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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信用卡透支利率和透支利率市场化改革探析

作者:崔素芳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0-01-05

  三、降低信用卡透支利率的条件基本成熟。

  1.各行的风险控制能力有较大提高。

  从1996年真正意义的信用卡问世,中国银行业信用卡业务已历经10年有余,发卡行经营和管理信用卡风险的经验已经基本形成体系化,并通过社会化征信实现了不良客户信息的共享、违约记录查询等。发卡行内部也均实现了对风险客户的甄别筛选、通过授信额度管理调整资产敞口、实时监测进行事中管理等,并能够较好地防范和规避一定的风险。

  2.市场呼吁和公众需求。

  根据对若干持卡客户的调查问卷显示,询问可曾使用过循环利息,82%的客户表示没有使用过、4%的客户表示仅偶尔使用过;询问透支利率在什么水平时可以接受使用循环信用,其中67%以上的客户表示如果不超过8%可以考虑使用,并建议免息还款期最好能够放宽到60天以上,这样还款压力会减小,在临时资金困难时可以不再计较透支利率的多少而会使用循环信用。由此看出,虽然表面上降低透支利率会引起发卡行收入的减少,但降低透支利率后可能会促进使用循环信用的客户增加,利息收入总量不会减少,甚至会提高。因为,信用卡产业适用于“以量补价”的大数法则。因此,适当放开信用卡透支利率管制的条件已基本成熟。

  四、降低信用卡透支利率及透支利率市场化的配套措施。

  1.适当降低信用卡透支利率。

  如果可行,建议先从降低透支利率着手。根据相关调查后汇总统计,被调查对象可以接受的利率为一年期(现为5.31%)贷款利率的2倍左右,并表示这个比例比较适宜,可以接受。因此,建议将信用卡透支利率的基础利率暂时固化在一年期贷款利率的2倍(9%~12%),并随着存贷款利率的调整而调整。

  2.透支利率市场化。

  (1)初始阶段,建议信用卡透支利率改革审慎推进。首先可小步放开,规定利率下限(日息2 . 5 保底),利率上限(日息3.5 封顶)。这样可以在一个相对空间弹性地使用,激励客户用卡并使用循环信用,待进一步成熟后再考虑全面放开。

  (2)以客户的贡献度为定价基本原则,各商业银行自行确定透支利率水平。将透支利率的上限设定在固化利率的3%,最多可下浮5%,允许发卡行在这个弹性区间使用。

  3.同步推出透支利率市场化配套措施。

  (1)适度放开信用卡滞纳金管理机制。

  现有的信用卡滞纳金(违约金)收取政策针对的是未能偿还最低还款额的客户,收取比例是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放开滞纳金管理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放开最低还款额的比例限制,最低还款额的定义可以由各行根据风险客户的评级以及风险控制能力自行确定(不再限定5%的比例);二是放开滞纳金的收取幅度,由各行自行确定滞纳金的收取比例或最低收取起点。

  如果可行,建议在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15%浮动;最少收取3元,最高收取100元。

  (2)适度调整信用卡超限费收取管理机制。

  ①放开超限费收取比例和收取上下限的控制。现有的信用卡超限费收取政策是针对客户超过发卡行核定使用的信用额度而使用时收取的,比例为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放开超限费也可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放开超限费收取的比例限制,超限费的定义可以由各行根据风险客户的评级以及风险敞口控制能力自行确定;二是放开超限费的收取幅度,由各行自行确定超限费的收取比例或最低收取起点。

  如果可行,建议浮动幅度为5%~1 5%;最少收取3元,最高收取100元。

  ②允许灵活设定超限费及相关费用的收取规则。目前,各发卡行对超限费(及相关的透支利息)的收取存在很大差异,主要是因为使用的“引进版”计算机版本的设计有差别,所以,客户如果持有两家以上的信用卡,在超过透支限额使用时会有不同的感受。比如,目前有的发卡行是一次性收取(每月仅收取一次)超限费,有的发卡行则每超过一次就收取一次超限费;有的发卡行虽然允许客户超限额使用,但要对超过额度部分收取透支利息,而有的发卡行则只要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全部归还透支款(包括超过信用额度那部分),均不会收取任何利息。这种费用收取上的差异,经常会引起客户的投诉。如果可行,建议明确由发卡行自行制定超限费收费标准,避免客户投诉。

  4.其他相关配套措施为促进消费、拉动内需,降低透支利率以及透支利率市场化并不是唯一的途径,逐步丰富产品功能等措施也可以从另一个层面发挥作用。

  (1)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溢缴款)计付利息。

  现行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不计算利息。而部分信用卡客户经常会将远远高于原透支款的资金存入信用卡账户中,或者为方便即将发生的大额消费提前存入资金等。为鼓励客户存款、促进消费,可将信用卡账户设计成存贷合一的账户并按照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存款利息,以账户管理模式的升级帮助客户实现利益最大化,鼓励需要超过限额消费的客户在信用卡账户内存款,而且,当发生消费时先记入其账户的贷方,在到期还款日再通过借方扣减存款。通过对沉淀在账户中的存款计付利息的服务,可激励提高信用卡交易额。

  (2)放开免息期限制。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规定信用卡免息期最长不得超过60天。若免息期监管政策也能够放开,则各行可根据不同的客户属性,有针对性地展开营销,为客户提供60天甚至更长的免息还款期,虽然相对降低了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却可以极大地刺激消费增长。

  前不久,奥巴马政府启动了20年来最大规模的信用卡改革法案。据悉,新的法案更侧重于平衡消费者同发卡方之间的权力义务关系,此次改革要求信用卡发卡商必须将每月还款期限定为至少21天,并且在对合同条款,如提高利率、增加收费等做出重大调整前至少45天提醒客户。法案同时规定:消费者还将有权拒绝接受发卡商做出的合同更改,甚至关闭账户,只要他们在五年内沿用原先的利率还清账户,就不能算作违约等。这说明信用卡产业的改革对任何国家来说都是一个关系到民生的改革,已经势在必行。

  借鉴国际上信用卡透支利率政策的管制方式,降低信用卡透支利率以及信用卡透支利率市场化问题已经被迫切地提到央行的议事日程上来,而降低信用卡透支利率以及信用卡透支利率市场化也必将对信用卡产业的发展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论文网 LunWenDat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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