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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论企业盈亏的税务处理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5-07-18

刍论企业盈亏的税务处理

  一、当企业亏损时我们应该如何做

  《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年度经营亏损,依照税法的规定弥补,税法规定年限内的税前利润不足弥补的,用以后的年度税后利润弥补,或者经投资者审议后用盈余公积弥补。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虽然国家对企业亏损有制定相关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还是存在一定的弊端。比如这两者之间分税前弥补跟税后弥补。但是规定里面并没有明确的表示是税前还是税后。

  所以就这个问题,我们做出了一些探讨:

  首先我想说的是税前弥补,税前弥补就是在企业盈利以后用所得的利润对亏损先进行弥补,然后再拿剩下的利润进行纳税。如果是税前弥补,那么对企业来说就相对轻松。能够很快弥补亏损所造成的漏洞。

  企业在上报亏损情况的时候,是需要一定的数据证明的,税务局是绝对不可能承认口头上的说法的,所以税务局在具体工作中可能有规定企业在上报时需要附送年度亏损额度的鉴证报告。

  某些地方税务局规定,亏损超过了10万的企业,在有鉴证报告的情况下,在规定的时间内上交鉴证报告,可以进行税前利润弥补,如果亏损没有超过10万或者在没有专业的鉴证报告时,又或者超过的规定时间上交鉴证的时候,都不允许企业做税前利润弥补。

  企业亏损时具体应该按照哪些程序来做呢,首先应该找一家税务事务所,委托他们做好企业的亏损鉴证报告,并送往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在收到报告并且证实的情况下,就承认企业的亏损情况,并允许企业做税前利润弥补。如果没有做到以上几点,任何一个地方出现了问题,企业就只能做税后利润弥补。

  需要注意的是,前面所述的可弥补的亏损并不是指会计账面亏损,由于应纳税所得额不同于会计利润,所以必须对会计账面的亏损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后才是可以在以后年度进行所得税弥补的亏损额。

  企业在上交鉴证报告时,在下一年的时候不用重复上交已经提交过的鉴证报告,在交报告时也应该按照一定的程序手续上交,税前弥补的鉴证工作是委托给中介机构的,就像企业制定鉴证报告时委托一家税务事务所一样。当两个机构达成一致的信息以后,税前利润的程序就完成了一大半。

  税法还规定;“纳税企业发生年度亏损时,可以用下一年的纳税年度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这一条例适用于各种形式经营的企业,国家充分照顾了企业的利益。当本年度收益额大于五年前亏损额时,应就其差额缴纳所得税。

  例如,A公司(假定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年度所得额的资料,如下所示:

  1 9 9 4 0(单位:万元)

  1 9 9 5 0

  1 9 9 6 -13

  1 9 9 7 8

  1 9 9 8 -9

  1 9 9 9 0

  假设企业200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25万元,减去前5年亏损额为14万元,弥补亏损后应纳税所得额如下:

  25-13+8-9=11(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如下:

  11x25%=2.75(万元)

  税后弥补就是在企业盈利以后按照盈利的利润交完税之后,然后由剩下的盈利来承担亏损的弥补,哪些企业需要交税后弥补呢,如果亏损就是连续在以后的五个纳税年度内都未弥补完,就是税后弥补了。

  在税前弥补跟税后弥补两个当中,很显然税前弥补比较好,既有比较多的资金去弥补亏损,也能够减少一些税收的压力。所以企业在经营当中发生亏损,应该了解税收的相关规则规律,尽量争取税前弥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二、当企业盈利时应该如何做

  我们国家的税法制度是遵循市场的税收规律的,当一个企业没有把亏损弥补完毕,企业的投资者是没有权利去分配利润的,财务通则还特别指出,如果当年企业没有利润,可以通过以后的盈利来弥补。《企业财务通则》第五十条规定,企业年度净利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顺序分配:

  提取百分之十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以后可以不再提取。

  提取任意公积金,任意公积金提取比例由投资者决议。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末分配的利润,并入本年度利润,在充分考虑现金流量状况后,向投资者分配,属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应当将应付国有利润上缴财政。在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时,如果是自然人股东,企业还会遇到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因此企业取得盈利时先要弥补亏损,如果弥补完亏损后仍有盈余的,才产生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企业所得税上的亏损弥补和交纳前文已经论述,这里不再赘述。

  如果企业以前年度持续盈利,本年度发生亏损,这里涉及到如何安排弥补亏损的顺序问题。第一,公司法与企业财务通则用盈余公积补亏的规定相同,但在用以后年度利润弥补亏损的规定上出现分歧。《公司法》第167条第二款规定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按照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另外,《企业财务通则》第49条规定,企业发生年度亏损,依照税法的规定弥补。税法规定年限内的税前利润不足弥补的,用以后年度的税后弥补,这一规定存在将会计亏损与纳税亏损混淆的问题。

  我认为,这里的“当年利润”指“净利润”,而非税前利润。企业盈利时应该以应纳税所得额,把以前年度亏损弥补完之后,提取并交纳所得税。以提取所得税后的会计账面净利润,提取盈余公积后,再进行利润分配。

  盈利企业还会涉及到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一些私人有限公司为了帮助股东逃税,往往在企业的利润处于盈利的时候,不分配利润或者变相分配,甚至分配利润未代扣代缴相关的个人所得税。这无论对于企业还是自然人股东,都会涉及到很大的税务风险问题。因为分配红利的企业是法定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人,如果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就会被处以罚款,对于自然人股东来说,除补缴税款外,还会增加额外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甚至构成犯罪。至于长期不分配利润,虽然目前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必须要进行分配,但这也只是暂时延迟了股东的纳税义务,一旦企业需清算或发生股权转让,还是会遇到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有些公司的股东会私自挪走公司的钱,表面上做成借款,这就是变相分配,做成借款以后这个借据会一直挂在公司的账目里但是不会真的归还,但是这样做其实并不妥当,牵扯了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58号文明确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即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其实不管在企业盈利还是亏损的情况下,都会遇到关于税务处理的问题,只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走正常的法律程序,不管在企业盈利或者亏损的时候国家都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去维护企业本身的利益,但是关于税前弥补跟税后弥补建议尽量税前弥补,税前弥补就可以充分的利用利润首先弥补欠下的税收,不会越欠越多,税前弥补就比税后弥补划得来,这样也可以做到对公司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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