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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职务犯罪的预防

作者:申琳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7-04

㈡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的工作方式
检察机关在长期的预防工作实践中不断进取,大胆探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其主要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方式为:
1、同步预防。同步预防是指对执法活动、管理活动或其他重大公共事务活动进行全程跟踪式监督的一种预防措施。一般检察机关在一些重大工程开工之初就介入,直到工程结束,针对工程的不同阶段和环节采取相应的预防对策,做到预防工作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实践证明,同步预防对于保证工程建设质量,防止“工程上马,干部下马”很有功效。因同步预防牵涉到的人员、时间较多,工作量大,开展同步预防宜选择一些较大规模和较大影响的工程。
2、专项预防。专项预防是指针对专门项目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措施,可以突出重点,集中优势力量,综合部署,有计划、按步骤地进行。专项预防从立项、计划到实施,可以是工程投标、资金项目管理或是市政改造项目等,重点实行“三防”,即防隐患、防事故、防犯罪。
3、个案预防。个案预防是指通过对查办的职务犯罪及时进行剖析、分析,找出犯罪规律和具有共性、典型性的问题而进行的一种预防措施,这是检察机关运用检察职能最为广泛的预防方式,“办一个案,教育一片,治理一方”。有的地方检察机关实施“五个一”工作方式,即“一案一分析,一案一建议,一案一整顿,一案一教育,一案一回访”;有的地方检察机关在结合查办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过程中,总结出“一案三会”制度,即召开案情通报会、案情分析会、回访座谈会,都取得了较为明显的社会预防效果。
4、教育预防。教育预防是指通过宣讲法律知识、用正面事例引导、用反面案例警示等方法来开展工作的一种预防措施,通过开展法制宣传和预防教育,帮助培训法律人才和预防人才,如法制讲座、警示教育课等等。
5、制度预防。制度预防是指通过帮助企业建立规章制度、堵塞漏洞,完善监督制约和预警机制来进行的一种预防措施。如建立强制轮岗制、突击检查制、离任审计制等等。
㈢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的优势
1、检察机关的专业预防与其他单位的预防具有互补性。职务犯罪预防是一项主体广泛的综合治理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但行业内部的预防工作,在落实打防结合,综合采取教育、法制、监督、管理措施等方面,缺乏有关职能部门特有的手段和措施。检察机关与有关行业、部门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共同开展个案预防、专项预防和系统预防,优势互补、有机结合,共同推进社会化预防,达到遏制职务犯罪的目的。
2、权力行使的便捷性。检察机关相对于政府系统来说,在宪法地位上与政府分离,同时又属于双重领导,其地位具有相对独立性,具有一定的超然性。在检察机关内部设立由专门的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预防又有法律监督权作基础,对于在预防过程中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能够进行侦查,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检察机关的预防既是一般预防,又是特殊预防,切实做到“打防结合”。
3、把握职务犯罪发生发展变化的规律性。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的监督机关,专司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的侦查、起诉的职责,具有独特的职务犯罪预防资源,通过办案对职务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有比较准确的把握,对犯罪分子思想蜕变的轨迹有比较深入的了解,对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上的漏洞有比较深切的感受,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即熟悉法律规定,又有法律监督的手段,在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有独特的职能优势,可以极大的提高从源头上职务犯罪预防的成效。
4、工作机构的专门性。检察机关设立专门的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有专门的人员对职务犯罪的原因与对策进行研究,根据具体的案例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建议和报告,同时检察机关内部的预防人员都进行过法律专业的培训,学历层次、专业水平相对较高,能够针对职务犯罪的成因、特点、发展趋势等各种因素,进行科学的分析判断,依法采取司法惩治手段,建立科学、合理的机制,以破坏和消除职务犯罪所依赖的客观条件。
㈣现阶段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权力上的限制
⑴法律体系不够完备,我国没有关于职务犯罪预防的专门中央立法。翻阅宪法和主要法律,只能找到关于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原则性规定,根据我国宪法,“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检察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但是并没有关于职务犯罪预防的直接规定。在检察机关内部以及社会上的一些人 士,对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律依据也提出质疑,尽管检察机关依据《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但没有明确的、强有力的法律手段作为后盾,检察机关在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无论从职能权限、工作规模、深度、力度、影响等方面都处于相对较低的水平。
⑵侦查权的实施无法保障,反贪部门的工作力度不够,对大要案的查处都是在纪检部门的指挥下完成,特别引人注目的是查处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成克杰、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公安部原副部长李纪周、沈阳市原市长慕绥新等一批腐败分子,对高级别领导干部的查处,使百姓看到了中共中央治理腐败的决心,但作为检察机关在查处这些高级别领导干部的过程中是始终在中纪委的领导与指挥下完成的,作为享有侦查权的反贪部门、渎职部门却没有发挥应有的主动性。
⑶权力的限制,使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不够。近几年检察机关虽然查处了很多职务犯罪,但职务犯罪仍然不断滋生蔓延,所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高级领导干部的职务犯罪案件并没有起到杀一儆百的预期效应。现实中有许多腐败分子,行为已严重触犯刑法,但在查处中却被认为是党风不正,以党纪政纪代替刑罚进行处罚,有的案件不了了之,有的案件远不止据以定罪的那个数额,造成相当数量的犯罪“黑数”存在,造成这种状况的根本原因在于打击力度不够,没有形成相应的威慑作用。
2、财力的相对短缺
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必须在经费上给与充分保障,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资金和物质基础。我国目前,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经费还没有统一明确的保证渠道。一般的做法是在检察机关内部将职务犯罪预防机构与其他内设机构同样对待,开展工作所需要的经费要一事一请,检察机关经费普遍紧张,事实上有很多工作因经费不足而无法开展。
3、检察机关在开展职务犯罪预防的工作中效果不明显
⑴检察建议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预防的重要形式,是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职能的基础上,各业务部门结合办案,针对发案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具有一定权威性的司法建议。检察机关在加大查处职务犯罪大案要案的同时,要针对发案单位或相关部门的漏洞或薄弱环节,从创新体制、完善机制、健全制度和加强管理等方面,积极探索运用检察建议预防职务犯罪的有效途径。要使检察建议真正发挥作用,关键在于建议针对性要强,质量要高,提出有问题、有分析、有结论并具说服力的检察建议,才能引起被建议单位的重视,并乐于接受。同时检察建议要有一定的权威性,这样才会使建议发挥应有的作用。
⑵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实施,在一些地方流于形式,没有真正发挥作用。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为健全检察机关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外部监督,于2003年下半年开始在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工作中实行的制度,是指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办理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由通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推荐产生的人民监督员,依照一定程序对办案工作实行监督的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在我国有史以来从未实行过,同时又不同于国外的陪审团制度,所以可借鉴的经验较少。
⑶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没有最大限度地发挥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
职务犯罪给国家政治、经济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入世以后,面对新形势下职务犯罪日益复杂化,如何加大预防的力度是国际社会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预防犯罪比惩罚犯罪更高明”,这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国外在预防犯罪方面积累了更多的经验,我国在职务犯罪预防的法制化、制度化方面也将是一项长期的任务。检察机关在惩处职务犯罪的过程中,直接参与了全部刑事诉讼活动,这也是法律规定的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体现,检察机关基于检察职能、职权或职责,能够全面了解职务犯罪的情况和态势,对职务犯罪领域发案规律和特点可以做出第一手的具体分析,可以制定出针对性强,措施具体的职务犯罪预防方案。
腐败和职务犯罪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法律、道德等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要从根本上解决职务犯罪问题,必须从思想、机制、体制、制度各个方面同时入手,不断地发展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消除腐败和职务犯罪产生的前提和条件,这不是一朝一夕所能完成,必须经过长期的艰苦努力,预防工作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必须稳扎稳打,一步一个脚印,不能有急功近利思想。检察机关在制定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目标时必须坚持长期性和阶段性的统一,做到立足全局,打持久战,不断通过实现阶段性目标来逐步实现长期性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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