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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预防职务犯罪法律监督机制的若干思考

作者:叶晓辉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7-29


    (三)有关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法律不健全和模糊,以至于检察机关进行预防职务犯罪法律监督的根据不充分,影响其监督职能作用的发挥
    1、对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法律监督的权限方面有关法律依据模糊,众所周知,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说明法律监督权是国家赋予检察机关的一种专门权利,检察机关的职权就是法律监督,检察机关的性质就是从事法律监督工作的专门国家机关,但对法律监督的程序规定十分粗糙,模糊不清。在三部诉讼法中,虽都规定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但具体的监督程序并没有相应的予以规定,从而造成了在检察机关行使监督职权时程序不清楚,不仅浪费了诉讼资源,也反映了我国预防职务犯罪法律监督机制的不完善和不合理。 
    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看,我国宪法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范围加以限定,检察机关不享有对立法领域、行政领域及社会生活领域的监督权,只是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仅在部分领域进行了监督,而且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基本上是一种建议和启动程序权。因此,很难发挥监督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功效。
    2、检察机关在与其他国家监督机关的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缺乏协调,各自为战,相互之间的监督关系未完全理顺,如检察机关既要行使侦查、批捕、审查起诉、公诉的职能,又要监督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的司法活动,而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的监督手段只能通过抗诉方式进行明显不足。被监督者的不配合,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和建议置之不理、拒不执行;自立章法遏制法律监督,使检察机关在行使监督权时,常被置于极为尴尬的境地。
    三、关于健全和完善我国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监督机制若干思考
    英国的欧文说:“预防犯罪远胜于惩罚犯罪。”表明要从根本上遏止腐败,必须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而要作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有效途径就是健全法律监督机制。由此可见,健全我国的预防职务犯罪法律监督机制是当务之急。笔者认为,在深入研究国外反腐败的理论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国情健全和完善预防职务犯罪法律机制,应该有下面若干的思考,以求教同仁。
    (一)加强国家权力机构的法律监督权威,发挥其在预防职务犯罪法律监督机制中的最高效力。
    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应该是我国预防职务犯罪法律监督机制中的核心,是最高层次的法律监督机构。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可以对法律实施的一切主体、一切行为进行监督。应当充分发挥其在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监督作用,一方面,加强制定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专门法如抓紧研究制定《反腐败法》、《预防职务犯罪法》等,使预防职务犯罪有法可依;另一方面,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依法随时检查其他所有的国家机关执行宪法和法律的情况,发现“一府两院”违宪、违法的,依照《监督法》规定的权利和法定程序予以制止,切实起到预防职务犯罪最高层面的法律监督。
    (二)理顺行政监察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法律监督机制中的地位,强化行政监察职能,促进廉政建设,提高行政效能。
    行政监督,是预防职务犯罪法律监督机制中的一个不可缺少重要环节。它是由国家行政理机关或其内部专门的行政监察机关实施的,对行政机关内部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监督。监督的主要目标是保证行政法规、计划和行政决策、行政命令迅速、有效地贯彻实施,监督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遵纪守法情况。行政监察制度,它是行政监督的一种最直接的形式。改变过去的各机构监督体制不顺,职责不清,职能重复交叉的情况,使我国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行政监督职能的真正发挥,它对于健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惩治发生在政府机关内的腐败现象,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廉洁奉公、遵纪守法都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
    (三)重塑检察机关的预防职务犯罪法律监督的实际效能,明确其在预防职务犯罪法律监督机制的法律地位。
    法律监督权由人民检察院专门行使,人民检察院以法律监督为专职专责。因此它在预防职务犯罪法律监督机制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这是因为,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家权力机关享有一定的监督权,但是它的主要职责是行使国家立法权;虽然行政监察部门是专门行使监督权的机关,但它从属于各级行政机关,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只有检察机关是专门行使国家法律监督权,并具有相对独立法律地位的国家机关。加强预防职务犯罪法律监督机制,检察机关是不可缺少的主力军。从源头上探索遏制和防范职务犯罪的治本措施,其本质也是促进有关单位、部门完善制度,加强监督,保证权力运作正当合法。
    通过学习国际和各国反腐败和预防职务犯罪法律监督机制建设的经验,笔者深感法律监督是制约权力滥用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基本手段。预防职务犯罪法律监督机制的健全,是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各种权力进行制约的一种最有效和最可靠的手段。因此,进一步完善预防职务犯罪法律监督机制,加强法律监督力度和广度,对于预防职务犯罪,惩治腐败,廉政建设尤为重要。
    综上所述,对我国现有的预防职务犯罪法律监督机制的逐步完善和整合,不久的将来,国家机关在行使各项职权的过程中,都将有合理的预防职务犯罪法律监督的配置,逐渐形成一个职权明晰、协调配合、高效有力的预防职务犯罪法律监督的机制,为我国经济稳定协调的发展以及构建和谐社会发挥更好的保障作用。
    【参考文献】
  [1]卓泽渊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42页 
  [2]葛洪义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58~465 
  [3]本文论述的法律监督权仅指权力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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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预防 职务犯罪 法律 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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