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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社会保险学分析

作者:李 珍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0-08-05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社会保险学思考。

  人们认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继承了传统合作医疗制度的名称,因为有了政府的投入而冠以 “新型”二字。事实上,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从本质上来说,它已经完全不同于传统的合作医疗组织,它既不是“合作”性质的组织,也不是“医疗”制度,它已经是具有“社会”性质的“保险”制度,不是我们在“合作医疗”前面加上“新型”两个字就能准确表达与传统合作医疗的区别的。

  (一)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本质上已经是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社会医疗保险是政府强制征收医疗保险费用形成医疗保险基金,当被保人相关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并引起经济损失时给以补偿的风险分担机制。新型合作医疗制度除了“自愿原则”外,它本质上已经是社会保险制度,而不是成员间互助的“合作医疗”组织。

  1. 新农合基于大数法则提供保险机制。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虽然沿袭了传统农村合作医疗的名称,但是基本功能已经发生变化,它是医疗费用损失的风险分散机制,是保险制度,与“合作医疗”的内涵不再相符。

  传统农村合作医疗是以生产大队为基础的小规模的成员间的共济组织,这一组织的性质是合作社性质的,它的资金来源于农民和农民所在的集体组织,它以低收费向农民提供低水平医疗服务和(或) 药品,基本功能包括:主要提供以“赤脚医生”

  和“低成本、低费用”为特征的医疗服务;承担部分公共卫生领域的职责;后补偿机制功能,当个体遭受较大风险时通过集体出资予以救济。传统农村合作医疗真正体现了互助组织的特征,是农民之间互助互惠的,提供医疗服务的组织。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则以县市为统筹单位(风险分散单位) ,以大数法则为基础,融入了风险管理技术,以“大病统筹”为主,对农民因疾病风险产生的医疗费用损失进行补偿,是典型的医疗费风险分散机制,是保险机制。在传统农村合作医疗中占主导的“提供医疗服务”的功能弱化,新农合的功能是分散风险、提供医疗保险而不是医疗服务,它是使农民通过保险机制获得医疗服务。

  2. 新农合具有再分配性质。

  社会保险的本质特征不是它的强制性而是它的再分配性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已经具有社会保险的再分配性质。体现在如下方面:一是各级政府财政资金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主要来源,地方财政是办公经费的唯一来源,一般财政支出最具再分配性质。目前,在低收入地区,各级财政的补贴是农民个人缴费的三分之二以上,高收入地区各级政府的补贴更高,如北京市新农合资金来源中各级政府的补贴占总收入的近90 %。二是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明显地向中西部的倾斜,具有明显的地区间的再分配作用。三是在统筹单位内部实行统一的费率和同等的保障水平,实现了在“社会范围内”不同质风险的人口中分散风险。

  早期中国农村传统合作医疗制度则不同,它是集体和个人出资建立的成员间互惠的“经济合作组织”,不涉及政府的责任,也不是在社会的范围内分散风险。新农合与商业保险也不同,商业保险实行差别费率,不同人群适用不同的费率,在同质风险的人群中分散风险,风险的分配与贫富无关。

  3. 政府在社会保险中的责任主体地位体现。

  政府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的责任主体地位表明新制度已经不是传统的合作组织。首先,政府通过制定行政规章提供了新农合制度的框架,其次,政府在统一框架下规划、组织和实施制度,基金的筹集、支出和管理由政府统一进行,部分物质保障责任也由政府承担。而1979 年《农村合作医疗章程(试行草案) 》中规定传统农村合作医疗为“集体福利事业”,举办形式、管理机构、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制度,都在集体讨论基础上决定,国家仅起到积极支持、给予经济困难的社队支持、必要时进行领导和检查的作用。

  2010 年初正在讨论中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将明确规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国家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这就将2003 年规定的政府引导、支持的责任提高到政府是责任主体的地位,相信该条例会进一步规定政府的支出纳入预算管理。政府的出资人地位将进一步加强。

  (二) 建成社会医疗保险的必要性。

  由于政府的强力推动,无论从覆盖的人群还是从保障水平和管理水平看,新农合的发展非常迅速,我们现在要讨论的是如何使农民有这项“国家基本保障制度”健康发展,是继续沿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还是转变为社会保险。本文认为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更为有利。

  1. 人人有保障的目标要求将新农合建成社会医疗保险。

  2007 年中共十七大进一步明确“实现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同时到2020 年实现人人有社会保障。要实现这一目标,使已经具备社会医疗保险性质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发展为农村社会医疗保险,是社会发展的要求。

  从目前的情况看,由于政府在财力上的大力支持,提前“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本覆盖农村居民”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只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自愿原则就会有一部分不会参加,其中就会有人因为经济困难而无法接受基本的医疗服务,正如前面我们已经讨论过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自愿原则不能支持“人人享有基本医疗服务”和“人人有社会保障”的目标,必须改自愿参加原则为强制参加原则,变“合作医疗”性质为社会保险制度。

  2. 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有利于提高医疗保障制度的公平性和效率。

  从制度设计看,在“自愿原则”下,为吸引农民参加而设计了家庭账户制度;为控制逆向选择,在筹资非常有限的情况下,设计“保大又保小”的制度,所有这些既损害了公平又降低了制度提供“大病统筹”保障的效率。如果是强制性社会保险制度,则可有效防止逆向选择从而不必设计那些降低公平和效率的制度,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增进公平和效率。从制度运行和管理看,在自愿原则下,政府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宣传,对农民缴费的征收成本很高,是典型的行政效率损失。在强制性社会保险的情况下,这一问题可有明显改善。这一观点学界已有不少论述,本文不多论述。

  3. 社会保险定位能够解决社会保险立法与政策的冲突。

  1994 年初《, 社会保险法》就被全国人大列入当届人大必须制定的115 部法律规划中,列位第39 号,却一直处于千呼万唤出不来的局面。历经13 年酝酿,2007 年12 月13 日《, 社会保险法》(草案) 终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首次审议,时隔一年后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前后两个草案都在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中提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家庭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纳入适用范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产生的法律关系成为法律的调整对象,与“农民互济共济制度”的定位产生严重冲突。如果依照政策定位,新农合应该依据关于农民互助组织的法律法规实施。

  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定位于社会保险,能够解决这一冲突,也利于规范制度管理与运行,增强制度的约束力,对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骗保欺诈等违法行为更具有法律威慑力。

  4. 社会医疗保险有利于制度的财务可持续性。

  从政府出资的角度看,社会保险有利于将政府的责任通过预算管理制度化,以保证制度的财务可持续性。建成农村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有利于将该制度纳入我国社会保障预算管理,并随着中国复式预算改革走向规范化运行。从个人缴费角度看,目前的筹资方式以村干部入户征收为主,也不是长效的筹资机制。在强制性社会保险制度下,则农民个人负有缴费义务,在此条件下能更好地探索合理、简便的农民个人缴费机制。

  (三) 新农合向社会医疗保障转变的条件已经成熟。

  1. 社会价值取向和政府政策目标。

  近些年,政府在医疗保险中的责任已经达成广泛的共识。社会的价值取向和政府的政策目标高度吻合,那就是人人有保障、人人享受基本的医疗服务;“促进社会公平,建立和谐社会”。这是建成强调政府责任、强调公平性的社会保险的良好政治土壤。

  2. 农民对该制度的支持。

  传统合作医疗制度消失后,上世纪90 年代一些地区试图恢复合作医疗制度,但效果不理想,所以,新农合试点之初,政府多少抱有试试看的心态。

  实践的结果证明,由于政府承担了大分部的资金责任,该制度深受欢迎。制度向前发展,改自愿原则为强制原则水到渠成。

  3. 农民社会医疗保险缴费能力增强。

  农民缴纳个人出资部分的能力增强,表现在:

  (1) 农村税费改革和政府对农民教育的投入增长,使农民的负担大大减轻。并且社会保险费用具有返还性质,与行政性收费存在区别,体现农民对于自身健康的责任和社会互助,并不是增加的不合理负担。(2) 随着经济的增长,农民人均纯收入逐年增长,增长速度加快。

  4. 制度准备比较充分。

  从制度运行机制看,新农合已经是一项社会保险制度了。制度确立了多方筹资原则,各地依据实际制定了筹资标准和比例;确立了以大病统筹为主的保障重点;各地在以收定支,收支平衡,量入为出,保障适度的原则下,制定了补助标准,并探索了报销方式;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形成,实现收支分离,管账分开,封闭运行,定期监督、公开基金收支、使用情况。这些为新农合向社会保险转变提供了很好的制度基础。

  四、完善农村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进一步思考。

  改变自愿参加原则为强制性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后,在短期内有必要调整一些相关政策,进一步完善保险制度,提高制度的公平性和效率。

  1. 变“自愿”为“强制”,取消家庭账户。

  归根结底“, 逆向选择”是医疗保险市场失灵的表现,需要政府的干预,政府不能害怕承担乱干预的指责。政府在这一领域最有效的干预手段是建立具有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制度,在社会范围内分散风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已经具备了社会保险制度本质特征,解除制度设计缺陷的根本在于将参与原则由“自愿”改为“强制”,明确政府的管理、财政投入责任。

  家庭账户的设计主要是防止逆向选择的,在强制原则下不存在逆向选择问题。应该取消家庭账户,充实大病统筹基金,从而提高大病的保障水平,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

  2. 统一“大病统筹”的保障目标。

  保险的作用是防止较大的医疗支出降低了居民对医疗服务的可及性以及医疗费用引起家庭的返贫、致贫。2003 年制度定位“以大病统筹为主”

  是比较准确的,符合保险制度原理,在筹资水平有限的情况下,制度完成“大病统筹”的目标是合理的。实践中,一些地区期望人均50 到100 元的保费,建统筹基金又建家庭账户,保大病又保小病,保住院又保门诊,补偿医疗费用还要预防疾病的发生,这种期望是不切合实际的,资金的分散使用达不到分散风险的效果。即便保费在2010 年上涨到人均150 元也是做不到包治百病的。我们不能指望一项制度解决所有人的所有的问题,一项制度只能解决绝大多数人的一般问题,特殊的人群、特殊的问题只能靠其他的制度来解决。

  3. 建立社会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制度对接的机制。

  现阶段,不同的制度应该有不同的定位。我们可以考虑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帮助贫困人口看“小病”;社会保险“保大病”(大病的定义有待进一步的研究) ;农村公共卫生完成疾病预防。

  全国已普遍建立了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一些地区探索了医疗救助制度与新农合对接的方法,值得借鉴、发展和推广。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用于为贫困人口缴纳保费、支付起负线下和共同保险部分的自负额等等,确保贫困人口能参保,并有能力消费医疗保险,比较好的改善了早期贫困人口因无力参合而不能享受政府补贴的反再分配问题,或参合后因无力支付自负额而无法享受制度的补偿的问题。

  4. 建立筹资水平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制度保障水平。

  在发展农村社会医疗保险的前提下,建立稳定的、与社会经济发展及医疗费用自然增长水平相适应的筹资机制,增强制度防范疾病风险的能力。

  第一,提高政府财政补助,加大对贫困县以及贫困地市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以缓解贫困市、县的财政压力。在经济发达地区,加大地方政府的筹资额度。2010 年初正在酝酿中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拟将政府的出资比例写成条款,成为明确的、硬性的制度,一旦该条例通过,制度的财力将获得保障。

  第二,建立农民个人缴费增长机制,按照农民上年度人均收入的一定百分比缴费,有些高收入地区早些年已经这样做了,效果显著。2009 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已将住院报销的最高限额提高到当地收入的6 倍。保障水平的提高,仅靠政府的投入增加是不够的。农民的保费负担也应相应增加。

  否则,提高保障水平的政策会成为空谈。

  第三,中央和地方重新分配财权和事权是紧急的议程。分税制改革后农村社会救助、新农合等新发生的权事加重了地方财政的负担,尤其是对于贫困地区。财权与事权不匹配严重制约了地方财政供给公共品的能力,重新分配财权和事权已提上议事日程。[论-文-网]

  注释:

  ①按政府工作计划,2009 年3 月本应讨论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制度,因政府全力应对金融危机而推迟。

  ②吴仪:《扎扎实实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新华网,http :/ / www. sn. xinhuanet . com/ 2004202/ 29/content_1699779. htm ,2004 年2 月20 日。

  ③资料来源: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信息》(2009 年第8 期,总第52 期) 整理。

  ④卫生部《: 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卫农卫发[2009 ]68 号。

  ⑤杜乐勋、张文鸣主编:《中国医疗卫生发展报告》,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 年。

  ⑥⑦卫生部《: 中国卫生事业发展情况统计公报》,2004年年报,2008 年年报。

  ⑧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是一个进步,但可能引起的问题是身体健康水平较高的人群(好风险, goodrisk) 流出,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参保对象相对来说风险较高(bad risk) ,这是主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机构担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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