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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发展中成员优惠待遇探析

作者:未知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8-01-07


  4、服务贸易中的优惠待遇规定。WTO乌拉圭回合经过长时间艰苦谈判,最终达成《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从而使国际服务贸易纳入WTO多边贸易框架以内。《GATS》的最终目标是要逐步实现国际服务贸易的自由化,为此对涉及各成员诸如市场准入、权利与义务、争端解决等均作了明确规定。其中对发展中成员也作了一些优惠待遇规定,主要有:(1)发达成员应努力促进发展中成员在国际贸易中更多地参与并帮助它们扩大服务的出口,帮助它们提高国内服务能力、效率和效力。(2)发展中成员对服务贸易实行逐步开放,允许其根据国内服务业务的发展状况和竞争力决定是否开放,如何开放某一服务业,并允许对服务业实行一定程度的补贴和保护。即使在开放服务市场后,如果外国服务业大量进入造成国内服务业的严重损害,也可采取保护措施。(3)发达成员及其他有能力的成员应在《GATS》生效两年内建立咨询点,以便发展中成员服务业提供者获得有关的市场资料。(4)考虑到最不发达成员由于其特殊的经济状况、贸易和财政的需要,在接受协商、承担义务方面存在严重困难,它们可不履行任何义务。(5)发达成员要努力为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提供技术援助和培训,促进其服务业在经济结构调整中积极作用的实现。
    二、发展中国家(地区)从WTO可获得多少优惠
  WTO对发展中成员提供的优惠待遇种类多,不胜枚举。然而WTO中的发展中国家(地区)能够尽享优惠吗?长期的实践和经验可以告诉这样一个事实,条款规定毕竟是条款规定,现实与条款存在较大差异。发展中国家(地区)要能真正得到优惠,还要克服诸多困难,努力争取。
  其一,经济全球化绝不等于国际经济秩序完全合理化。经济全球化意味着世界大多数国家融入经济合作、科技交流、商品交换和国际竞争,但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发达国家依然在全球化进程中居主导地位,起支配性作用。尽管在国际经济组织中确实在许多方面规定了对发展中成员的优惠,但由于这些优惠是依附于原有的国际经济政治关系基础,并未根本突破原有经济秩序的不平等实质,因而发展中国家(地区)从这些优惠中得到的利益必然有限。
  其二,WTO规则中规定的对发展中成员的优惠,大都以发达成员应当作出承诺或者承担义务来体现的,但发达国家在履行承诺和义务时,往往同苛刻的政治条件、价值观念、人权标准相联系,可以 认真兑现承诺和义务也可以完全置承诺于不顾,因此发展中国家(地区)从WTO优惠条款中得到的优惠从来就是不充分的。
  其三,WTO被认为是世界经济联合国,对世界经济发展确实起了重要作用,但必须承认WTO作用是有限的。“WTO只是一个协调机制,而绝非强制性的法庭”,当某些大国拒绝承担WTO规定的相应义务,拒绝兑现对发展中国家(地区)承诺,WTO也无能为力。WTO规则本身也存在两种趋向,一方面在各类领域规定了对发展中成员的优惠待遇,同时对发展中成员不利约束也在不断增多。由于发达成员的主导性,WTO达成的市场准入度、技术性标准、环保标准、劳工待遇标准以及服务贸易领域的各类标准更多的都反映了发达成员的要求,即使包括了优惠规定,发展中成员也很难达到标准,因此优惠与约束形成了一种经济上的“二律背反”,发展趋向依然清楚地表现出了不利于发展中国家而有利于发达国家。
  发展中国家(地区)要从根本上改变国际经济贸易中的不利地位,应采取的措施为:(1)努力建立国际经济贸易新秩序,确立经济全球化过程中与发达国家一样的平等地位。(2)在WTO新的谈判中,继续修订不合理的条款与规则,改变某些规则片面适应发达成员标准的状况,并且争取进一步增大对发展中成员提供各类优惠。(3)发展中国家(地区)必须全力争取,勇于抗争,在实践中灵活运用WTO赋予的各项权利和优惠,有效维护自身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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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WTO 发展中国家 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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