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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现代化是提高司法能力的根本途径

作者:刘光兴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7-28


    (二)司法运作实现制度化。前面讲过,司法有自己独立的品性和精神。这种品性要求司法运作必须制度化,具体来讲,至少应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司法机关的设置必须打破行政区域设置,跳出地方行政的束缚并理顺法院与公安、检察院和人大的关系。但是目前的现实是,各权力机关关系不明,责任不清。最后导致的结果是机关林立,办事效率低下,社会责任虚无。二是法院必须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格局。法院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这是现代司法的社会使命,也是法院自身存在的价值追求。但法院的这一使命是通过法官来完成的,这一价值追求也是通过法官的审判活动来体现的。因此,法院的一切行政活动和行政管理必须按照法官职业的特点运作。如果行政破坏了这一要求,导致法官谁都能当,审判业务谁都能干,或者法官从立案到宣判什么都得干,那么最后的结果可能就是“法官什么人都能当,能当法官的谁都怕干”。三是打破法官行政级别制,建立科学的法官遴选制度。如果仅仅因为法官的出生和机遇不同就炮制出不同级别的法官并享受差别较大的待遇,而不考虑其职业特点和职业能力,那么基层法院的法官谁愿意去当,高级法院的法官又何以高级。
    当然,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司法能力的全面提升,需要制度的科学设置和不断完善,更需要文化理念的普遍更新和不断实践。诚如杨解君教授所言:“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需要有观念的引导与支撑。没有观念的制度就同没有生命的枯枝。在入世的外在推动下,中国的法治建设,不只是一种制度建设,更重要的是一种文化建设、一种开放式的法治观念的确立。因为观念本身就构成了法治的一部分:法治首先是一种观念,是一种信法、尊法、敬法、护法和守法的意识、情感和态度。”⑦
    (三)法官管理与考评专业化。现代司法的职业特点及其内在规律要求法官管理与考评机制必须是专业化的而非行政化的。因为法官办案具有亲历性、专业性和独立性的要求,担负着实现社会终极正义的神圣使命。然而,现实的法官管理机制与考评机制普遍扼杀了法官的尊严与荣誉,法官在本质上与武官和行政官员没有区别,抹杀了法官和法院其他行政人员的差距与区别,导致法院难以招贤纳士,也难以留住一流的法律职业人才,最终动摇了法院实现社会终极正义的地位,民众对法院的司法能力普遍提出了合理的怀疑,社会对法院裁判的公正性与合理性也产生不信任。究其原因主要有:一是“政治文化”在法院的过度张扬。表现在法官被冠以行政级别,强调领导与服从;法官晋升偏重政治思想,强调“政治大局意识”。二是法官配置的非科学化。表现在法官的编制管理是沿用行政人员的编制管理机制,主要受地方政府控制。这样一种法官编制管理机制,既没有充分考虑法官职业特点与规律,也没有以法院每年所结案件数、所辖面积、人口分布情况、经济发展速度和财政支付能力等综合因素作为法官配置依据,更没有在此基础上科学的按照法官和后勤行政人员的一定比例来配置法院后勤行政人员。加之法官职业保障机制失效,法官并没有什么荣誉感,这样一来,有些地方法官不堪重负,只得没有审判职称也办案,甚至想办案的都可以办,办案的和不办案的都一样,极大地阻碍了法官的职业化和精英化进程。
    四、公正和效率是提高司法能力的终极价值
    公正是司法制度永恒的生命基础,公正从其产生伊始就与法律、司法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成为法律、司法的本质要求和特征。但需要指出,这里所谈的“公正”是指司法公正,即“司法过程中权力、责任、权利、义务的合理配置,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⑧公正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看见并相信公正得到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讲,公正作为提高司法能力的终极追求当之无愧。但就效率而言,是否也能顺理成章地成为提高司法能力所要追求的终极目标之一呢?笔者认为,效率不仅是一种时限,而且也是现代司法所要追求的一项价值。它要求司法机关不仅要实现公正,而且要积极地在合理的时限内实现公正。因为从一定程度上讲,公正就是一种社会心理状态。诚如西方一句谚语所言 “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
    在现实司法中,一个案件从立案到宣判需要经历很多环节,尽管有些环节并非是科学而必要的。比如判决报批制就违背科学效率的原则,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制度就违反了审判亲历性的原则。等等这些,既阻碍了司法现代化的进程,也削弱了司法能力的现实表现。
    尽管如此,司法要在更深层次上体现司法能力,司法要在更高意义上实现司法价值,则司法必须走向公正,体现效率。如果司法远离公正,无视效率,那么很难想象在这样的社会,在这样的国家,司法如何保障、维护和体现公民的利益。因为公正与效率不仅是提高司法能力的终极追求,也是司法正义的内在体现。但是公正不会从天而降,效率不会无故而至。就当前司法现实而言,由于经济、体制、文化和制度等方面的原因,我们的司法现实总是不能达到预期的社会效果。因为我们习惯了口号治国,但也一直漠视制度治国。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贺卫方教授才说:“要实现司法公正,重要的问题仍在于制度。其实只要深入观察,我们就可以发现,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司法不公甚至腐败行为,多半源于制度缺陷,而非法官的个人品行。”⑨
    综上所述,实现司法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变是提升司法能力和实现社会正义的必由之路。但在司法现代化的过程中,制度建设、体制完善和观念重塑是最为关键的方面。
    
    参考书目:
    
    ①李林著:《中国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划分的理论与实践》,载《人权与宪政》,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105页。
    ②张静著:《首先要破除立法谋私》,载《人民日报》第20710期。
    ③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年第4期。
    ④贺卫方著:《无效率乃司法公正之大敌》,载2001年3月7日www.rmfyb.com.cn/html。
    ⑤贺卫方著:《走向司法公正的八个制度要件》,载www.china-review.com/execute。 
    ⑥毕东升著:《法官惩戒制度改革之我见》,载《法官职业化建设指导与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63页。
    ⑦杨解君著:《WTO下的中国行政法制变革》,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8页。 
    ⑧杨宇冠、彭海清著:《法官职业化的必要性和国际标准》,载《法官职业化建设指导与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31页。
    ⑨贺卫方著:《走向司法公正的八个制度要件》,载www.china-review.com/execu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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