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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现代服务企业净利润的影响及其对策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5-07-23

“营改增”对现代服务企业净利润的影响及其对策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4)30-0110-02

  一、“营改增”的历史背景

  增值税自1954年在法国开征以来,因其有效地解决了传统销售税的重复征税问题,迅速被世界其他国家采用。目前,已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增值税,征税范围大多覆盖所有货物和劳务。我国1979年引入增值税,最初仅在襄樊、上海、柳州等城市的机器机械等5类货物试行。1984年国务院发布增值税条例(草案),在全国范围内对机器机械、汽车、钢材等12类货物征收增值税。1994年税制改革,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到所有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对其他劳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征收营业税。2009年,为了鼓励投资,促进技术进步,在地区试点的基础上,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将机器设备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2012年1月1日我国再次进行税制改革,先在上海进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营改增”试点。自2012年8月1日起至2012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的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浙江省(含宁波市)、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等8个省(直辖市)。2013年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的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2014年1月1日起,全国“营改增”的行业范围扩大到铁路运输业和邮政业。

  二、以现代服务企业为例,分析“营改增”对企业净利润的影响

  “营改增”对试点行业的影响各不相同,本文以现代服务业为例,对“营改增”前后企业税收负担及净利润的变化进行简单分析。

  以A公司为例,假定A公司原为营业税纳税人,税率为5%,“营改增”后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

  为方便计算,假定原营业收入为1 000万元(含税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和三项期间费用占收入比例为90%,营业税税率为5%,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为3%,地方教育费附加为2%,堤防费为2%,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税率为25%。“营改增”后适用增值税税率为6%,购买耗材、燃油、固定资产等外购货物及劳务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为X,除上述所列情况外不考虑其他税费和因素。

  表1是“营改增”前后A公司税负及净利润数据对比情况表。

  由此可以得出当(2.14X-21.124)×0.75>32.25,即当X>29.96万元时,“营改增”后A公司的净利润才会增加。当A公司的进项税额达不到29.96万元时,A公司的净利润会降低,“营改增”对A公司是不利的,这时A公司可能会考虑通过适当提价的方式提高利润,假定企业取得的进项税额为0元,企业提价的比例为Y,“营改增”前后A公司税负和净利润比较见表2。

  当(878.88Y-21.12)×0.75>32.25,即Y>7.3%时“营改增”对A公司才是有利的。即如果A公司没有取得进项税额,只有提价7.3%以上时才能避免“营改增”对企业利润带来的不利影响。

  三、“营改增”对现代服务企业净利润影响的原因分析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税率由5%降到3%,相应的附加税也有所降低,且增值税是价外税,在企业不提价的情况下,对于同样金额的营业收入,由于“营改增”后有一部分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营业收入和税率同时降低,导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也会相应降低。因此,“营改增”对小规模纳税人而言,同样条件下的税负下降幅度较大,企业净利润会有所增长。

  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由于现代服务企业主要成本为劳务费、工资薪金、差旅费等,这些成本都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产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而办公用品、维修费等这些成本,由于销货方或提供劳务方有部分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从对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建筑安装业和餐饮业等企业仍然没有“营改增”,从这些企业取得的发票为地税发票,也不能产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因此,实行“营改增”后,虽然能够避免重复征税,且能够以进项税抵扣的方式降低企业实际税率,但由于现代服务业企业的合作客户许多都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有限,无法抵消由于税率提高而产生的税额增加,反而缴纳了比以前更多的税费,营改增”导致这些企业的净利润降低。

  四、现代服务企业如何应对“营改增”

  (一)合理筹划纳税人身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规定,“营改增”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小规模纳税人资格认定。企业可以通过合理筹划纳税人身份来降低企业税负。例如某企业拥有一家分公司,试点前分公司的销售收入小于500万元,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不多,总公司的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企业的销售收入呈逐年递增的趋势,分公司的销售收入在未来很可能超过50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将分公司的年销售收入控制在500万元以下,将部分业务转移给总公司,总公司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分公司申请成为小规模纳税人,这样会比总、分公司都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要低。

  (二)一般纳税人应尽可能取得增值税抵扣合法凭证,降低增值税税负

  试点行业企业的财税人员要提醒各部门配合取得增值税抵扣合法凭证,应尽量选择作为一般纳税人的供应商,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供应商,也应尽量要求对方去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接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越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就越多。增值税合法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等。

  (三)把握税收优惠政策,争取通过税收优惠来降低企业税负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明确了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延续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在此过程中,纳税人应掌握并可以充分利用这些税收优惠。为了保持现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连续性,试点方案规定对现行部分营业税免税政策,在改征增值税后继续予以免征;对部分营业税减免税优惠,调整为即征即退政策;对税负增加较多的部分行业,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过渡期的优惠政策进行筹划,从而降低企业税负。

  (四)在必要时可以适当提价

  对于利润率较低,而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渠道有限的企业,“营改增”对企业净利润的影响较大。这类企业可以考虑适当提价,提价又会导致销量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企业应该根据市场行情,系统分析提价后的各种影响因素,把握好提价的尺度,以免出现销量锐减而使利润下滑的结果。企业需在销量影响和价格上涨之间进行权衡,寻求提价的最佳比例,从而将“营改增”对企业净利润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

  五、结论

  综上所述,“营改增”对现代服务企业的影响各不相同,对小规模纳税额人而言,“营改增”会降低企业的税负,相应的企业净利润会增加;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取得进项税较多的企业,当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足以抵消由于税率提高带来的税负增加时,企业的净利润会增加;但是取得进项税较少的企业,当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不足以抵消由于税率提高带来的税负增加时,企业的净利润会减少,这时可以通过合理选择供应商,把握税收优惠政策及适当提价等方式将“营改增”对企业的不利影响最小化,甚至对企业更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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