渡性安置问题。
(3)实施优惠扶助政策,鼓励刑释人员自谋职业。刑释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视同下岗职工,同等享受相关的工商、税务等政策扶持。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和民营企业协会应将刑释人员作为重点帮扶对象,主动关心指导,帮助克服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对刑释人员发展经济所需贷款,银行应给予积极扶持。
(4)实行刑释人员生活和社会保障政策。刑释人员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补助;属农村居民的,在承包责任田或土地未落实之前,无生活来源的,可享受地方政府临时救济。
3、进行立法,实现刑释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法制化
安置帮教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面广,仅仅依靠政策性文件、行政命令是不够的,必须使之规范化、法制化。有关部门抓紧制定一部与21世纪经济形势相适应的安置帮教工作专门法律——《刑释出狱人保护法》。通过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依法确定各有关方面在安置帮教工作中的职责,不断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实现安置帮教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促进其长期稳定发展。
4、积极引导全社会力量,参与刑释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在社区建设和基层管理中,充分发挥社区教育的作用,健全安置帮教网络,落实安置帮教措施。社区教育可以提高全体社会人员的素质,对刑释人员具有全面影响力,为刑释人员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社区对刑释人员的教育、控制和帮助,能起到特殊预防作用。积极开展志愿者活动,动员社会各阶层人员以“一帮一”、“多帮一”等形式参与刑释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形成良好的社会帮教氛围,引导刑释人提员走正道,做守法公民。
(三)高家庭素质,改善家庭关系,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家庭是社会结构的细胞,是社会结构的初级群体,是和社会生活密切联系着的,它具有特殊的社会控制能力和成员维系作用,健全、和睦的家庭会使人产生基于亲情关系之上的责任感和义务感。家庭态度对刑释人员的影响是很大的。家庭成员和刑释人员要共同努力,建立相容、相知的良好心理。一方面家庭成员对刑释人员要关怀、爱护和诚恳的帮助,消除其各种心理适应障碍,抑制其不良心理,使他们看到前途和希望,增强生活的信心。特别是当他们在生活、工作中遇到困难,受到挫折时,要鼓励、激发他们重新做人的信心。另一方面,要教育刑释人员,对家庭成员要理解、宽容、体贴和尊重,培养家庭意识,树立家庭观念,履行自己在家庭中应尽的义务。一个和睦良好的家庭环境对刑释人员的保护、教育将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这样的家庭不仅能安排好刑释人员的衣、食、住、行,帮助其解决婚恋、成家、就业等问题,而且还能给刑释人员以安抚、教育、感化、鞭策和监督,控制和遏止其不良的习性,培养其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促进其自身健康发展,顺利再社会化。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问题将更加突出。研究和解决预防刑释人员重新犯罪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将成为司法行政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在社会各级政府、社会各阶层人士的共同努力、关心、支持下,预防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工作一定会取得更大的成就,在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国家长治久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注释:
  ①夏宗素主编:《矫正教育学》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75页。
  ②“二进宫”是指受到两次刑事处罚的罪犯。“三进宫”、“四进宫”、“五进宫”依次类推。
  ③数据来源:中国监狱学会编辑出版,《监狱理论研究》2006年第1期,第48页。
  ④河南省监狱管理局主办《监狱工作研究》 2004年第2期,第27页。


参考文献:
  ①夏宗素主编:《矫正教育学》,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②何为民主编:《罪犯改造心理学》,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③张绍彦主编:《犯罪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④兰洁主编:    《教育改造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
   ⑤夏宗素主编: 《监狱学基础理论》, 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⑥王秉中主编: 《监狱执法实务》 ,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⑦董连银,司景怀:《提升罪犯再社会化的能力》 ,载《监狱工件研究》2003年 第5期。
   ⑧魏哲,路万荣等:《对省四监狱押犯中重新犯罪问题的调查与分析》2004年 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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