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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成因的深层次剖析

作者:张鑫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1-09-23

  摘要:犯罪成因是犯罪研究的重心所在。当前理论界具有代表性的职务犯罪成因学说包括权力寻租说﹑市场经济诱因说﹑人性成因说以及法律制度欠缺说,这四种具有代表性的学说都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但都不够系统全面。本文运用纵向因果关系的分析方法,通过梳理职务犯罪发生的过程,查找到其深层次的原因是过度集中的权力对稀缺资源的配置。这种本质的原因只是为公职人员进行犯罪提供了理论上的可能性,要完成从犯罪动机到犯罪行为的转化,还需要审查和判断各种犯罪机会。对于职务犯罪成因的分析应当是立足于社会个体的人,因此还有必要对诱发职务犯罪的心理及其变化进行深入细致地剖析。

  关键词:职务犯罪;权力集中;犯罪机会;犯罪心理。

  “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要想取得反职务犯罪斗争的胜利,达到全面遏制、有效控制犯罪的目的,必须将“知彼”作为一个基础的前提。现象层面的认识往往是经验,而本质的认识却是理性的。运用因果关系的分析方法,通过表层的、现象的分析找出隐藏在深层和背后的原因,理性地认识职务犯罪的实质和内在规律[1](P3)。

  一、职务犯罪成因学说的介绍及评析。

  目前学术界关于职务犯罪成因具有代表性的学说有很多,笔者仅就以下四种具有代表性的学说进行介绍和评析。

  (一)权力寻租说。权力寻租概念是西方经济学中一个解释特定腐败现象的重要理论。该理论认为握有公共权力的人在权力无法得到有效制约的社会背景下,借助各种制度漏洞,利用手中所掌握的政治权力对各种正常的经济活动进行非正常的干预或管制谋取自身经济利益。权力寻租,削弱了政治权力的服务属性,把公权力变成了私人的牟利工具,是“一种纯粹的财富转移行为”,本身只是转移并消耗大量社会资源却不能产生任何社会财富,是一个典型的零和游戏———这就意味着,权力寻租,本质上就是一种官对民的掠夺行为,不但严重破坏了现代社会所信奉的公平与正义原则,同时也进一步加剧了官民矛盾,破坏了社会稳定。权力寻租所带来的利益,成为权力腐败的原动力,但是这种学说仅对权钱交易型职务犯罪的分析十分深刻,而对权钱交易型之外的职务犯罪则无法予以解释。

  (二)市场经济诱因说。该说的主张者认为,市场经济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作为目的,使得一些人为了谋取巨额利益,不惜利用公共权力和政治原则作资本,从而陷入职务犯罪的深渊。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提到的:“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家就会大胆起来。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百分之一百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死的危险。”[2](P839)而对于当今的职务犯罪人来说,又何止300%的利润呢,他们的一张审批条就能换来几十万、几百万甚至上千万的利润,这些都无需资本的投入,只需权力的运作即可。这种学说在一定意义上说明了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诱发了职务犯罪,这是客观事实。但是,它将职务犯罪的成因完全归责于市场经济是非常片面的。

  比如我国20世纪50年代新中国成立后不久是职务犯罪的第一个高发期,当时严重的腐败形势推动着我国出台了《惩治贪污条例》和开展“三反、五反”运动。这就说明市场经济并不必然导致职务犯罪,相反地,成熟完善的市场经济能够有利于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

  (三)人性成因说。该说的主张者指出,在一个国度或社会里,如果把人性定位为“中性”,那么它会十分注重教育,因为一张白纸可画最美丽的图画;如果把人性定位为“善”,则是人治的依托,良好的人性会促使人们为社会服务;如果把人性定位为“恶”,那就会健全法律和制度,防止人性的释放和蔓延[3](785)。我国古代不同学派对于人性有不同的理解,儒、法兼具的思想家荀子,在针对儒家的“性善”说的基础上提出了“性恶”说,认为人的本性是“恶”的,而“善”则是后天人为的结果,人的自然属性就是自利性。现代西方经济学的理论根基“经济人”学说,也恰好印证了这种人性的基本属性。多数人当掌握权力而又没有约束时出于本性会产生逐利性,以致腐败亵渎职责。该学说从生物学的角度出发来研究人性,把人性与人类社会及其管理密切联系起来,认识问题较为深刻。但是这种学说的负面影响是可能成为替犯罪人开脱罪责或者进行辩解的理论依据,而忽视公职人员个人素养和品行对于正确行使权力的影响作用。

  (四)法律制度欠缺说。该学说认为,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仍然跟不上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变化需要,存在立法的漏洞和相互不协调的问题。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行政行为、企业行为、管理行为和市场行为未能及时通过法律加以规范,一些权力集中部门成为部分人员滥用权力谋取私利的“灰色空间”。行政管理、经济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存在一定的冲突和不协调,导致监管空挡和执行空挡,也为有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实施职务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一些法律和制度由于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执行,在特定背景下成为“虚设”,无法有效地发挥作用[1](P38)。法制的欠缺为职务犯罪现象的产生提供了某种可能性和条件,但是它只是众多原因中的一种。这几年无论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是两院都在不断针对职务犯罪“主体特殊性”、“手段隐蔽性”、“形式智能化”、“数量多、数额大、职务高”等多元化的特征出台密集的立法和司法解释,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工作报告统计的数据,各级法院审结贪污、贿赂、渎职案件25912件,判处罪犯26226人,同比分别上升0.06%和1.94%。这说明,假如经过立法者的努力,有关的制度安排发生了明显的变化,而这一制度的实践仍然存在问题,这就足以说明立法变革或许根本没有触及那些实质性的深层问题[4](P3)。

  上述四种具有代表性的学说都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但是都不够系统全面。职务犯罪是一种深刻而复杂的社会现象,因此应当将这些学说结合起来认识,分析它们在职务犯罪中产生的作用和性质,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联系,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对职务犯罪成因有一个全面而深刻的认识。

  二、职务犯罪成因的理性分析。

  职务犯罪的成因具有多元性和复杂性,是各种因素相互作用而形成的一个系统。笔者试图通过梳理职务犯罪的发生过程,洞悉行为最深层次的发生机理,从而揭示职务犯罪的本质原因是过度集中的权力对稀缺资源的配置。但是单纯的权力集中并非直接导致犯罪的发生,还必须存在一个犯罪机会和犯罪心理的问题。

  (一)职务犯罪本质原因分析。

  人的需求是无限的,而任何资源都可能是稀缺的。

  资源的稀缺性决定了只能把资源用于某一目的而不能用于其它目的,因此必须在众多的目的与用途中进行资源的有效配置。从古至今,资源有种种配置方式,如最初的“习惯”,以及后来的排队、抓阄等。但是在理论界,根据资源配置的主体不同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市场配置,即以市场为基础的资源配置方式,强调效率和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是古典经济学、新古典经济学及公共选择学派等所推崇的资源配置方式;另外一种是政府配置,即政府发挥对资源宏观调配的作用来进行配置,往往采取管制、许可、配额、指标、投标等手段,它是由凯恩斯针对1929年经济危机提出的,主要强调政府干预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后来为越来越多的国家与政府所采用,成为其加强宏观调控的有力理论依据。

  在我国,政府主要从事三种资源配置工作:第一种是部分自然资源。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第二种是铁路、公路、土地等准自然资源,这些资源本质上还是自然资源,只是物质结构、形态以及组合方式发生了变化。第三种是社会资源。它是在自然资源基础上形成的,主要以公共产权的形式出现,如职位岗位资源、教育资源、司法资源、医疗卫生资源、银行贷款资源、信息资源等等,具体配置方式有使用权、许可权、配额、指标等。前两种资源具有自然垄断、产权难以界定等特征,市场难以对其进行有效配置;而社会资源具有复杂性,往往涉及到多方的利益。拥有公共权力的政府理所当然的承担起三种资源的配置功能。

  我国在计划经济时代,稀缺资源配置主要通过行政管理的手段与计划分配的方式进行。权力产生于计划,谁掌握了计划,谁就掌握了权力。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稀缺资源的配置还不能完全由市场来进行,国家为了保证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往往需要运用计划等行政方式对稀缺资源进行配置[5](P93)。因此掌握稀缺资源配置权力的国家公职人员客观上就有了充足的职务犯罪机会。由于对这些稀缺资源的需求永远存在,围绕这些资源产生的供求矛盾难以在短时间内得到解决,必然会有人不惜通过包括行贿在内的非法手段来获取这些资源,在一对一的腐败交易中,需求一方永远存在[6](P78)。

  国家公职人员掌握稀缺资源配置的权力,又可以称为公共权力。公共权力的产生是公民权利冲突的产物,来自于人民的让渡和授权,实质上是一种权利。权利有五个要素,第一要素就是利益,即一项权利之所以成立,是为了保护某种利益,是由于利在其中。同样,公共权力也是某一主体为了一定的利益,通过一定的方式做某事或者不做某事的能力或资格,换句话就是,公共权力本身就有逐利性,每个公共权力机关也都有自己的私利,而部门利益和客观理性决定了它们都有扩大公共管制和公共服务的倾向。因为公共权力越大,公权部门聚集的资源也就越多,就越有利于公权的扩张以至于形成权力的集中垄断,这样必然导致职务犯罪的发生。例如目前我国职务犯罪多发于涉及国计民生的重点行业,如金融、国企、海关、教育、医药建筑、司法、交通等,尤其是建筑领域的职务犯罪极为突出。经过分析,可以发现建筑领域中职务犯罪的高发部门主要包括:土地征用与审批部门、建筑工程招标单位、房地产管理部门、国有房地产开发公司、建筑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房屋拆迁部门等,这些部门的共同特点就是掌握稀缺的土地资源、权力高度集中,它们成为了制造职务犯罪的温床。同理,越是有权的公职人员将会获得更多的权力,越是没有权力的人仅有的一点权力也将会失去,这个道理就很好地说明了“一把手犯罪”的问题。目前,我国的党政机关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制的实际运用结果使得各项权力向居于核心地位的“一把手”集中,“办事一张纸,花钱一支笔,用人一句话”就是最好的素描。实际上很多一把手不仅集中了决策权、执行权,而且最重要的是集中了监督权,决策之后如何执行全由其进行监督[1](P38)。在不受限制和监督的情况下,任何被授予这种集中权力的人,即使是世界上最优秀的人,也会促使他的心态偏离正常轨道。

  (二)职务犯罪机会分析。

  虽然这种对稀缺资源配置的权力是职务犯罪发生的本质原因,但是它毕竟只是为公职人员犯罪提供了一种理论上的可能性,由于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固有的难度,并非每一位具有犯罪动机的公职人员都可能完成犯罪动机到犯罪行为的转变,这样就涉及到了犯罪机会的问题。目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弹性的管理制度以及制度在实施和运行过程中的缺陷,为职务犯罪的发生提供了机会。这些机会主要存在于:

  首先,制度弹性过大,致使公职人员凭借制度授予的合法裁量权和政策法规的模糊性,攫取非法裁量权、实施职务犯罪[7](P36)。例如,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犯罪情节并没有一个定量的要求,何为情节较轻、哪种情况是属于情节恶劣,只能凭借审判人员的主观判断;第二,就是在情节较轻刑罚档,也没有进一步明确究竟何种情况应当判三年,何种情况应当判十年,在何种情况下才应当取上下限之间的某一值,因此具体的刑罚由审判人员自由裁量。审判人员这种过度的自由裁量权直接导致了:一方面,三年刑和十年刑之间的巨大差别,足以使被告及其家属不惜通过行贿法官来减少刑罚的痛苦;另一方面,从审判人员的角度看,从七、八年的刑罚降到四、五年也并非是一件难事,因为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本身就相当模糊,给他们的权力寻租带来了巨大的利益空间。这个例子就说明了规定本身的弹性过大就会为掌握稀缺资源的公职人员进行职务犯罪创造制度条件。因此有学者认为,严密的制度在抑制腐败动机的同时,也在潜移默化中提高了公职人员的职业操守。

  其次,权力运行的封闭性为职务犯罪提供了温床。

  权力本身具有封闭性的倾向,掌权的公职人员往往倾向于自主地行使自己的权力,而排斥他人的干预与监督。在制度完善的国家,权力的运行要受到严格的程序限制;但是,在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公共权力经常过多地干预资源在市场上的配置,从而使得经济生活的不确定性、不平衡性、不公开性等进一步扩大到社会、政治等领域。因此,为了避免决策和执行所引起的社会矛盾以及不可预测性,权力被集中到少数人手中并采取广泛的保密措施,这样就使得人们无法事先对有关决策进行有效地评价。如此一来,社会公众也就很难对职务犯罪在重大决策中所起的作用进行监督和防范了[8](P210)。

  第三,权力监督的低效能必然诱发职务犯罪。国家为了杜绝职务犯罪,针对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设置了监督制度,客观上也发挥了一些作用。但是长期以来,我国政治和经济体制的特点,决定了国家权力的行使以行政权为核心并处于突出的地位,而监督权处于弱势的地位[1](P192)。一方面,监督机构分属于不同的部门管辖,造成监督权过于分散、不利于形成合力;另一方面,监督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并行、内部监督优位的监督制度,只有当内部监督无效时,外部监督方能介入,这就使得外部监督无法针对犯罪行为做出快速的反应,从而为职务犯罪,尤其是集团犯罪提供了制度基础。

  (三)职务犯罪心理分析。

  职务犯罪的成因分析应立足于作为社会个体的人,围绕这一中心,我们也应当对诱发职务犯罪的心理及其变化进行剖析。犯罪心理是职务犯罪的内在动因,是一个包括动机、理念、激情、合理判断等内容的复合体。概括一下,导致职务犯罪的心理成因主要包括:

  第一,对权力顶礼膜拜、讲究特权而导致的错误心理。悠久的专制官僚制已经塑造了一种奇特的政治文化、政治心理,人人都不满于专制官僚制的腐败滥权,但人人又似乎都向往着获得这种不受约束的权力[9](P6)。由于恐惧权力的威力、羡慕权力带来的利益,一些人自然就形成了对权力的顶礼膜拜,坚信权力能够带来的特权,并很容易地将手中的公共权力等同于特权,从而自认为大权在握、高人一等。这些人讲排场而不讲节俭、讲面子而不讲原则、讲私情而不讲规矩,结果玩弄权术,将权力据为自己的专有资源,靠权吃饭、靠权谋利[1](P193)。

  第二,因社会不良风气而导致的失衡心理。由于社会分配制度的不合理,不同阶层的贫富差距拉大,奢华生活的诱惑不断加大,少数公职人员产生了心理失落感和自卑感,结果人生观和价值观发生了倾斜,他们片面强调自我、盲目攀比,只比报酬不比责任、只比获取不比奉献、只比享受不比付出,对物质的占有欲望与日俱增,把手中的权力变异为捞钱工具。由于心理失衡,一些人把职务犯罪当成对自己的补偿,而且这种心理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如“59岁现象”中,一些老干部认为自己工作几十年,马上就要退休走下权力岗位,眼看周围的人都富起来了,而自己的生活还相当艰苦,临近退休大捞一把,结果晚节不保。

  第三,因职务犯罪查处风险小而导致的侥幸心理。

  进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大多在单位担任一定的职务、掌握部分权力、社会关系广泛且实施犯罪后有较强的对抗查处能力,犯罪分子周围存在的“人情关系网”

  也能够对其起到保护作用;有些地方和部门从地方利益、部门利益出发,对职务犯罪现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庇护和纵容了犯罪行为;有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存在不正确的政绩观,为保住本人和本单位的所谓政绩,不愿意把本单位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是用党纪政纪代替刑事处罚[10](P253)。这些现象给犯罪分子一种负面的心理暗示,在错误相信自己能侥幸过关的情况下走上了犯罪道路。

  三、结语。

  犯罪成因是犯罪研究的重心所在。理性地分析职务犯罪发生的机理,查找深层次的原因、审查和判断各种犯罪机会、剖析犯罪心理成为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基础性工作。

  英国剑桥大学阿克顿教授认为:“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孟德斯鸠针对权力导致腐败提出了“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那么约束权力的权力是否也会导致腐败呢?因此有人提出如果要根除腐败,只要消灭公共权力就可以。

  但是,按照马克思的理论:公共权力是由专门从事管理的特殊集团组成的国家机构所行使的权力。当专门从事管理的特殊集团出现时,就意味着公共权力出现了,国家就产生了;当社会发展到不需要专门从事管理的特殊集团,而以新的社会组织管理社会时,国家也就消亡了。由此可见,如果国家存在,公共权力就不会消失,也就是公职人员对稀缺资源的配置权力不会消失,权力一旦过度集中,就有可能成为一种腐败的力量。

  尽管我们无法通过废除所有的公共权力来彻底铲除职务犯罪的机会,但是可以通过改变公共权力的行使方式来提高犯罪的门槛,也就是说可以通过消除权力行使过程中的犯罪机会以使公职人员难以滥权。消除犯罪机会的前提条件是发现犯罪机会。但是无论是发现还是消除犯罪机会,都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

  首先,职务犯罪的行业性和系统性特点较为突出,不同领域的犯罪机会存在很大差别,因此有着不同的成因和解决方案;其次,犯罪机会并不是静态的,而是在不断地发展变化,并且每一次制度变迁都会使犯罪机会的形式和内容发生相应的变化[6](P82);第三,犯罪机会很多来自于制度的缺陷,而公职人员的个人创造,更使犯罪机会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因此,犯罪机会的这种多样性和复杂性决定了其发现和预防都绝非易事。

  针对可能出现的犯罪心理,党和国家所采取的重要措施,就是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思想教育,防止其思想堕落。除此之外,还采取了强化干部的守法意识、推行警示教育等措施。它们从正反两方面来净化公职人员的思想、提高他们廉洁奉公的自觉性,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这些从外部发力的举措,其作用是极其有限的,因为犯罪心理的产生和变化是一个相当微妙的内部过程。对于外部的影响,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需求、理解、判断,这些教育和警示未必一定提高公职人员的思想认识水平。此外,不良的社会环境以及家庭经济状况恶化等情形对于诱发职务犯罪的心理也有着不可忽视的负面作用,这些因素绝大多数不是我们可以控制、预测的,因而也就无法有效预防。

  通过上述对职务犯罪成因的理性分析,我们可以知道与职务犯罪的斗争注定是一场旷日持久的苦战,任何希望能够毕其功于一役的想法都是不切合实际的,这场战斗将时刻考验我们的智力、毅力和勇气。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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