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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涉外税收流失的治理对策

作者:杨雷东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12-19



  3.强化惩罚措施, 加大违规行为惩罚力度。在纳税人选择违规时,一个重要的考虑是其所面临的风险,亦即企业违规行为发生后将面临的被检查罚款的可能性和轻重。企业违规的博弈模型告诉我们,检查和惩罚都是防止和减少违规行为的有效措施,但由于高检查率相应地会增加检查成本, 且检查的概率与惩罚轻重成反比, 所以高罚款比率比高检查率更加有效。我国的企业之所以对违规风险持无所谓态度,每年的税收大检查之所以收效不佳,其主要原因之一在于重检查而不重处罚,不能触动违规企业的切身利益。所以在检查和惩罚的选择上,今后应更加重视对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同时, 因为税收犯罪是一种特殊的经济犯罪, 其犯罪手段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可以考虑设立专门的税务警察和税务法庭, 以提高对违规行为的查获率, 保障审理涉税案件的顺畅进行,从而形成强大的威慑力量, 让违规者望而生畏,以有效地遏制违规行为。

  4.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利用声誉效应, 根据纳税人过去的依法纳税记录, 将纳税人分成若干类。对于有不良记录、声誉差的纳税人给予惩罚性的管理待遇, 如重点稽查、曝光等; 对于诚信的纳税人给予表彰,如减少稽查次数、授予荣誉等, 让纳税人重视自身的声誉, 这样有助于纳税人激励机制的建立。

  (二)从征税人方面看, 防止征税人违规或低效能可采取的对策

  1.加强征税人的基础性工作,推行税收管理员制度。通过税收征管的精细化和规范化,全面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建设,提高税收征管水平,解决长期以来一直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

  2.强化约束机制,加大监督和处罚力度。要从逃税产生的根本原因出发,加大纳税人的逃税成本。逃税成本的增加,主要是增加逃税被发现的概率和加大逃税被发现后的惩罚力度。对于前者,主要是从税收征管方式入手,运用科学的方法选择好税收稽查的广度与频率,努力提高稽查效率;对于后者,主要是从政府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制定出发,对逃税者予以严惩。征税人违规的博弈模型告诉我们,严惩比检查更有效。税务机关要提高执法透明度,制约执法权,建立科学、完善的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质量考核指标体系, 形成强有力的征管约束机制, 以增强违规风险来规范征税人的社会行为, 从源头上杜绝税务人员“寻租”行为的发生。

  3.采取激励措施,引入竞争机制。征税人违规的主要原因是为了获取违规收益。如果国家在加强监督的同时给依法征税的征税人以高额报酬或者相应的激励,那么征税人就没有必要冒违规之风险;如果在税收征管人员岗位上引入竞争机制,优胜劣汰, 则会加大征税人的违规风险和机会成本,从而有利于征税人自律和增强工作的努力程度,降低企业行贿成功的概率。

  4.加强税收能力评估体系的研究和建设,弱化棘轮效应。要加快建立税收能力评估体系,将征税努力和征税收入联系起来, 真实反映和评价下级税务机关的征税努力情况。棘轮效应或称“鞭打快牛”现象在我国的税收管理中相当普遍。在棘轮效应中征税人(下级机关或个人) 工作越努力业绩越好, 委托人对其业绩评价指标就越高。在这种情况下,大部分下级税务机关在实际征收中都不愿意“超收”(即超过上级下达的税收收入计划数) , 因而不能做到应收尽收。因为本期超收, 下期的基数会更大,将来的税收任务会更重。上级机关会认为收入增长是由于地方存在相当的税源, 并非全是征税努力提高的结果。

  5.提高税务人员的整体素质。一方面要在执法人员选拔上严格把关。执法人员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以大学毕业生为主要来源, 消除执法部门的“近亲繁殖”现象。另一方面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 端正执法态度。要加强对税务人员的政治教育及财会、税收、法律、微机等业务培训,努力培养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熟练、作风优良、法纪严明的税收征管队伍, 为阻止税收流失提供人员保证。

  (三)建立健全税务代理机制

  在信息完全不对称的条件下,建立博弈模型,可得出征纳博弈均衡解(发现、不偷税), 这个理想的税收流失最小的状态是可能达到的。但是征纳双方在多次博弈条件下,纳税人会对征税人的“发现”能力做出评价,当他认为征税人的“发现”能力低于1/ ( n+ 1) 时,理性的纳税人就会选择“偷税”。在无税务代理的条件下,征纳双方的密切接触会使纳税人对征税人的“发现”能力了如指掌,因此,在下一轮征纳博弈中纳税人就可能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安排,如做出让征税人“不能发现”的假账等。其实税务代理除了在国内减少所谓“人情税”外,更主要的作用是:它作为一个中介组织横插在博弈双方之间,使博弈双方信息更加不对称,减少纳税人对征税人“发现”能力的主观估计,从而减少其选择“偷税”的可能性。最后, 激励征税人和限制征税人的“自由裁量权”。

  (四)建立梯度纳税监控体系,形成完善的外部约束机制

  根据现代管理理论,控制是贯穿于整个管理活动始末的过程。所谓梯度纳税监控体系是指在税收管理过程中,形成基础性监控——税源监控,检测性监控——纳税评估,打击性监控——税务稽查三个层次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监控对象逐渐缩小,而监控力度逐步加大的一个梯度型的监控体系。税源监控,就是管理系列将对纳税人经常性的监控寓于纳税服务之中。通过这方面的工作,不但能掌握组织收入的主动权,而且可以将纳税人无知性、懒惰性的税收不遵从行为抑制在萌芽状态。纳税评估,则是介于税源监控和稽查之间的纳税监控。它是税务机关利用自己日常掌握的纳税信息,以人机结合的方法,对纳税人进行大面积监控的方法。税务稽查则属于打击性的监控,其特点是监控的力度最大。但考虑到要尽可能减少对纳税人的干扰和税务机关的成本,对纳税人的稽查不能过多。通过梯度纳税监控体系的建立,对税收管理的全过程实施监控,对纳税人违法行为及时发现、纠正并制裁,从而形成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的外部约束力。

  (五)加强部门之间的合作, 解决税收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信息透明度

  税收博弈是非对称信息博弈,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应税行为的了解和掌握往往是不全面的, 而且通常情况下某些纳税人会极力隐藏其信息或行动。而博弈中各参与人对对手的信息掌握的越全面、越完整, 博弈中的获胜率就越高。因此, 要建立有效的税收相关信息获取机制, 全面推进税务机关与银行、工商、海关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制度, 最大限度地了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减少信息不对称。

  首先,要推行税务代码制度,实行金融资产实名制。这个制度不仅要在现实的纳税人中推行,而且也要在潜在的纳税人中推行,税务代码将伴随着每个人的一生,对税源监控起重要作用。其次,推广电子网络系统。一方面全面推行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实现纳税信息的集中管理。推广使用税控装置,并加强检查和监督,凡要求使用而不使用的,要进行严厉的处罚。另一方面在国家统一、规范的前提下,应尽快完善全国系统的网络管理,加快完善“金关”、“金税”、“金盾”工程建设,积极推进税务、工商、银行、海关、公安等部门之间的联网,实现管理信息网络化,切实提高税收信息的社会化程度。再次,限制现金交易量,建立现代信用制度。这是有效抑制地下经济、治理税收流失的重要措施。

  (六)多管齐下,营造诚实信用、依法纳税的良好社会环境氛围

  一是加强对税法知识的宣传教育,形成依法治税、协税护税的良好环境。二是国家财政支出要尽量公开公平,使纳税人了解自己缴纳的税款用途,以增加其成就感和奉献感。三是利用新闻舆论工具激浊扬清,抨击各种税收流失行为及其危害,褒扬纳税模范和先进个人。使依法纳税成为企业和个人信誉高低的重要标志, 并与劳动就业、取得贷款、受社会尊敬等建立起内在的联系。从而提高企业和公民的税收法制观念, 减少税收流失的发生。 

  三、借鉴国际经验,在有效打击涉外企业偷逃税的同时,特别要搞好反避税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高效严密的涉外税收管理体系。

  经济全球化浪潮,要求加强国际税务管理。经济全球化是指一国经济发展超越国界,进而达到相互融合的过程,具体表现为商品和要素的跨国界流动,即商品贸易、非商品贸易、资本往来、劳动力流动和技术转移等。从跨国公司的发展来看,全球35万家跨国公司及其子公司和附属企业形成了一个庞大的生产和销售体系,控制全球总产值的40% ,国际贸易的50~60% ,国际投资的90%。随着外商投资企业的迅猛发展, 外商进行国际避逃税的现象也日益严重。要抑止外商的国际避逃税行为, 改变涉外税收大量流失的状况, 根本出路在于建立高效严密的涉外税收管理体系。

  (一)增强税务部门的反避税权力。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承认避税与偷税的差别,因此,他们就有可能对避税问题进行专门的研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并在各自国家的税法中得到反映。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对避税缺乏专门的研究,所以在税法中没有专门的反避税条款。面对跨国纳税人普遍避税的情况,税务部门显得被动无力。因此要结合我们的实际情况,完善反避税法规,在涉外税法中制订反避税条款,并赋予税务部门反避税权力。其主要条款应包括:

  1.明确关联企业及避税的定义。避税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过去我们对它缺乏专门研究,当外商投资企业出现避税问题之时,往往是束手无策,甚至有人把避税和偷漏税混为一谈。因此,必须加强对避税理论和实践的研究,从理论和实践上对关联企业及避税的定义等有关问题做出科学的说明,明确避税可能发生的范围和采取的方式,在反避税法规中制订防范措施,更好地指导开展反避税工作。

  2.建立价格转让制度。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对于转让定价避税已经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是规定正常交易原则。它要求国际相关联企业之间的内部交易,应该按照公开市场中,在相同或类似条件下,从事相同或类似交易的无关联企业之间所支付的价格来计算。正常交易原则是正确反映双方的正常价格和收入,合理划分国家之间税收利益的重要标准。第一,针对外商利用转让定价手段向境外转移利润,采取对策,逐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价格转让制度,规定出具体的调整方法。第二,为防止关联企业间利用不正常贷款利率进行避税,国家税务局应当定期公布我国的正常贷款利率标准,并根据国内外金融市场的变化,分别就不同的贷款种类、期限规定出不同的幅度。第三,对于支付给境外的劳务费,应有提供费用的凭证和经注册会计师审定的证明。第四,对于外商压低加工费向境外转移利润的避税手法,比照市场上同类产品的加工费计算征收企业的应交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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