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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知情权发展历程的比较看我国知情权保障存在的问题

作者:谢雄军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1-10-21

  摘要知情权的发展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抽象到具体的过程。西方发达国家对知情权的探索和实践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得以不断的推进,已经使之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各国对此的保护力度也在逐渐加大。知情权在我国的产生和发展明显滞后于国际大潮流,这对于我国的民主法治进程有着消极和负面的影响。通过对西方发达国家和我国知情权的发展历程的分析,能充分挖掘出了我国知情权保护存在的诸多问题,以对症下药。

  关键词    知情权   发展历程    问题。

  1西方国家对知情权的探索和实践。

  一般认为,统治阶级公布成文法规范,打破贵族垄断法律的秘密状态是最早的知情权实践,如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刻在石柱上的《汉谟拉比法典》。另外早期的知情权亦体现在买卖契约中,如公元前2世纪古印度《摩奴法典》就规定买方对卖方所卖之物有知悉必要情况的权利。①1966年美国率先制定《信息自由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1972年制定《联邦咨询委员会法》(Federal Advisorycommittee Act),1974年颁布《个人隐私法》(The Federal Priv-acy Act),1976年通过《阳光下的政府法》(Government in theSunshine Act),1996年的《电子化信息公开法》(Electronic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等,这一系列的全国性立法与美国宪法第一、第四、第十四条修正案一起构成了较完整的保障知情权的体系。以此为开端,各国家和地区纷纷效仿,加速保障知情权立法。

  2知情权在我国的发展历程。

  2.1古代的知情权思想和实践。

  本文认为,我国知情权最早的思想与实践可追溯到公元前8世纪开始的春秋时代。当时法家主张“以法为权衡”,“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应“事断于法”,并明确要求“和民一众,不知法不可”,强调公布成文法。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首作刑书三篇,铸刑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在此意义上说,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打破了之前法律的秘密状态,并使之走入社会的各个角落,天下皆知其内容,并据其安排自己的行为。

  2.2民主革命和建国后知情权的发展。

  民主革命时期,党的领导人如毛泽东曾指出:党的有关政策都应当在报上发表,在电台广播使广大群众都能知道,才能“使群众认识自己的利益,并且团结起来,为自己的利益奋斗。”

  周恩来也指出:“任何政策的决定或改变,任何政策中的正确的部分或错误的部分,必须适时地不但向干部而且向群众公开指出,才能得到群众的了解和拥护而成为力量。”②新中国成立后,建立起了社会主义制度,公众本应享有比资本主义更多的知情权,民主更加开放。但由于环境、观念等多方面的原因,对知情权的保护过程走了一些弯路。

  改革开放后,中共十三大提出要提高党和国家机关活动的透明度,提出要提高领导机关的开放程度,重大情况让人民知道,重大问题经人民讨论。1988年中央书记处提出实行“两公开一监督”原则:办事制度与办事程序公开,办事结果公开;接受群众监督。1995年确定实行“依法治国”的方略后,一些省市建立了“办事公开”、“政务公开”以及公开选拔干部等制度。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进一步提出“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政务公开并在全国推行。199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在农村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要求在农村基层组织中推行以农村财务活动为重点的“村务公开”,同时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相继开始进行“政务公开”的实践,出现了“警务公开”、“(海关)关务公开”、“狱务公开”等多种形式。③2000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国公厅发出了《关于在全国乡镇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的通知》,明确了乡镇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工作方法、监督保障制度等。新世纪政府上网工程也纷纷起步,网站数量和内容不断丰富,成为保障知情权途径中一个新的亮点。在立法方面,1993年制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另外《公司法》也规定了股东享有对公司经营、会计、财务、重大诉讼等方面的知情权,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和1999年施行的《行政复议法》也都有维护公众知情权的条款。

  3我国知情权保障存在的问题。

  (1)产生时间不长。西方国家的知情权理念的产生于资本主义阶段,“天赋人权”、“社会契约论”、“人民主权说”以及三权分立的权力制衡等理论,为民主政治的发展的实现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指引,知情权也就有了生长的肥沃土壤。而我国走过了漫长的封建社会,人为的规定了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毫无民主和平等可言,知情权无从谈起,这也证明了马克思所说的“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民主与法治的思想萌芽较晚,使得知情权在我国的发展较为缓慢。

  (2)权利范围有限。因为发展的时间较长,知情权的范围随着民主进程的推动而得以不断的扩展。为了确保公众的知情权,西方发达国家对于政府的信息公开范围的规定十分详实,一般情况下,与公众密切相关的信息及其它应该合理公开的信息都市知情权囊括的范围。如美国的《信息自由法》规定联邦政府的记录和档案除某些政府信息免于公开外,原则上向所有人开放。也就是公众有权向联邦政府机关索取任何材料的制度。这意味着,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常规、不公开为例外,最大限度地落实了公众知情权。但反观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通过列举的方式规定公开信息的范围,还设置了诸多的限制条件,对于公众知情权的保护力度严重欠缺。

  (3)立法保障不足。国外对政府信息公开普遍采用立法形式,并且大都形成了自上而下的完整法律体系,满足了公众对知情权的需求。而我们目前只是政府规章,上无宪法依据,下无配套的法律法规,单单依靠一部自身还存在瑕疵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不足以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提供充分的依据,与公众的知情权需要不相协调,忽略了民众巨大的心理和现实需要,妨碍了公众对政府和社会信息的获取和利用。

  (4)重视程度不高。在当今的信息化的社会,80%以上的信息均为政府机关所掌握,而政府往往从自身管理的角度或由于不信任公众而隐匿信息,公众的知情权却有意无意的被忽视或相应的义务主体躲躲闪闪,以各种内部规定和含糊的法律言辞推脱,并且知情权内容也是极具随意性。不管是政府还是社会公众,对于知情权的的重视均有所欠缺,这与发达国家还有很大的差距。

  注释。

  ①林榕年主编。外国法制史新编。群众出版社,1994:128.

  ②周恩来。周恩来选集(上卷)人民出版社,1997:301.

  ③深圳将取消“红头文件”。北京青年报,2000-09-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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