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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情权的请求权权能

作者:刘飞宇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7-29


    笔者认为,社会权意义上的知情权起码具备以下几种权能:第一,接受信息的权能,即前文所说的自由权性质的知情权。作为古典权利的自由权在社会历史发展中,是标明自由主义模式的资产阶级法治国家对人权范围的基本认可,其存在前提是国家与社会的分离,自由权的基本功能在于“保证社会是一个私人自主权的领域,并将公共权力限于有限功能之上” 。为了达到排斥国家权力渗透这一领域,对于政府的否定性要求——即国家不得以主权者身份制定剥夺或者限制这类权利的法律条款和内容。第二,要求国家履行保护义务的权能;第三,请求国家提供信息的权能。“如果仅仅是被动的接受信息,那么知情权永远都不具有实益。” 第四,国家应该承担积极提供信息的义务,公民通过各种渠道享受行政机关依法提供的信息服务。
    第一项权能和第二项权能是在知情权发展初级具备的权能模式,在现阶段当然继续享有。 至于第四项权利形态,笔者认为在现代参与民主的前提下,以及基于人民主权的考虑,国民作为权利的终极所有者理所当然的享有获得信息的权利,行政机关作为权力的受委托人,也同样应该履行应尽的说明义务,对此,有学者论述到:“知情权既是一种消极的权利也是一种积极的权利,在现代民主社会我们应该更多的强调它积极的一面,即政府即使不向政府咨询,不要求提供某方面的信息,政府也有义务向公民提供信息。” 至于第三项请求权权能是否具备则引发了学者的广泛争论。笔者认为,作为一定意义上社会权性质的知情权应该具备请求权权能。理由如下:
    首先,之所以出现请求公开,是因为国家已经成为信息的中心,人民无法再由以前的信息中心获得更多的信息,传统的自由权已经无法满足人民的需要。“国家职能不断增加、国家掌握的信息大量积聚的情况下,如果公民不能有效的获取和利用国家掌握的信息,就无法形成自身的思想和意见,……所以必须认可公民有权尽可能获取国家掌握的信息,并且不能仅限于消极的接受信息,更要包括积极主动的寻求获取信息,相信只有这样,才能够使得信息可以顺畅自由地流通” “随着政府职能的膨胀,政府已经成为掌握和存储资料的中心,多数资料的对外公布,皆有赖于政府主管机关之主动与善意。反之,人民或者私人团体所拥有者多仅是一鳞半爪,甚难窥其全貌。” 
    其次,新闻媒体已经演变为垄断信息的化身,国民无法从其处获得有效信息。现代社会中大众传媒对信息的垄断以及任意处理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知情权”的形成和发展。 新闻媒体拥有巨大的影响力,在西方被誉为制约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的“第四种权力”。正是由于新闻媒体在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它为各种政治势力和利益集团所重视、利用并控制,“媒介由于处于收集、传播信息的相对优越地位,出于对自己企业利益最大化的考虑,以及受到其他因素的左右,往往对许多重要信息加以主观处理,使公众无法顺利得到必须得信息情报,使媒体自身的活动丧失了本应具有的意义” “原本肩负着提供人民资讯的大众传播媒体也因资本主义以及高科技发展的结果,逐渐形成巨大且独占资讯市场的企业组织,在利润导向下,其所传达的资讯往往欠缺多元性,无法满足人民的多元需求。” 而知情权的请求权的产生从这一方面说也正是为了改变这种不利的局面。 “之所以在要求排除妨碍国民行使知道的权利的国家行为的同时,对国家课赋一定的义务,要求其主动地公开各种情报的权利。是因为今日高度发达的新闻传播媒介及对其的垄断,封锁和歪曲了“思想的自由市场”,有时不得不要求对其实行一定程度的社会性制约甚至国家统制。尤其是报纸和电子传播媒介,就是其中最典型的问题。 
    最后,“保障人的基本权利是现代国家宪法的一个特征。具有决定意义的是国家机构日常活动中所体现出的基本权利的有效性。……基本权利乃主体权利。主体权利是每个个人所拥有的权利,这种权利可以使每个个人能够为了谋求个人的利益而动用法律手段,个人不是国家行为的客体,其自身乃可以向国家提出要求的主体。主体权利是个人自决及自负其责的手段,它以这种途径促进创造性并改善国家与社会的创新能力。 
    也就是说,公民甲在现代社会中,能够基于社会权性质的知情权,享有向报警中心请求公开信息的权利,报警中心应该对甲的请求作出回应。至于报警中心因为“国家机密”问题拒绝公开,那是另外一个问题,笔者将另文讨论。
    2、在具体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知情权的行使受到阻碍
    作为基本权利,知情权往往被认为是一种抽象的权利,需要通过具体化的制度对具体的程序予以明确,不具备直接实施的效力。对此,有学者评价说,“如果知情权仅仅限于对宪法的解释或者是一般性、原则性的规定,而没有上升为具体化的制度,则仍是一种抽象性的权利,在个人权、参政权、请求权等方面的作用亦无从实现。要真正使其得到保障就必须使其具体化,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确定公开化的原则,明确知情权的对象等问题。” “为了保障每个公民正确的行使情报公开请求权,对于公开的基准和手段等等,需要的不止是抽象的而是具体化的法律规定。” 
    因此,对于本案而言,在明确了公民甲享有知情权,享有请求报警中心公开的请求权后,由于缺乏具体制度的规定,公民的知情权无法落实,从而导致其无法行使该项权利。闲话一句,如果其生活在广州,如果案件发生在广州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实施之后,获取其能够获取报警记录,赢得这场诉讼。
    
【注释】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宪法行政法专业2000级博士研究生,男,1975年生,湖南衡阳人。 
  陶澜,《110“案底”谁能查》,《北京青年报》,2001年6月19日,第23版,新锐视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规定:原告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报道没有提及究竟是驳回起诉还是裁定不予受理,而是笼统的使用了“败诉”一词。 
  报道中明确提到:甲看见了自己当时的报警记录,同时也被告知,报警记录不能给他。 
  于2003年1月1日施行的《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是国内第一部地方政府信息公开规章,在中国信息公开立法史中将有先驱者的地位。 
  上海从80年代起开始实行政务公开的试点和探索,1996年起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政务公开的各项制度。内容包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办事依据(包括收费标准和依据)、办事顺序、办事时限、资格条件、办事纪律、投诉途径等。1999年8月,群众出版社出版了《北京市警务公开细则》一书,该书共265页,分十五章。编者在前言中写道:公安机关实行警务公开,就是在行政管理和执法办案中,凡涉及管理相对人或者案件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依据、操作程序和工作规范以及监督措施,除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公开的之外,都要公开。……首都公安机关既公开执法办案实体,又公开执法办案程序;既公开办事办案手续,又公开办结时限要求;既公开法律法规依据,又公开监督制约措施。 
  朱芒:《开放型政府的法律理念和实践(上)——日本信息公开制度》,环球法律评论,2002年秋季号,第289页。 
  野村好弘著:《情报公开和个人情报的保护》,肖贤富译,《法学译丛》,1992年第1期,第13页。 
  对知情权的内容以及含义,学者的观点不相一致,但总体而言,知情权是一种针对和限制国家的权力。 
  知情权概念起源西方:“The right of access”或者叫做“right to know”。从资料可以看出,现行的不同名称来源于翻译上的区别。我国台湾有的学者叫做“资讯权”;有的学者根据日本对于知情权制度的研究,叫做“知的权利”。日本学者有的称之为“知道的权利” 更多的称之为“知情权”。有的学者叫做“了解权”。还有的译作知道权、情报自由权、知晓权、获知权、知政权。笔者认为,对于知情权的名称不应该成为一个困扰学者的重大问题,名称只是一个翻译上的技巧,应该着重从权利的内涵去理解该项权利。 
  林来梵著:《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法律出版社,第76-77页。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第290页。 
  林来梵著:《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法律出版社,第76-77页。 
  李龙著:《宪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56页。 
  鉴于传统法律在某些方面已经无法适应环境时代的需要,使得人类一些基本的权利得不到妥善保护,只有突破传统法律的篱笆,另辟蹊径,创设新的法律权利,才能满足这一需求。随着权利观念和权利类型的进一步发展,宪法又不得不先后确认了许多新型的基本权利,从而使其自身的规范结构和内容也不断得到发展和完善。(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法律出版社,第78页。)从动态的角度看,从一套宪政制度纵向发展演变的历史来看,宪政制度的运行是一个周而复始、不断循环的过程,一套制度在设计之初合理的考虑了社会、经济和政治等因素并不意味着立法者可以一劳永逸的、听任制度运行下去。制度保持有效、持久将取决于制度本身的自我更新能力。制度是在经济、政治等因素的推动下,不断修正、不断改良,废弃旧的制度,建立新的制度,以适应和推动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所以说,制度的设计与安排其实是一个循环往复的信息收集、储存和应用的过程,“对于那些时空范域比部落文化远为广大的社会体系来说,信息的储存……至关重要。”(吉登斯:《民族——国家与暴力》,胡宗泽、赵力涛译,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2页、第14-16页。) 
  转引自:吕艳滨、章忱:《知情权若干问题研究》,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编,《宪法研究》,法律出版社,第511页。 
  林来梵著:《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法律出版社,第138页。 
  吕艳滨、章忱:《知情权若干问题研究》,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编,《宪法研究》,法律出版社,第509页。 
  宋小卫:《略论我国公民的知情权》,法律科学,1994年第5期,第14页。 
  有关三种方式的优劣比较,可见拙著:《积极型行政信息公开制度成因研究》,中国人民大学,2003届博士论文。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列举的这些权利并不代表知情权仅仅能够从这些权利中解释出来,知情权同样也是对于出版自由、经济活动权以及迁徙自由等其他权利基础性权利。 
  在熟人社会里,不存在垄断有关社群以及个人信息的集团,每个人都很方便的成为信息的传播者,因此在获取上述信息时不需要付出过多的代价,人们很容易知道自己有权做什么以及应该做什么,也比较容易影响公共事务的决策。陌生人社会中由于人与人之间的地理距离合交际距离相对疏远,信息的获取成为日益复杂的问题。纪建文:《知情权及其保护的比较研究》,徐显明主编,《人权研究》(第2卷),第286页。 
  程洁著:《宪政精义:法治下的开放政府》,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48页。 
  冯国基著:《面向WTO的中国行政——行政资讯公开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79-80页。 
  【日】平松毅:《知情权》【J】,法学家,1986(增刊),第100-101页。 
  【德】哈贝马斯:《公共领域》,汪辉译,载汪辉等主编:《文化与公共性》,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29页。 
  张庆福、吕艳滨:《论知情权》,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2年第1期,第107页。 
  有学者指出,坚持绝对意义上的古典基本权利,或者认为旨在满足一个民主社会中的道德、公共秩序以及普遍福利等社会经济权利都不适合今天的社会。在当今社会,复杂的时代决定了任何一种权利之间都没有明确的界线,彼此也不能截然分开,因此,权利的属性不断转化,不同类型基本权利存在着交叉和重叠。宗教自由是典型的早期的个体意义上的古典基本权利,而在现代社会,宗教自由既有古典意义上的权利内涵,也不乏公民政治权利意义上的思想自由的含义。郑贤君:《基本权利的宪法构成及其实证化》,法学研究,2002年第2期,第47页。 
  冯国基著:《面向WTO的中国行政——行政资讯公开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79页。 
  张庆福、吕艳滨:《论知情权》,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2年第1期,第110页。 
  法治斌著:《人权保障与释宪法制》,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责任公司,1993年再版,第276页,《知的权利》。 
  张庆福、吕艳滨:《论知情权》,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2年第1期,第109页。 
  刘莘、吕艳滨:《情报公开法若干问题研究》,公法研究,商务印书馆,第75页。 
  冯国基著:《面向WTO的中国行政——行政资讯公开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84页。 
  【日】奥平康弘:《知情权》,岩波书店,1981年版,第66-68页。 
  芦部信喜:《现代人权论》,有斐阁1974年版,第132-133页,转引自【日】大须贺明著,林浩译,吴新平审校:《生存权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3月第1版,第28页。 
  艾伯哈特•施密特-阿斯曼:《通过基本权利及宪法保障所进行的权利保护》,中德法律研讨——对行政的法律约束和对个人权利的保护,第269页。 
  吕艳滨、章忱:《知情权若干问题研究》,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编,《宪法研究》,法律出版社,第512页。 
  李凌燕:《科学技术的进步与人权——目前日本法学理论界关于人权研究的课题综述》,外国法译评,1993年第4期,第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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